☆公司大事☆ ◇000594 *ST国恒 更新日期:2014-07-17◇
【2014-07-16】
*ST国恒:股票暂停上市
【出处】本站【作者】本站整理
一、公司名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种类:A股股票股票简称:*ST国恒证券代码:000594暂停上市起始日:2014年7月17日
二、2014年7月15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38号《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14.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为实现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目标,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公司将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一)由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满,要求大股东立即召集股东大会,组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并选任公司董事长和聘任公司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制定新的发展战略提供制度基础;加强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工作,剥离亏损严重的子公司,出售相应的股权;强化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强化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消除年报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障碍;
(二)加强现有铁路资产的运营管理,重新审视在建铁路工程,进一步核查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与在建铁路资产通盘考虑,制定一整套盘活在建铁路资产和相关附属资产的计划,推进铁路建设实质进展;
(三)清理违规担保,依次解决历史讼诉问题,降低法律讼诉风险;
(四)理顺公司和各子公司大宗贸易,收回公司应收款项,降低坏账损失;
(五)根据公司新的发展战略注入能为企业盈利的优质资产,尽快实现企业盈利。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八)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
(九)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因故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22-23686400
传真:022-23686220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2014-07-16】
*ST国恒暂停上市
【出处】证券时报
见习记者 胡志毅
*ST国恒(000594)今日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公告显示,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ST国恒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ST国恒表示,公司将通过剥离亏损严重的子公司,出售相应的股权,清理违规担保,收回公司应收款项,降低坏账损失等多项措施实现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目标,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告中也作出了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2014-07-16】
连续3年巨亏 *ST国恒17日起暂停上市
【出处】上海证券报
连续亏损3年的*ST国恒最终还是走到了暂停上市的边缘。*ST国恒今日公告,因公司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自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表示,为了尽快恢复上市,将组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并选任董事长和聘任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制定新的发展战略提供制度基础;剥离亏损严重的子公司,出售相应的股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消除年报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障碍。
此外,公司将加强现有铁路资产的运营管理,重新审视在建铁路工程,进一步核查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与在建铁路资产通盘考虑,制定一整套盘活在建铁路资产和相关附属资产的计划,推进铁路建设实质进展;清理违规担保,理顺公司和各子公司大宗贸易,收回公司应收款项,降低坏账损失;并根据新的发展战略注入能为企业盈利的优质资产,尽快实现企业盈利。
7月上旬,在延迟两个多月后,*ST国恒2013年年报终于发布,这也成为沪深两市最后一份年报。这份巨额亏损加上无法表示意见的年报一出,公司也就注定了暂停上市的命运。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98亿元,同比下降51.83%;净利润亏损2.26亿元,同比下降407.33%。这也是公司连续第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此前的2011年和2012年,*ST国恒净利润分别为亏损4449.05万元以及亏损1858.44万元。
【2014-07-16】
*ST国恒17日起暂停上市
【出处】中国证券报
*ST国恒7月16日公告,7月15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ST国恒称,为实现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目标,公司将采取五项针对性措施:一、要求大股东立即召集股东大会,组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并选任公司董事长和聘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制定新的发展战略提供制度基础;加强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工作,剥离亏损严重的子公司,出售相应的股权;强化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强化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消除年报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障碍。二、加强现有铁路资产的运营管理,重新审视在建铁路工程,进一步核查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与在建铁路资产通盘考虑,制定一整套盘活在建铁路资产和相关附属资产的计划,推进铁路建设实质进展。三、清理违规担保,依次解决历史诉讼问题,降低法律诉讼风险。四、理顺公司和各子公司大宗贸易,收回公司应收款项,降低坏账损失。五、根据公司新的发展战略注入能为企业盈利的优质资产,尽快实现企业盈利。(王锦)
【2014-07-16】
*ST国恒明起暂停上市
【出处】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马元月叶龙招)*ST国恒(000594)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昨日接到深交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11-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自明日起暂停上市。
*ST国恒的暂停上市早在市场的意料之中,其实,若按规则,深交所可能在一个月之前就会对该公司做出这样的决定,但*ST国恒2013年年报姗姗来迟,逾期一个月才进行披露。
据*ST国恒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2亿元,同比下降51.83%;而净利润却巨亏2.26亿元,同比大降407.33%。虽然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也是亏损,但亏损额并没有这么巨大,这两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449.05万元和-1858.44万元。
更让市场大跌眼镜的是,*ST国恒还被审计机构曝出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审计机构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高达8.54亿元,这意味着该公司近9亿元的募集资金涉嫌被挪用了。目前,*ST国恒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2014年*ST国恒的经营情况仍无法改善,公司很可能面临退市。
【2014-07-08】
中技系玩坏*ST国恒(000594):无法审计面临退市
【出处】21世纪网
21世纪网由于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ST国恒可能被暂停上市,并于7月7日起停牌。
对于公司业绩表现如此之差,*ST国恒方面向21世纪网表示:“我们也很无奈,公司现在要死不活,内控基本处于失守状态。”
对于这份姗姗来迟的年报,审计机构不仅判定“无法表述意见”,而且指出按照持续经营的前提编制年报可能不恰当。
公开资料显示,*ST国恒是资本玩家成清波掌控的“中技系”入主的第二家上市公司,自从“中技系”入主后,*ST国恒就沦为成清波套现工具,从优道投资多桩非法集资被曝光之后,被榨干吃尽的*ST国恒也成为中技系坍塌的一撮炮灰。
审计机构都看不下去
一份年报,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ST国恒2013年的年报披露时间,从原计划的4月30日一直推迟至7月5日,迟到了两个月,从而成为沪深两市最后一份年报出炉。
戏剧性的一幕是,*ST国恒的年报出现了严重纰漏,年报文件竟然有169页的空白内容,甚至多处将公司名称误为“国恨”。
虽说是不小心为之,但不少投资者戏谑,似乎“*ST国恨”更能表现当下投资者的愤懑情绪。
*ST国恒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的营业收入为4.2亿元,同比减少51.83%,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为-2.25亿元,同比大幅下滑407.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1亿元,同比下滑幅度达263.09%,基本每股收益-0.151元,同比下滑403.33%。
从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为-8.1亿元看出,*ST国恒通过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几乎忽略不计,而公司产生的4.2亿元营业收入基本上依靠出售固定资产或外部融资等弥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缺口。
对于公司业绩表现如此之差,*ST国恒方面向21世纪网表示:“我们也很无奈,公司现在要死不活,内控基本处于失守状态,营业收入下降主要是受市场行情及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大宗贸易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但是大宗贸易额在2013年度出现大幅下降。”
数据显示,大宗商品贸易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3.99亿元,占营业成本比重达到92.41%。而公司的主营业务铁路运费在营业成本比重中占据较小,只有3278.97万元。
图:*ST国恒公告
这样的报表,连见惯奇葩的审计机构也表示没眼看: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指出首先指出“对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有着高达8.54亿元差额,并且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审计机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次,根据证监会2013年11月处罚决定,*ST国恒累计约13亿元资金与定期报告所披露不一致,并没有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
再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报告日,*ST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对此,国海证券的一位分析师向21世纪网分析:“无法审计的意见报告在上市公司财报出炉间很少出现,而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判断*ST国恒2013年年报财务数据是否真实,这说明公司2013年度财务情况可能比实际公布出来的更糟糕。”
暂停上市几成定局
7月5日,*ST国恒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称,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并于7月7日起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待深交所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根据*ST国恒发布的2014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仅为203万元,同比减少99.18%,净利润为-1050万元,同比大幅下挫719.5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7.96万元,同比下滑幅度高达883.82%。
而对于如何保壳,*ST国恒方面称:“公司目前这种状况说实话我们也不是很了解,如果有进一步动作的话,我们会以公告发出。”
21世纪网查看*ST国恒2013年年报,公司深陷多达31宗官司,包括借贷纠纷案、票据追索案、合同纠纷案等,涉及资金10.83亿元。而截至2014年3月31日,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余额仅有1336.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多起官司在身,*ST国恒旗下已有相关资产遭到查封,而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95亿股已经全部遭冻结,公司已无法再从银行得到借款。
对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ST国恒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担保,但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更为糟糕的是,*ST国恒主要控股、参股子公司有6家,据21世纪网调查得知,目前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的分别有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而剩下3家子公司分别处于亏损状态,分别是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净利润为-87807元,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净利润为-345914元,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为-9455210.23元,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净利润为-438918.48元。
至于债务重组,*ST国恒在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一则债务重组公告,依据公告内容,该笔债务重组将增加公司2013年合并报表中税前利润5500万元,但后来该债务重组遭到否决,重组期望落空。
以往ST板块个股主要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卖壳、利用财务手段扮靓业绩等,延续A股市场“不死鸟”神话,然而这些保壳手段对*ST国恒来说已然无望,暂停上市几成定局。
根据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日前同时发布的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称,新增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有关规定,基本与IPO趋同,重新上市条件较上一版本严苛,上市公司一旦退市,要想重新回到沪深两市难度就增加不少。
有分析称,目前,*ST凤凰 、*ST国恒 、*ST超日 、*ST二重 4家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2014年再度亏损即有可能被交易所强制退市,而这四家公司2014年一季报仍显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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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技系玩坏了
有着“民营铁路第一股”之称的*ST国恒,如今面临的命运则是可能被暂停上市甚至是退市,*ST国恒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到这般地步。
*ST国恒是资本玩家成清波掌控的“中技系”入主的第二家上市公司,从优道投资多桩非法集资被曝光之后,*ST国恒也成为中技系坍塌的一抹炮灰。
图:成清波来源网络
公开信息显示,2004年成清波通过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国恒”)以2.274元/股、总价3.41亿元从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经贸委和宏峰集团手中,受让*ST国恒前身天津宏峰1.5亿股。
2006年,*ST国恒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成清波持股数量下降为1.26亿股。据此测算,成清波的持股成本约为2.46元/股。
2007年1月23日限售期满,深圳国恒一次性抛售了*ST国恒2805万股,按当时4.26元/股左右的股价计算,成清波一举套现近1.2亿。此后,深圳国恒又在2008年3月20日至4月7日,累计减持1932万股,减持均价在6.7元/股左右,套现近1.3亿元。
成清波控制*ST国恒后,*ST国恒营业收入开始出现下滑,2008年当年净利润还有3360.2万元,到了2009年这个数字只剩下441.97万元,从2011年至2014年一季度,净利润已连续出现亏损。
而当初装入上市公司的中铁(罗定岑溪)、中铁(罗定)、中技酒航等资产全部未能达到盈利预期。
在股市步入漫长熊市后,成清波减少了抛股套现、资产注入,转而开始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利用尚存信用的子公司贷款等手段从市场圈钱。
公开资料显示, 2009年完成定增后仅一个月,*ST国恒就将1.65亿元募资从中铁(罗定岑溪)的监管账户汇给子公司广东国恒。在保荐机构敦促下,10天后这笔资金重新汇回监管账户。2010年,*ST国恒又有4.28亿元以补充流动资金名义被挪用。
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无法审计意见稿中,*ST国恒年报中所述罗岑铁路募投金额与实际投入有显著出入,其中2009年年报所述2.92亿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2010年、2011年年报共有4.95亿元未投入;2012年半年报所述则有4.96亿元未投入。
*ST国恒今年5月16日公告称,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8900元。按其此前披露数据测算,9亿元资金在此期间耗尽,却缺乏一个合理解释。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中技系成为背后掌舵人之后,*ST国恒领罚通知书简直是“拿到手软”。
统计显示,2014年5月份*ST国恒还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包括部分资金未投入情况、股权取得收益纯属虚构、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内,仅上半年,公司就收到27项处罚通知。
【2014-07-08】
最迟2013年年报出炉:*ST国恒巨亏面临暂停上市
【出处】东方早报
早报讯 在年报姗姗来迟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国恒,000594)将面临暂停上市。
7月6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由于*ST国恒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ST国恒7月4日公布的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98亿元,同比下降51.83%;实现净利润-2.26亿元,同比下降407.33%。这也是公司连续第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此前的2011年和2012年,*ST国恒分别实现净利润-4449.05万元和-1858.44万元。
年报出炉的同时,*ST国恒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报告。审计机构认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审计机构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巨大,审计机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其次,审计机构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审计机构还表示未能获取*ST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同时也无法对其部分资产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内控失效”:深交所对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道如是称。
作为两市惟一一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报的上市公司,*ST国恒的年报披露一波三折。公司先是在2013年10月预计其2013年将扭亏为盈,之后却两度将业绩修正为巨亏。
据悉,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缺失,未能就历史诉讼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深交所于2014年4月初采取监管措施,发函督促公司自查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并及时披露风险。公司最终在4月18日披露了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最终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深交所介绍,2014年以来,深交所共向*ST国恒及相关方发出关注函、监管函等监管函件合计13份,处理了20余项投资者投诉和媒体质疑,通过各种监管措施督促公司自查并披露了定期报告无法如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状况、重大未披露诉讼、重大经营风险、业绩预告修正、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股票回购协议等多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的重大风险。
目前,*ST国恒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调查。深交所表示,将密切关注*ST国恒事态发展,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公司风险状况。
*ST国恒6日披露的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3.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0万元,同比分别下降99.18%和719.5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898万元。
今年1月,泰兴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深圳国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2.08%股份成为*ST国恒控股股东,如何在2014年扭亏为盈,避免退市成为首要问题。
【2014-07-08】
连续三年亏损 *ST国恒或遭暂停上市
【出处】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沪深两市最后的一份2013年报终于等来了,不出所料,*ST国恒披露的是一份亏损年报,并站在暂停上市的边缘。
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98亿元,同比下降51.83%;实现净利润-2.26亿元,同比下降407.33%。这也是公司连续第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此前的2011年和2012年,*ST国恒分别实现净利润-4449.05万元和-1858.44万元。由于公司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昨天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未能获取*ST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同时也无法对其部分资产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由此认为*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2014-07-08】
年报亮相 *ST国恒或被暂停上市
【出处】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ST国恒素有“民营铁路第一股”之称,其昨日公布的2013年报是沪深两市最后发布的2013年报。但这份年报却给投资者当头一棒,公司2013年不但出现巨亏,而且年报纰漏百出,竟出现169页空白,而且审计机构判定“无法表述意见”,指出按照持续经营的前提编制年报可能不恰当。目前公司因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调查。由于连续3年亏损,公司也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昨日,*ST国恒公告称,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连续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将于7月7日起停牌。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缺失,未能就历史诉讼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深交所于今年4月初对*ST国恒采取监管措施,发函督促公司自查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并及时披露风险。公司最终在4月18日披露了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度报告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4-07-08】
证监会立案调查 科伦药业遭机构甩卖
【出处】证券时报
因拟披露重大事项,科伦药业(002422)昨日早间紧急停牌。午间谜底便被迅速揭开: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此影响,午后复牌股价大跌,一度触及跌停,截至收盘仍跌8.06%。盘后数据显示,科伦药业昨日遭机构亿元大甩卖。
股价一度触及跌停
科伦药业此前已有“前科”。今年4月15日,公司曾公告,4月14日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对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久易贸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久易贸易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司当日也称,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整改。
此次科伦药业被立案调查,可能也与成都久易有关。公司在昨日的复牌公告里提到,目前,公司正在接受相关部门对公司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过往经验表明,对绝大部分个股而言,证监会立案调查对股价短期杀伤力是非常大的。科伦药业也不例外,午后复牌股价大幅下跌,于14时左右触及跌停。不过,在跌停价附近买盘力量很大,股价被迅速拉起,截至收盘跌8.06%,成交金额大幅放大至4.60亿元,环比上一交易日增加2.15倍。
昨日的公开信息显示,两家机构为卖出科伦药业的主力。其中一家机构作为卖一卖出1.06亿元,另一家机构也卖出1840.07万元,二者合计卖出1.24亿元,占科伦药业当日成交金额的27.09%。
即使按照科伦药业昨日的最高价27.56元,卖一机构至少卖出了385.73万股。科伦药业最新一季报显示,其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有三只基金持股量超过385.73万股,包括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若上述基金持股量未变,则有可能是科伦药业昨日的砸盘主力。
公告日买入有获利机会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包括科伦药业在内,沪深两市一共有14家公司遭证监会调查,包括博元投资、创兴资源、荣丰控股、泸天化、键桥通讯等。除了*ST国恒是在停牌期间遭调查外,其余13只股票中,11只在公告遭调查的当日均大跌,其中博元投资、*ST国创、*ST锐电(当时仍未被*ST)均跌停,创兴资源逼近跌停。而泸天化或因公告遭调查前股价已大幅暴跌,公告当日逆市涨1.26%。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绝大部分股票在公告遭调查当日大跌,但如果在公告当日买入的话,仍有近7成的获利机会。上述14只股票中,不计停牌的*ST国恒,泸天化在公告当日股价分别上涨1.29%、五洲交通公告当日平收,另外创兴资源等7只个股仅为当天受冲击,股价先抑后扬,随后均收复公告日大跌的失地。
【2014-07-08】
*ST国恒或成主动退市范本
【出处】证券日报
深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ST国恒的停牌,适逢证监会就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开始征求意见之时,从当前情况来看,*ST国恒很可能成为在征求意见期内一个主动退市的范本。”一位券商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昨日起,*ST国恒停牌,深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ST国恒于7月4日披露了2013年年报。年报显示,公司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亿元,由于公司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此前,*ST国恒在2013年10月份预计其2013年将扭亏为盈,但之后两度将业绩修正为巨亏。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开始征求意见,《退市意见》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进行了归纳列举。
根据《退市意见》的规定,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此外,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以来,深交所共向*ST国恒及相关方发出关注函、监管函等监管函件合计13份,处理了二十余项投资者投诉和媒体质疑。同时,深交所通过各种监管措施督促公司自查并披露了定期报告无法如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状况、重大未披露诉讼、重大经营风险、业绩预告修正、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股票回购协议等多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的重大风险,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目前,*ST国恒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4-07-07】
ST板块跌幅居前 39家公司上演退市危情
【出处】证券时报网
7月7日,ST板块跌幅居前,个股多数下跌。截至10:26,*ST昌九跌停,*ST霞客跌逾3%,*ST常铝、*ST新民等跌逾2%。
相关报道: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日前同时发布完善退市制度意见稿,明列主动、强制退市的多种情形。总体而言,在这一轮改革中新增定性退市条件较多,而涉及财务等方面的硬性指标与上一版本的退市制度基本一致。
由于退市制度意见稿中新增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有关规定,基本与IPO趋同,重新上市条件较上一版本严苛。上市公司一旦退市,要想重新回到沪深两市难度就增加不少。
证券时报记者统计发现,依据退市规则,截至一季度财务数据,有39家上市公司存在较大退市风险或暂停上市风险。若退市新办法年内施行,这些公司保壳压力骤增。
此次改革仍然实施新老划断,上述已退市的公司理论上不受此次改革影响。不过对于目前濒临退市的公司而言,新版退市制度若年内出台,一旦保壳失败,将有可能加深退市危情。
在这一轮改革中新增定性退市条件较多,而涉及财务等方面的硬性指标与上一版本的退市制度基本一致。依照2012年版退市制度所列示财务指标,结合去年年报及一季报数据,目前两市退市风险及暂停上市风险较大的公司共有39家。
目前,*ST凤凰、*ST国恒、*ST超日、*ST二重4家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今年年度亏损即有可能被交易所强制退市,这4家公司今年一季报仍显示亏损,其中*ST超日情况最为复杂,公司由于流动性危机,债券违约,资不抵债,还触及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
去年末,共有8家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新规。截至今年一季度,8家公司中除了洛阳玻璃和新中基,其他6家公司资产负债表仍显示净资产为负。
在2012年版退市制度中,沪深交易所还新增了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经营指标。目前触及该项条件只有*ST贤成一家。
截至今年一季度,连续两年亏损且一季度仍报亏的公司有23家,其中*ST普林、*ST东力、*ST吉炭等14家公司中报仍预亏,下半年“再不努力”,将有可能被暂停上市。
【2014-07-07】
*ST国恒: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
【出处】本站【作者】本站整理
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594,证券简称:*ST国恒铁路)可能被暂停上市。现就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如下:
一、2014年7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亿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7月7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投资者咨询方式:
电话:022-2368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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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2014-07-05 *ST国恒: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出处】本站【作者】本站整理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030,769.50 246,565,820.29 -99.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0,501,033.46 1,694,876.64 -719.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15,798,638.18 -1,966,804.37 -703.2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8,979,579.89 1,145,613.82 -883.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7 0.0011 -736.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7 0.0011 -736.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37% 0.06% -0.43%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4,218,647,687.88 4,224,173,669.32 -0.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807,751,590.82 2,818,252,624.28 -0.37%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5,297,604.72 罗定铁路公司本期发生的占道施工配合费60万及土地转让收入469.7万元 合计 5,297,604.72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33,208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08% 180,470,160
徐飞 境内自然人 1.22% 18,230,000
周仁瑀 境内自然人 0.52% 7,756,921
夏小条 境内自然人 0.41% 6,090,000
孙维明 境内自然人 0.25% 3,717,000
赵瑞娟 境内自然人 0.22% 3,330,000
黎婉玲 境内自然人 0.21% 3,192,500
陈阳 境内自然人 0.21% 3,188,800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1% 3,063,075
殷风兰 境内自然人 0.2% 2,968,336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 180,470,160
徐飞 18,230,000
周仁瑀 7,756,921
夏小条 6,090,000
孙维明 3,717,000
赵瑞娟 3,330,000
黎婉玲 3,192,500
陈阳 3,188,800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63,075
殷风兰 2,968,336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不适用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不适用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
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594,证券简称:*ST国恒铁路)可能被暂停上市。现就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如下:
一、2014年7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亿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7月7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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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主要财务数据
2013年 2012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1年 营业收入(元) 419,794,880.72 871,409,529.40 -51.83% 1,484,826,921.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25,712,300.33 -44,490,510.37 -407.33% -18,584,360.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81,574,244.48 -65,006,852.38 -25.49% -14,611,103.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809,973,763.07 496,649,861.75 -263.09% -311,843,888.5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1 -0.03 -403.33% -0.01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1 -0.03 -403.33% -0.0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71% -1.45% -431.72% -0.6%
2013年末 2012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11年末 总资产(元) 4,224,173,669.32 4,159,538,439.02 1.55% 4,425,272,549.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7.29% 3,076,026,525.49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35,827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第5个交易日末股东总数 131,827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3.07% 195,255,935 0 冻结 183,533,235 邓文伟 境内自然人 1.72% 25,667,122 0
潘庆玲 境内自然人 1.49% 22,264,900 0
徐飞 境内自然人 1.22% 18,230,000 0
周仁瑀 境内自然人 0.43% 6,490,943 0
夏小条 境内自然人 0.41% 6,090,000 0
姚正嶺 境内自然人 0.25% 3,800,000 0
黎婉玲 境内自然人 0.21% 3,192,500 0
殷风兰 境内自然人 0.2% 2,968,336 0
傅淳 境内自然人 0.17% 2,585,858 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对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公司未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知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不适用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日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5号楼2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6月26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宋金球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25,712,300.33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75,010,359.40元,2013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50,701,940.93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三年期间合并报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同意2014年度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4年审计服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50万元。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上述全部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赞同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14-07-07】
39家公司上演退市危情 再不努力将被抛弃
【出处】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周少杰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启动,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日前同时发布完善退市制度意见稿,明列主动、强制退市的多种情形。总体而言,在这一轮改革中新增定性退市条件较多,而涉及财务等方面的硬性指标与上一版本的退市制度基本一致。
由于退市制度意见稿中新增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有关规定,基本与IPO趋同,重新上市条件较上一版本严苛。上市公司一旦退市,要想重新回到沪深两市难度就增加不少。
证券时报记者统计发现,依据退市规则,截至一季度财务数据,有39家上市公司存在较大退市风险或暂停上市风险。若退市新办法年内施行,这些公司保壳压力骤增。
重新上市趋同IPO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沪深两市均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进行修改,将原来最近两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改为最近三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还新增最近三年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规定。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在最近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ST长油成为2012年版退市制度出台后第一家被退市的央企。在此之前,*ST炎黄、*ST创智则由于“新老划断”在最后时限无法得到旧版恢复上市条件而被退市。
在上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中,沪深交易所均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等新创设,并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在退市前30个交易日转入退市整理板交易。*ST创智、*ST炎黄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直接退市,而*ST长油在退市前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并且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还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列为强制退市规定。此前,深交所已经先行先试,在中小板、创业板退市制度中加入上市公司三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累计达到三次即退市的规定。创业板公司万福生科此前因欺诈上市,已经连续受到深交两次公开谴责。未来,此类“害群之马”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新增股东人数的指标,规定沪深主板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予以强制退市,中小板公司则将这一标准降至股东人数为1000人。2012年版退市制度中已有“连续20个交易日市价低于面值”、“120个交易日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低于100万股)”等市场指标,闽灿坤B等B股一度触及条件濒临退市。此次改革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退市市场指标。
39公司保壳压力大
此次改革仍然实施新老划断,上述已退市的公司理论上不受此次改革影响。不过对于目前濒临退市的公司而言,新版退市制度若年内出台,一旦保壳失败,将有可能加深退市危情。
在这一轮改革中新增定性退市条件较多,而涉及财务等方面的硬性指标与上一版本的退市制度基本一致。依照2012年版退市制度所列示财务指标,结合去年年报及一季报数据,目前两市退市风险及暂停上市风险较大的公司共有39家。
目前,*ST凤凰、*ST国恒、*ST超日、*ST二重4家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今年年度亏损即有可能被交易所强制退市,这4家公司今年一季报仍显示亏损,其中*ST超日情况最为复杂,公司由于流动性危机,债券违约,资不抵债,还触及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
去年末,共有8家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新规。截至今年一季度,8家公司中除了洛阳玻璃和新中基,其他6家公司资产负债表仍显示净资产为负。
在2012年版退市制度中,沪深交易所还新增了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经营指标。目前触及该项条件只有*ST贤成一家。
截至今年一季度,连续两年亏损且一季度仍报亏的公司有23家,其中*ST普林、*ST东力、*ST吉炭等14家公司中报仍预亏,下半年“再不努力”,将有可能被暂停上市。
【2014-07-07】
39家ST公司存退市风险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同步修订,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但是能否加快“坏”公司退市,市场依然持谨慎态度。目前ST公司一共有44家,已处停牌状态的有11家,哪些企业会因此退市成为市场新的关注点。
从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看,除*ST成城(600247.SH)、*ST国恒(000594.SZ)未按期披露年报外,按有关规定,其余39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其中有4家公司因触及净利润或净资产指标被暂停上市,这4家公司分别为*ST凤凰(000520.SZ)、*ST武锅B(200700.SZ)、*ST超日(002506.SZ)和*ST二重(601268.SH)。
两市39家*ST上市公司中,25家公司如果在2014年无法扭亏的话,很有可能在2015年被暂停上市。
5月14日,*ST凤凰、*ST武锅B同时宣布,被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5月20日晚间,*ST二重公告称暂停上市,5月28日,*ST超日也被暂停上市。但是,这四家公司如果在2014年进行重组或实施其他措施,仍然能继续留在A股市场。
此外,目前44家ST企业中,已经在停牌状态的有11家,其中*ST广夏(000557.SZ)已经停牌4年左右。一位投资者对记者抱怨,虽然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的停牌期限,但是对于*ST广夏的长期停牌,目前交易所故意装作看不见。
“不能太当真。”北京一家财务顾问公司的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01年至今,近80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30家为非强制退市,但大部分达到退市条件的企业,最终会得到各种照顾,继而以重组等方式继续留在了资本市场。
多名投资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制度或不会被严格执行,因为达到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中,真正退市的是极少数。
在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深交所居然全面放宽退市政策,为许多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非常宽松的途径。
而事实上,企业一旦上市,不仅仅是企业大股东的事情,地方政府也十分关注。在重组上,公司大股东和地方政府都会费尽心思,甚至不惜注入巨额财政补贴,力保区内的“壳资源”。
“由于此前IPO长时间停止,目前壳资源仍然非常稀缺,当前的ST公司不会那么容易退市。”上海一家券商投行负责人称,除非目前开始实施“注册制”,壳资源贬值,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退市。
该投行人士认为,目前ST的上市公司,市值在25亿以内且负债不超过5个亿的最被借壳方看好,“一个壳目前市场价格在三四亿,如果负债超过5个亿,很难有企业来借壳”。
【2014-07-07】
*ST国恒迟到年报惊现169页空白
【出处】证券时报
彭春霞/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杨苏
一份年报里居然有169页空白——*ST国恒(000594)2013年年报可能创下了新的“信披纪录”。
*ST国恒素有“民营铁路第一股”之称,其2013年年报是沪深两市最后一份年报。对于这份年报,审计机构不仅判定“无法表述意见”,而且指出按照持续经营的前提编制年报可能不恰当,这也是沪深两市中第6家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更令人意外的是,年报里出现多处出现空白页,累计高达169页。
*ST国恒2013年的年报披露时间,从原计划4月30日一直推迟至7月5日。2013年,*ST国恒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2亿元、-2.26亿元,同比下降52%、407%。*ST国恒称已经连续3年亏损,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等待深交所是否予以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亏损1050万元。
审计机构“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是:首先,对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审计机构发现高达8.54亿元差额。并且,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审计机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其次,根据证监会2013年11月处罚决定,*ST国恒累计约13亿元资金与定期报告所披露不一致,并没有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因此,审计机构无法判断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能否真实反映。
第三,在*ST国恒的诉讼、抵押、担保,以及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方面,审计机构不是没有获得重要的审计资料,就是审计受限无法实施必要程序。同时,审计机构也无法识别*ST国恒的全部关联方。
最为严重的是,审计机构认为,“我们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因为*ST国恒不仅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没有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记者注意到,*ST国恒的年报出现一些严重纰漏,不仅多处公司名称误为“国恨”,而且年报文件竟然有169页的空白内容。*ST国恒2013年年报显示,115页~140页、160页~300页、338页、352页等内容全部为空白表格。
此前,*ST国恒人士向记者透露,因为人员变动,目前公司董事会已由3位独立董事主导。而3位独董在公告中,对公司现状也毫不留情地予以批评。
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面,3位独立董事李书锋、杨春明、杨向东认为,在对各个子公司控制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大多处于停产或经营瘫痪状态、子公司高管离职、员工辞职,致使各子公司内控管理失效,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有限。
并且,3位独立董事指出,2014年1月*ST国恒总经理蒋晖辞职、3月公司董事长蔡文杰辞职,大股东不作为、公司治理严重缺失,导致公司2014年4月30日未出具2013年年报和2014年一季度报告。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ST国恒事态发展,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公司风险状况,强化与证监局的监管协作,督促公司充分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014-07-07】
优道非法集资案开庭 *ST国创投资者拉开索赔序幕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王一鸣
随着“中技系”的坍塌,相关上市公司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优道投资非法集资项目的持续发酵,也让*ST国创(600145,收盘价3.50元)深陷债务泥潭。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诉讼程序已经展开,不过这14名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仅仅是拉开了投资者索赔的序幕。
祸不单行的是,通过同为中技系旗下的*ST国恒(000594,前收盘价1.53元)公告,*ST国创了解到另有两起诉讼案件涉及公司。
申请人提三点诉讼请求/
公告显示,近日,*ST国创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沈剑锋等14名人员(申请人)诉上海优道投资、江苏帝奥(控股股东)、国创能源等公司争议一案在上海仲裁委开庭仲裁。同时被诉的还有彼时认购协议中的两个担保方——中国华阳及阳洋矿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2年9月,优道投资就以普通合伙人上海富义投资,吸纳了上述申请人入伙。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申请人共认购了218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由优道投资受让申请人在富义投资的有限合伙份额及年收益率;而江苏帝奥于2012年10月8日出具收益承诺书,承诺一年期限届满时,按照国创能源定增价格4.56/股受让申请人合伙人份额。为保证两份协议顺利履行,中国华阳、阳洋矿业为优道投资的受让行为作出书面担保。
然而一年期届满后,优道投资、江苏帝奥未能支付受让款及预期收益。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上述申请人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1,裁定上海优道、江苏帝奥支付申请人在上海富义合伙份额本金2180万元及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2,裁定国创能源、中国华阳、阳洋矿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裁定五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
对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ST国创表示,上述案中公司提交的担保函中所盖公章不为公司在落款日期时点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且出具上述担保函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目前该事件尚未下达仲裁书。
卷入另两起借贷纠纷案/
不过,另外两起从*ST国恒公告中了解到案件,或将对*ST国创财务状况及盈利产生明显影响。
一则为创捷投资公司借贷纠纷案,被告为成清波(中技系控制人)及其弟成清涛、*ST国恒、*ST成城和四维国创。
根据调解书原告创捷投资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45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0月12日~10月30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0.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1%。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4580万元支付给被告*ST国恒。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截至2011年6月28日,五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4万元。
另一案件则为力源祥公司借贷纠纷案,与上述五被告相同,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截至2Ol1年6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7402.8万元。上述两判决已生效,均尚未执行。
《每日经济学》记者发现,*ST国创现在面临着巨大的诉讼及赔偿风险。沈剑锋等14名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仅仅是拉开了投资者索赔的序幕。
【2014-07-06】
*ST国恒(000594)可能被暂停上市 明起停牌
【出处】证券时报网
7月6日晚间,*ST国恒公告称,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7月7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2014-07-06】
深交所:*ST国恒年报姗姗来迟 公司面临暂停上市
【出处】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7月06日讯
7月4日,*ST国恒(000594)披露了2013年年报。年报显示,公司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6亿元;且由于公司内控失效,审计师对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公司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和14.1.2条规定,深交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作为深市唯一一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报的上市公司,*ST国恒的年报披露一波三折。公司先是在2013年10月预计其2013年将扭亏为盈,之后却两度将业绩修正为巨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6条规定,深交所在年报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据悉,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缺失,未能就历史诉讼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深交所于2014年4月初采取监管措施,发函督促公司自查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并及时披露风险。公司最终在4月18日披露了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同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停复牌情况做了9项特别提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最终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介绍,2014年以来,深交所共向*ST国恒及相关方发出关注函、监管函等监管函件合计13份,处理了二十余项投资者投诉和媒体质疑,通过各种监管措施督促公司自查并披露了定期报告无法如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状况、重大未披露诉讼、重大经营风险、业绩预告修正、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股票回购协议等多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的重大风险,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目前,*ST国恒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ST国恒事态发展,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公司风险状况,强化与证监局的监管协作,督促公司充分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2014-07-05】
国恒“难产”年报终出炉 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述意见报告
【出处】中证网
中证网讯*ST国恒终于与7月4日晚间披露其迟来的年报。公司年报显示,公司2013年实现营收4.198亿元,实现净利润-2.2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1.83%和407.33%。公司每股基本收益为-0.151元。
公司表示, 2013年,公司下属的春湾—罗定铁路项目营业收入1184.1万元较2012年1368.2万元有所下降。罗岑铁路处于停工状态,酒航铁路也未取得实质进展。公司大宗贸易营业收入4.07亿元,与2012年的8.57亿元收入相比大幅下降,并且毛利率与2011年相比下降明显。公司面临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公司经营步履维艰。 2013年公司董事会罢免了公司财务总监华炜先生,独立董事钱育新先生辞职;增选了刘斌为公司董事, 杨向东、杨春明为公司独立董事,任命张卫东为公司财务总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报告。审计机构认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审计机构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巨大,审计机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其次,审计机构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审计机构还表示未能获取*ST 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同时也无法对其部分资产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ST 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审计机构由此认为*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上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则将被出具非标的责任主要归结于公司对子公司处于失控状态和高管变动频繁等外部原因。公司同时表示,现行董事会认为公司应在选举新董事会基础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 理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公司规范、合法经营。
*ST国恒同日披露2014年一季报,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3.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0万元,同比分别下降-99.18%和-719.5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898万元。
公司表示,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变动,致使公司主营业务严重萎缩,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014年1月,泰兴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深圳国恒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08%的股份成为天津国恒控股股东。对于新管理层来说,如何通过注入资产等手段避免*ST国恒退市将是其下半年的首要目标。
【2014-07-04】
*ST国恒:自查阶段性结果暨诉讼进展
【出处】本站【作者】本站整理
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发布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57,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公司根据公司内控委员会对历史问题的自查阶段性结果,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部分涉诉情况进行了公告。
其中《提示性公告》中第八条中所述涉诉案件暨创捷投资公司借贷纠纷案、力源祥公司借贷纠纷案有误,原告已于7月2日发告知函给本公司,案件中所涉及的借贷纠纷情况已消除,上述两个案件已终结,因此公司不再具有相关或有负债风险。
公司将继续对《提示性公告》中其他涉诉案件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核查结果进行披露。
【2014-07-03】
迷失的成清波崩塌的中技系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菊花残,满地伤,你的笑容已泛黄”。作为“中技系”舵手的成清波,被定格在那张网上流传已久、面带微笑的老照片上。今年5月,因涉嫌非法集资,成清波在上海被捕。
在网上搜索成清波,跳出来一张中年人的照片:戴着眼镜、面白无须,带着微笑,从容镇定。在身陷囹圄前,这几乎已是成清波留下的最直观印象。除此之外,关于他本人的直接信息,则几乎一无所有。
成清波发迹:“空手套白狼”
成清波出生于1962年,大学毕业后,曾在鹤峰县老家一所乡村中学担任数学教师,29岁时考入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攻读硕士研究生,1994年进入深圳市蛇口招商局工作,后来又在深圳市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
从乡村教师到亿万富豪,成清波只用了不到十年时间。
他的事业发轫于1996年。这一年,他成立了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技实业”)。并于1998年成为国泰恒生投资管理(集团)公司(下称“国泰恒生”)实际控制人。以此为雏形,之后一路膨胀,中技系最终成形。
作为中技系核心的成城国际控股集团(下称“成城国际”),其在一则公开资料中宣称,公司成立的十年间累计投资超过200亿元,项目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武汉、长春等多个国内主要城市,业务涵盖地产、电力、铁路、金融、高科技、化工、工程、商业资产八大领域。成清波本人也在2005年前后多次登上各种富豪榜,最辉煌时排名胡润富豪榜97位。
1996年成立时,中技实业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2001年8月才增资至1300万元,由成清波持股40%、张红英持股60%,变为国泰恒生持股92.31%,张红英持股7.69%。1997年1月,中技实业注册资本再次增加至4700万元。又经过两次增资,2005年中技实业注册资本达到5.07亿元。2003年国泰恒生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在此过程中,成清波是如何实现从乡村教师到身家亿万的超级富豪的巨大跨越的?
按照成清波2009年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其“第一桶金”来自1996年“中国房地产年鉴”。此后,他向外界透露,其从1995年就开始经营商业地产项目。而对于上述自相矛盾的说法,外界一直将信将疑,实业+资本发家等说法也在坊间纷传。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说法不足为信。“他早年在深金田做财务经理,这段时间认识了不少金融业的人,最初的资金可能就是从这里来的。”一位市场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分析,其另外一部分资金,可能来自民间借贷,部分甚至可能是“高利贷”。包括其后来控制多家上市公司,部分资金就来源于此。
成清波发家,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可以讲述。2002年4月起,中技实业通过分别受让物华股份3家法人股股东所持股权的方式跻身第二大股东,持股达到2373万股,占比21.57%;2003年12月,中技实业通过协议受让方式购入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所持物华股份法人股950.4万股,以28.77%的持股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期间,物华股份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再生将1400万法人股转让给深圳晋鑫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晋鑫源”),因无法还债,晋鑫源又将其中的1250万股转让给深圳红旗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红旗渠”)。此事后来引起轩然大波,成清波的收购资金开始受到市场质疑。
据《南方周末》报道,中华供销总社曾受到举报,中技实业、红旗渠、晋鑫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晋鑫源董事长王勇,是中技实业的办公室主任,背后控制人均为成清波,而收购资金主要来自物华股份时任董事长张玉琦。张玉琦2001年初给成清波的公司打款4000万元,并商定每年返还800万元资金占用费。
构筑“迷宫”
和所有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各系资本集团一样,成清波操控中技系的手法也极为隐蔽。除了ST成城之外,在*ST国恒、*ST国创、博元投资以及恒立实业等四家上市公司中,成清波及其中技系并未直接现身。虽然外界此前也屡有质疑,但其一直矢口否认。
业内人士认为,成清波能够一直置身事外,主要得益于他对旗下企业极为隐蔽的控制手段。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其成立了大量子公司,搭建了错综复杂的中技资本“迷宫”。
在成清波控制的企业中,有两大共同特点:一是股权代持,且股权变动极为频繁;二是股权结构设计复杂,通过层层持股掩人耳目。这两种控制方式交错纵横,形成复杂股权结构网络,外界往往难识其庐山真面目。
“很多融资活动都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的,拿*ST国恒来说,母公司一直没有什么业务,而且至今控制不了各家子公司。”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在成清波控制的数量众多的子公司中,不少是“空壳”公司,根本就没有开展业务,甚至有些根本不存在。
*ST国恒堪称最好的例子。按照*ST国恒2009年公开披露,深圳国恒最初由胡学军和向兴两人出资,分别持股60%、40%。2004年,彭章才从胡学军手中受让了60%股份,成为深圳国恒大股东,进而实际控制*ST国恒。但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资料显示,2003年12月14日,国泰恒生以“友好协商”方式,将其有的90%上海国恒股权无偿转让给深圳国鑫泰公司。而上海国恒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1月的上海东晟投资集团,出资人为董理、丁光孟、上海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国泰恒生以2.7亿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国恒90%股权。当时国泰恒生的股东亦为3名自然人,成清波赫然在列,持股比例为40%,盘继顶、成清泉则分别持股30%。此后,成清波曾担任上海国恒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同年9月换为李晓明。
深圳国恒原名国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5月,该公司更为现名,此后其法定代表人也由唐玉红变成李晓明。表面上看,国泰恒生、深圳国恒并无关系,但无偿转让上海国恒股权、深圳国恒出面收购上市公司*ST国恒,在时间上却配合得“天衣无缝”。就在当年5月,深圳国恒通过受让1.5亿股,成为*ST国恒二股东。一系列股权转让后,成清波和中技系早已“置身事外”。
代持在深圳国恒身上也有体现。据《南方周末》2004年报道,2003年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玉红,当时是中技实业的卫生清洁员,根本不具备成为深圳国恒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技能和资金实力。
这在成清波控制博元投资时同样出现过。2009年,经过激烈竞争,成清波最终取得控制权,但在此过程中,董事长之职一直由余蒂妮出任。余蒂妮名义上为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控制博元投资。而后经证实,余蒂妮和李晓明是夫妻关系。
另外,受让*ST国创股份的几家公司,也均与成清波及中技实业关系密切。*ST成城2009年披露定增方案时公告称,其收购标的之一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技科技”)历任股东中,深圳益峰源曾短暂现身。此外,高达汇峰等在2003年成清波控制ST成城、2004年和2007年*ST国恒收购上海金芝置业、深圳利捷时,与红旗渠和越通恒都曾出现。而深圳莱旭的股东向开祥,则曾是晋鑫源公司股东,控制ST成城时,晋鑫源也曾经与中技实业共进退。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中技系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资产收购或确定定增对象时,可能有部分就是成清波或中技系代持或者“陪标”;或是通过出中介费的方式,拉几家投资人认购,禁售期满后,释放一些利好消息,让对方包赚不赔。通过这种方式,成清波认购的股票锁定期较短,到期后就可抛售或者抵押融资。而且,其自身用于认购的资金,也是从别处拆借而来。
*ST国恒与上海伊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使得这种运作模式浮出水。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5月,ST国恒在增发前,与伊航信息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由后者推荐他人认购其定增股票,深圳国恒向伊航信息支付1215万元推荐费。但在支付100万元后,ST国恒就再也未曾付款。
通过代持和层层自然人持股设计,无论是抛售股票,还是注入资产、定增、挪用资金,似乎均已与中技系无关,成清波本人也得以摆脱干系。
资金链紧绷
2013年11月,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优道投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违约,开始暴露了中技系几近绷断资金链。
“大概在7个月之前,警方就找过成清波,至于拘留还是协助调查,我们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警方当时明确要求他在限定时间筹款。”一名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他们多次询问案情进展,警方均表示,资金去向复杂且涉及办案秘密,因此不便透露,但会尽力侦办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自控股ST成城之后,成清波从各种渠道所获资金的具体数额,外界已无从得知。但记者按公开披露信息测算,仅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成清波就获得资金11.5亿元左右,加上向*ST国恒注入资产所获9.23亿元,金额共计接近21亿元。
若计入*ST国恒“失踪”的9亿元募集资金,*ST国创向深圳莱旭公司注资的1.5亿元,通过转让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的2.1亿元,通过这几家上市公司,成清波至少“抽血”近34亿元。
而深圳信用网信息显示,中技系目前被立案执行的债务纠纷共计15笔、金额20.8亿元;今年5月,因中技科技2010年3月在农行深圳分行贷款3.3亿元逾期未还,被银行告上法庭。
另外,自2010年以来,成清波先后通过国联信托、中航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筹集资金近23亿元;而*ST国恒和ST成城披露的对外担保、债务纠纷也分别达到15亿元、10亿元左右。
也就是说,加上成员企业的零星负债以及优道投资募集的13亿元,若不考虑重复计算的因素,成清波及其中技系这些年来已累计欠账近120亿元之巨。
这也就能理解曾经号称资产超过200亿元的中技系,居然无力偿付数亿到期理财产品的真正原因了。然而,巨额资金究竟哪儿去了?
一个未证实的说法是,上述巨额资金已有相当部分被成清波转移至境外。
“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还不跑,在国内等着人来抓?”上海一名与中技系有过接触的商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于“转移出境”的说法,该人士表示“不太可信”。
“钱可能主要是拿去堵窟窿了,摊子铺得太大了,一部分资金拿去还高利贷了,拆东墙补西墙,窟窿越来越大。”上述商界人士称,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成清波的资金链一直不健康。“成清波的人品可能也并不像外界所想的那样,钱并没有被他拿去‘花天酒地’。”他补充道。
实际上,早在2008年,成清波的资金链条就已经出现问题。深圳信用网信息显示,2008年7月中技实业一笔债务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金额仅为418万元。到了2009年,就出现3笔总金额达1.58亿元。
《第一财经日报》调查的情况显示,2008年11月9日和12月3日,因合同、股权转让纠纷,中技实业持有的ST成城160万股和2080万股,先后被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湖北恩施州中院冻结,合计金额约4100万元。此外,因拖欠工程款,中技实业还被武汉建工三公司、武汉中生建工集团等四家企业起诉,而其所欠工程款最多的一笔也仅有896万元,四笔合计2576万元。
另外,中技系成员企业北京天桥建设集团亦因债务纠纷,在2008年至少五次与债权人对簿公堂,其中涉诉金额最少的仅有几千元,而欠款时间长达数年。但上述各项债务相加,总额也不到3亿元。
一位中技实业前员工向记者透露,由于债务大量违约,资本腾挪越发艰难,2009年前后成清波资金链就已出现问题,真正的危机是出现在2010年以后。2009年,*ST国恒完成定增后,其股价一路下跌,到2012年解禁时持股市值不足2.2亿元,市值比3年前蒸发了50亿以上,不足以偿还债务。
公开信息也显示,中技系的绝大多数债务违约也是从2010年以后开始。据深圳信用网资料,其债务违约最多是在2012年,最大一笔金额达到11.17亿元。
“股市不好,资本运作越来越难,应该从2010年开始,他就迅速开始走下坡路。”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2009年前后,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评价曾经盛极一时的“德隆系”是空中楼阁,而他自己进入的领域,如高速公路、商业地产等属于现金流充沛的领域。
不过,成清波仍未能摆脱“德隆系”的结局。有市场人士分析,一方面,高速公路、商业地产等业务,并未提供源源不断的现金流;而最为关键的,中技系大量资产都是劣质资产,没有多少能力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在其控制的几家上市公司中,ST成城、*ST国恒常年游走在亏损边缘。一些劣质资产注入后,导致上市公司业绩更差、股价表现更加不理想。
而上述商界人士称,只能通过高利贷方式筹集资金,不少资金成本高达40%。根据*ST国恒披露的信息,2010年4月,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向陈壮群借款1.85亿元,使用期为60天,*ST国恒、成清波、李晓明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月息高达2%。“最开始债务规模并不大,但到后来越滚越大,窟窿就堵不住了。”该人士称。
黄粱一梦
资金链不健康,成清波就一直没有觉察?
一位市场人士的说法是,成清波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十多年前其就试图控制信托公司或是券商。但无奈的是,这个过程并不顺利,最终成为“黄粱一梦”。
“就算是后来几家上市公司增发没能完成,但只要控制一家金融机构,整盘‘棋’就一下子活了,否则只能是输。”上述市场人士认为。
市场确实给过成清波这样的机会。2002年,信托行业开始大规模整顿,大量信托公司合并重组,而券商行业亦因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进入整顿浪潮中。
机会由此产生。成清波最早瞄准的信托公司,是由四川信托、四川建信合并组建的华丰信托。2003年12月,中技实业曾与四川方面签订协议,出资6亿元,持有华丰信托51%股权,但最终未能如愿。次年底,中技实业准备以6000万元保证金,受让华侨城集团、深深业持有的蔚深证券40%股份,但亦未获得证监会批准。
成清波在金融领域最后一搏,是试图控制原海协信托。海协信托前身为喀什信托,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15亿元,最早曾被资本大鳄“德隆系”染指。2004年,“德隆系”崩溃,海协信托业务逐步陷入停顿,这让成清波看到了希望。2007年8月,成清波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四维控股,受让山东海川集团控股公司、中铁十八局分别持有的16.65%、21.45%股权。
不过,由于海协信托业务陷入停顿并转向重组,经过一番激烈争夺,其控制权落入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手中,并迁址上海更名为陆家嘴信托。至此,成清波金融梦彻底破碎。
成清波介入金融行业何以失利,外界至今不得而知。上述市场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成清波“野心太大”,时值“德隆系”等资本系族崩溃,其试图控制金融机构的做法引起了监管部门的警惕;二是此前成清波资本运作多有“擦边球”甚至违规之处,监管部门已有所察觉。
收购海协信托失败后,成清波迅疾展现了他财技的另一面——推动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重组。“前面借的钱还不上,把口碑搞坏了,银行又贷不到款,融资渠道基本上都已经被堵死了,最后只能寄希望于定向增发。”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2009年10月,经过多次波折,*ST国恒终于成功增发,非公开发行6.8亿股,募集资金21.13亿元,其中深圳国恒认购1.01亿股。
不过,除*ST国恒定增外,成清波竭力推动ST国创、ST成城、博元投资、恒立实业等四家上市公司重组、定增,迄今为止无一成功。
2009年6月25日,ST成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拟以2.68元/股的价格向中技实业发行6.47亿股,筹集资金17.33亿元,用于收购中技科技、成城达、成城园三家公司100%以及成城发90%股权。但方案提交后,两次被证监会打回修改。2013年2月2日,ST成城公布新的定增预案,拟募资45亿元用于增资并收购贵州盛鑫矿业100%股权。按照预案,此次增发中成清波将独揽5亿股,所需资金共计18.75亿元。该方案也无疾而终。此后2013年5月21日,ST成城再次修改方案,拟向成清波、上海芮森投资等定增3亿股,募资14.04亿元,其中成清波认购9000万股,收购资产则变成了页岩气。但成清波已巨额债务缠身,不具备认购资格,定增最后被取消。
类似手法也被用在恒立实业、博元投资、ST国创等公司身上(这在本专题后文中有详述)。“如果定增成功,通过高溢价注入资产,就能从中间赚一大笔差价,解禁后要是股价上涨,抛掉后不但能还掉债务,还能大赚一笔,所有问题都将因此迎刃而解。”一名长期关注中技系的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
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误了卿卿性命。“成清波之前对形势估计还是比较乐观的,但没想到一个都没弄成。”上述市场人士说,“其实他没有多少钱,根本就不是什么资本大鳄,否则就不会弄到今天这个地步。”
如今的成清波,显然已经山穷水尽。而随着他的被捕,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十余年的中技系,也必将烟消云散。
【2014-07-02】
“中技系”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出处】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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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2】
*ST国恒: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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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2013年10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一次会议对内控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公告编号:2013-06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要求新组成的内控委员会提高效率,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的要求(公告编号:2013-002)加强对法律纠纷的处理和进展情况的自查。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内控委员会对公司历史商业票据是否涉诉进行自查,自查清晰的及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义务。
2.本公告中法律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自查情况和法律纠纷的进展另行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根据公司内控委员会对历史问题的自查阶段性结果,现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相关涉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一)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鸿贸易”)于2013年6月17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了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邹家秀 总经理
2.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董事长
被告二:周静波,男,身份证号:430722********0099
被告三:赵文锋,男,身份证号:432423********0136
被告四:彭磊,男,身份证号:430103********2056
3.案件起因
根据民事诉状,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万元人民币,被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天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万元整,并承担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28.125万元;
(2)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深世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津国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据了解,此案等待2014年7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2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杭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浦发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杭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住所:杭州市西湖文化广场8号(C区) 代表人:沈蔚,行长 2.被告 1: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南路 30 号 102、103 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涛,董事长 被告 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董事长 3.案件起因
根据调解书原告起诉称:201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为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
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类型为即期付款,担保方式为10%保证金,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
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代付行为建行浙江省分行,代付期限为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代付年利率为7.8%,逾期罚息率为执行年利率上浮50%。次日,原告指令代付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人。
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被告甘浙实业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利息825,000元(暂计至2012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迟延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合计30,825,000元;
(2)原告有权向票据承兑人即被告天津国恒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天津国恒履行票据承兑责任,立即兑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迟延兑付利息825,000元(暂计至2012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迟延兑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合计30,825,000元;
(3)判令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情况
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195,925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97,962.50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3)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
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元(该款已付清),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行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万元为限。
(2)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三、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审理后于2014年4月29日下达了关于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222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 788 号海越大厦 2012 室
法定代表人:徐岩彬,董事长
2.被告 1: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桥头社区隆阳东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锋
被告 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董事长
被告 3: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澹乡羊古居委会二组(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被告 4:张海军,男,身份号码 430726********0013
3.案件起因
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鼎公司”)就向原告采购煤炭事宜进行商洽,并愿提供相应的担保即由其股东即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担保,遂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台鼎公司向原告采购煤炭2.3万吨(以实际装船港水测数量为准),并应支付定金1,000,000元,货款在货到指定港口8个工作日付清,逾期支付的,按月息7‰计息,相关运费由被告台鼎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天津国恒为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台鼎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台鼎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实际支付定金500,000元,原告则基于上述合同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之担保函,即积极组织货源,并于2013年1月8日货运至指定港口。根据上述货物的实际数量、规格等,经双方结算,被告台鼎公司应支付货款16,640,172.81元,海运费817,165.50元。但被告台鼎公司却未能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交涉,仅陆续支付7,500,000元。为此,原告多次专程前往保证人即被告天津国恒处催讨,期间,被告鼎坤公司、张海军也自愿对被告台鼎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拖延支付及迄今未能支付大部分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在没收定金500,000元和扣除海运费及其他已付款后,被告台鼎公司仍应支付欠款9,957,338.31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特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被告台鼎公司支付货款9,957,3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85,903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月利7‰暂计至2013年11月17日,此后按规定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2)被告天津国恒、鼎坤公司、张海军对被告台鼎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57,338元,并按月7‰利率支付上述货款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1,259元,由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负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四、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下达的关于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 2903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刘永贤,男,身份证号码:440321********4619
2.被告 1: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告 2:蔡文杰,男,身份证号码:440301********1338
3.案件起因
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及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鹏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融资顾问方,以下简称“鹏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津国恒出借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分批发放,月利率为2%;如被告过借款期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除了按约定的利率另外计收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须按逾期本金每日5‰计收违约金。被告蔡文杰为被告天津国恒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蔡文杰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天津国恒在前述《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被告《划款指令》,将5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账户。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委托人发放的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2012年2月22日,原告又依被告《划款指令》,分别将300万元及2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及被告天津国恒的账户。被告于同日亦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原告发放的第二批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借款期限满后,原告一直催促两被告及时还款。2012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鹏海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11,343,334元的招商银行支票,然当原告于5月24日到银行兑现支票时,却被告知该张支票未填写支付密码,且余额不足,无法兑现。次日,原告就此事与被告进行交涉时,被告蔡文杰即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然而到了6月份,两被告仍未如约还款。2012年8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称“本司保证在2012年8月27日至少归还伍佰万元”,但时至2012年9月17日,被告除仅偿还的一小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被告天津国恒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70万元(第一批500万元借款从逾期之日2012年3月17日起算,暂计6个月;第二批500万元借款从逾期之日2012年3月23日起算,暂计6个月,算得扣除已还付的130万元;实际均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 (3)被告天津国恒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4)被告天津国恒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 100 万元;
(5)被告蔡文杰对被告天津国恒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909.1 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以 909.1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 2013 年 1 月 23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50 万元;
4.被告蔡文杰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蔡文杰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146,300 元,由原告承担 64,000 元,两被告承担 82,300 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14 年 2 月 28 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正在执行中。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五、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一)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定法院”)下达的关于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 798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罗定市财政局
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梁祥源,局长
2.被告 1: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双东街道火车站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总经理
被告 2: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 7008 号通业大厦南塔 ll 楼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董事长
被告 3: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津国恒”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双东街道火车站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总经理
被告 4: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 1199 号金田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董事长
3.案件起因
根据判决书罗定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二与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的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和被告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欠罗定市财政局债务644,616,005.55元,上述本金从2006年1月1日起产生利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被告三和被告四分别承担抵押、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案为:1、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分别为每年为1000万元。2、2009—2016年按借款合同当年到期借款本金及当期应支付的利息偿还借款。3、2006—2008年到期本金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当期未付利息从2014年开始分三年偿还(扣除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2006—2008年的预计应付利息以本金万位数作为计算测算依据,今后实际支付利息以实数计算为准。4、2005年底前到期债务的逾期本金130,164,547.OO元2006—2008年停息,从2009年开始恢复计息,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该项资金的本息;2005年前欠利息84,496,005.55元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偿还。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式为:1、2006年约定还款额在本年12月20日前还清;2007—2008年每年平均分二次偿还,每年3月底前还50%,9月底前还50%。2、2009—2016年每年度应还款平均分四次偿还,即每季度一次将所偿还款项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原告指定的账户。3、在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由被告二负责清偿。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务共为57,913万元,其中:本金47,554万元,应付利息10,358万元。上述本息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偿,四被告均没有如期履行义务,仅偿还了款项2,960万元,尚欠的其余款项则至今未予清偿,遂成讼。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偿还部分欠款本金 2,000 万元;
(2)被告三以其抵押的全部资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3)被告四对上述欠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定市财政局欠款本金2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46,800元,由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六、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中铁物资合同纠纷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字公司转交的由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定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下达的关于中铁物资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云罗法民初字第 884 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良,董事长
2.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津国恒”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罗定市火车站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董事长
3.案件起因
根据判决书原告诉称,1994年9月,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元。
2006年4月15日,原被告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经罗定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2日,被告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及其附件《工程结算汇总表》,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元;该《工程结算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该工程欠款须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完,否则按建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利息。2006年4月15日,原、被告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书》,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逾期不能履行的,按上述《工程结算协议书》第六条执行。2010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对其所欠原告工程款本金4,983,341元及利息,承诺分期偿还:1、2011年3月底之前偿还100万元;2、2011年6月底之前偿还100万元;3、2011年9月底之前偿还100万元;4、2011年12月底之前偿还所欠的本金余额及利息。但被告没有按期还款,遂成讼。罗定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983,341元及其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罗定法院予以支持。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4,983,341元,并自2006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截至目前利息约1,544,529.7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院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进展情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七、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
(一)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转交的由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定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下达的关于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2014】云罗法立保字第6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人:罗定市财政局
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宝定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梁祥源,局长。
2.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罗定市双东街道火车站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经理。
3.诉前请求
申请人罗定市财政局因与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罗定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罗定市双东街道大众村委会扶朝岗的30,283平方米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在6,000万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的担保。
(三)法院裁定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罗定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罗定市双东街道大众村委会扶朝岗的30,283平方米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进行查封。
2.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罗定法院许可,被查封的土地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3.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罗定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4.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罗定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罗定法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罗定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14】云罗法立保字第6号)是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于2014年2月26日提起诉讼,诉讼案号为(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328号,目前该案还没有审结。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八、创捷投资公司借贷纠纷案、力源祥公司借贷纠纷案
(一)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11年7月5日下达的关于创捷投资企业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5号)。
2.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 13-505 法定代表人:韩瑜,总经理
被告 1:成清波,男
被告 2:成清涛,男
被告 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l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浩,董事长
被告 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成卫文,董事长
被告 5: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清云路乙栋 l 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董事长
3.案件起因
根据调解书原告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l0年lO月12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8O万元;借款期限自201O年10月12日至2Ol0年1O月3O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人民币4,580万元支付给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4.法院判决情况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被告成清波、成清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385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l,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24,401,385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80元,减半收取13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440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该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
6.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二)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1.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11年7月5日下达的关于力源祥企业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7号)。
2.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濠景庄园帝景园 10-05
法定代表人:陈丕,董事长
被告 1:成清波,男
被告 2:成清涛,男
被告 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l66 号 A3 区 224 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浩,董事长
被告 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成卫文,董事长
被告 5: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清云路乙栋 l 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董事长
3.案件起因
根据调解书原告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诉称,20l0年7月2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O年7月2日至2Ol0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电汇方式将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以现金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五被告。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4.法院判决情况
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被告成清波、成清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74,027,994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11,027,994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995元,减半收取204,4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498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5.案件进展情况
该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
6.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最终判决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2014-07-02】
*ST国恒自曝“八宗罪” 上亿元资金待偿还
【出处】上海证券报
中技系控制人成清波被正式批捕后,中技系旗下*ST国恒内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今日,*ST 国恒披露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目前其已有八宗官司缠身,涉及上亿待还资金。分类别来看,涉及3起借贷(含借款)纠纷案、1其票据追索案、4其合同纠纷案,其中浦发银行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涉资最大。
2011年6月23日,浦发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收款人为甘浙实业,付款人为*ST国恒,并于7月1日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同年7月4日,浦发银行武林支行又与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金额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甘浙实业为信用证受益人,代付行为建行浙江省分行。
然而,截至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浦发银行方面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方(浦发银行杭州武林支行)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ST国恒须支付浦发银行杭州武林支行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10.29625万元。经计算,本案中,*ST国恒起码需支付3093万元款项,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另外,*ST 国恒还涉及三起借贷纠纷案,分别为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及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ST国恒需向上述案件原告支付2832.81万元、965.5万元等。
除借贷方面外,*ST国恒合同官司也麻烦不断,分别有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
值得注意的是,因多起官司在身,*ST国恒旗下已有相关资产遭查封。如与衡阳市镁鸿贸易的借贷纠纷案中,*ST国恒2900万存款或等值财产已遭查封、扣押,同时公司相关人士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均已被查封。该案将于今年7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
记者粗略统计上述八宗正在执行中的纠纷案件发现,若上述案件结案,*ST国恒将需支付至少上亿相关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ST国恒还披露了一个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有关的案件。
2010年7月2日,成清波与其他四名被告向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日利率0.3%。,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五被告共同偿还7402.799万元本金及利息,以及相关案件受理费20.95万元。
事实上,今年6月中旬,中技系控制人成清波因涉嫌上海优道非法集资项目被正式批捕后,中技系旗下多家公司便麻烦不断,*ST国恒、*ST国创、ST成城均被监管层立案调查。昨日,*ST国创公告,上交所要求其就上海优道非法集资对公司是否产生进一步影响作出明确披露;而此前一日,ST成城刚公告,因存在系列财务问题,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简称将变为“*ST成城”。
【2014-07-01】
退市危局逼近 *ST国恒又遭信披违规
【出处】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严翠) 屡领罚单的*ST国恒如今又被爆出信披违规。
*ST国恒30日披露,公司近日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文件称,经查,*ST国恒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天津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周旭东与孙报春作为保荐人,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两大问题: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天津证监局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周旭东、孙报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上述单位及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不仅如此,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ST国恒一共收到27项处罚通知,位列上市公司领罚单数量第二。
查阅相关财务数据发现,1996年上市、主营交运物流的*ST国恒,2011年、2012年分别亏损1858万、4449万。另外,据其3月14日披露的业绩修正预告,预计公司2013年亏损达2.7亿至3.5亿元。这意味着,若亏损在年报中确认,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暂停上市。
而按照现有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被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然无法披露2013年年报,将有可能被终止上市。*ST国恒亦称,不排除最终无法在6月30日前披露年报。
截至记者发稿,*ST国恒仍未披露年报。不过,公司曾在6月28日发布延期发布年报及一季报公告,称公司现正四处筹措资金,并已协调审机构就进场开展审计工作,公司也尽力配合,争取在7月5日前披露2013年年报及2014年一季报。
值得注意的是,*ST国恒与*ST国创一样,均出自“中技系”。
【2014-07-01】
*ST国恒: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出处】本站【作者】本站整理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4】6号、【2014】7号),全文分别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机构,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1、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1不停止执行。”
“周旭东、孙报春: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我局发现你们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1、未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4-07-01】
国恒铁路持续督导意见函
【出处】上海证券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届满后,因国恒铁路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浙商证券继续关注和督导国恒铁路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一、2011年至2014年4月期间对国恒铁路募集资金的督导工作情况
(一)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间,浙商证券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履行的主要督导工作如下:
2011年2月15日,向国恒铁路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函》,要求其于2011年3月15日前(资金归还截止日)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011年2月21日,向国恒铁路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函》,要求其督促相关银行履行监管协议义务,及时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2011年3月16日和2011年4月6日,出具要求国恒铁路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保荐意见》和《补充保荐意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2011年4月26日,出具《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2011年5月6日,出具《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2年5月18日,出具《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就国恒铁路存在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逾期未归还、将募集资金转入非监管账户和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等违规行为进行了特别说明,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011年6月13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1月18日、2011年12月19日、2012年5月14日、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21日、2012年7月19日、2012年8月7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10月12日,向国恒铁路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函》,要求其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及其他违规事项予以整改,督促相关银行履行监管协议义务。
(二)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浙商证券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履行的主要督导工作如下:
2012年10月,国恒铁路、甘肃酒航、浙商证券及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国恒铁路及其子公司甘肃酒航分别在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38970188000092021和38970188000111249)。此前,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岑已在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设了一个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8970188000091977)。2012年11月20日,国恒铁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年11月30日,国恒铁路发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进展公告》,拟将持有的47,140万元承兑汇票托收资金直接划入甘肃酒航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其后通知浙商证券其已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甘肃酒航于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专户内,并向浙商证券提供了资金归还的凭证。
2012年12月11日,浙商证券投行部指派投行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以核查资金实际归还情况。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截至2012年12月5日,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户已累计收到资金47,140万元。
2013年4月17日、2013年8月14日、2013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17日,浙商证券投行部指派投行工作人员先后于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了由银行工作人员亲手交接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对账单原件。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国恒铁路募集资金本金合计约8.51亿元,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均未发生变化。
在银行现场取得对账单原件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核实募集资金存储余额的真实性,浙商证券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开展了下述复核工作:
1、将历次取得的对账单中显示的募集资金本金和孳息进行计算性复核;
2、核对国恒铁路董事会出具的《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国恒铁路相关公告信息;
3、核对国恒铁路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3)中磊(专审A)字第0181号)。
经过复核,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对账单数据与上述报告数据相符。
二、2014年5月后对国恒铁路募集资金的督导工作情况
但自2014年5月起,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配合浙商证券对国恒铁路募集资金的核查工作,致使浙商证券一直无法取得对账单资料。
(一)2014年5月9日,浙商证券投行部指派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情况进行函证,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拒绝配合浙商证券工作人员的核查工作。
5月13日,浙商证券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寄发了询证函,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二)2014年5月20日至5月21日,浙商证券投行部、合规审计部再次指派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对账单,并赴其上级机构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协调相关工作,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拒绝配合浙商证券的核查工作。浙商证券于5月22日向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关于请求督促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的报告》,5月23日向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出具了《关于要求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的函》。
针对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2014年5月以来拒绝配合浙商证券的核查工作的情况,浙商证券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于2014年5月22日向国恒铁路出具了《持续督导意见函》,要求国恒铁路立即终止与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开立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存放募集资金,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三)2014年5月28日,浙商证券再次指派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拒绝配合浙商证券的核查工作。
三、2014年6月以来对国恒铁路募集资金的督导工作情况
鉴于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先后于2014年5月9日、5月20日、5月21日、5月28日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要求打印对账单均遭到拒绝,之后经相关主管部门与光大银行总行方面的协调,2014年6月12日,浙商证券投行部及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光大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深圳分行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了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970188000111249)的银行对账单。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2014年6月12日,该账户转入资金47,140万元;同日,该账户转出资金47,140万元。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转账支票复印件还显示,该笔资金转给了深圳某投资基金公司,用途为委托理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国恒铁路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不符合有关规定。为此,浙商证券已向国恒铁路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函》,要求国恒铁路严格规范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根据目前的督导工作情况,浙商证券再次对国恒铁路提出以下持续督导意见:
1、根据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970188000111249)的银行对账单显示,2014年6月12日国恒铁路募集资金47,140万元被转出用于委托理财。上述委托理财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敦促国恒铁路立即归还相应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2、要求国恒铁路进一步督促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配合浙商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尽快提供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岑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970188000091977)的银行对账单;
3、鉴于浙商证券于2014年6月12日取得的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8970188000111249)的银行对账单流水与该行之前提供的对账单不符,要求国恒铁路和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予以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0日
【2014-07-01】
督导*ST国恒未尽责 浙商证券被证监局警示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王一鸣
在中技系公司接连遭立案调查后,相关责任机构亦遭问责。
*ST国恒 (000594,前收盘价1.53元)今日公告,收到证监会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以及核查程序不严谨等问题,证监局决定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以及两位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被出具警示函
《决定书》显示,经查,*ST国恒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在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在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证监局称,作为国恒铁路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发现其在工作中存在:1,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及保代周旭东、孙报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2009年*ST国恒定增实际募资21.13亿元,据2012年年报,*ST国恒在春罗铁路等3个项目上已投入逾12亿元,应该剩下募集资金约9亿元,但是2014年5月,*ST国恒董事会称9亿元募集资金“消失”,并很可能已于2010年被全部挪用。
*ST国创原大股东失联
6月中旬,因涉嫌上海优道非法集资项目,中技系控制人成清波被正式批捕,中技系染指的多家公司麻烦不断;包括*ST国恒在内,*ST国创、ST成城和恒立实业均被监管层立案调查。
今日,*ST国创亦公告,上交所要求其就上海优道非法集资对公司是否产生进一步影响作出明确披露。
*ST国创称,公司在上海优道融资案中不是融资主体,也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为上海优道的融资提供担保。上海优道非法集资案中有关人员被羁押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此前,公司原董事长周剑云在未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上海优道投资签订了有关融资服务协议,并开立了银行账户为上海优道融资提供监管账户,上海优道净流入提供的监管账户7.7亿元;受该事件的影响,周剑云、财务总监陈剑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公司及其他有关高管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等。受上海优道的影响,公司2013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亦因上述事件中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ST国创还指出,原第一大股东益峰源实业未能履行减持全部股票的承诺,并且目前已无法与益峰源实业取得联系。
此外,就在昨日(6月30日),另一家中技系成员ST成城亦公告,因存在系列财务问题,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今日其股票简称将变为“*ST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