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002827)F10档案

高争民爆(002827)公司概况 F10资料

行情走势 最新提示 公司概况 财务分析 股东研究 股本变动 投资评级 行业排名 融资融券
相关报道 经营分析 主力追踪 分红扩股 高层治理 关联个股 机构持股 股票分析 更多信息

高争民爆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002827 高争民爆 更新日期:2025-05-1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Xizang Gaozheng Explosive Co.,Ltd.                      |
├────┼───────────┬────┬───────────┤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证券代码|002827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
|证券类型|深圳A股               |上市日期|2016-12-09            |
├────┼───────────┼────┼───────────┤
|法人代表|乐勇建                |总 经 理|巴桑顿珠              |
├────┼───────────┼────┼───────────┤
|公司董秘|马莹莹                |独立董事|诸波,曹敏忠,胡洋瑄    |
├────┼───────────┼────┼───────────┤
|联系电话|86-891-6402807;86-891-|传    真|86-891-6807952        |
|        |6402815               |        |                      |
├────┼───────────┴────┴───────────┤
|公司网址|www.xzmbgf.com                                          |
├────┼────────────────────────────┤
|电子信箱|gzmb002827@163.com;ner123@qq.com                        |
├────┼────────────────────────────┤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林琼岗路18号 |
├────┼────────────────────────────┤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林琼岗路18号 |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国营贸易管|
|        |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      |
├────┼────────────────────────────┤
|主营业务|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以及爆破工程设计、施|
|        |工服务。                                                |
├────┼────────────────────────────┤
|历史沿革|  1、本公司前身——高争有限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
|        |  (1)2007年6月高争有限成立                          |
|        |  ①高争有限设立情况                                  |
|        |高争有限系由高争化工、天昊民爆、轻化建材以新设合并方式设|
|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        |2007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 |
|        |府关于我区民爆企业合并重组方案的批复》(藏政函【2007】44|
|        |号),确定由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西藏自治区工商、公安、|
|        |安监等部门配合,对西藏自治区内民爆企业实施重组。        |
|        |2007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
|        |相关问题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92号),确认高争化工、|
|        |天昊民爆、轻化建材通过新设合并的方式,成立高争有限,并由|
|        |高争集团持有高争有限的股权。                            |
|        |2007年6月6日,西藏天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藏天|
|        |鑫(验)字【2007】第04号),对高争有限设立的出资情况进行|
|        |了审验。                                                |
|        |2007年6月8日,高争有限取得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5400001001097;注册资本 |
|        |: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
|        |西藏天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在重大方面不符合《|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
|        |保荐机构认为:虽然高争有限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        |但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验资报告已非公司设立|
|        |必备文件。因此,发行人设立时验资报告存在瑕疵不影响公司设|
|        |立的有效性,也不存在后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  |
|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有限设立时《验资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        |以及出资瑕疵问题,不影响高争有限设立的有效性,对高争有限|
|        |正常运营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对高争有限及其股东、债权人权益|
|        |未造成侵害。                                            |
|        |  ②天昊民爆、高争化工、轻化建材的基本情况            |
|        |  A、天昊民爆                                         |
|        |天昊民爆成立于2002年4月,为原西藏交通化工厂改制成立,注 |
|        |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胺梯炸药,注册地址为西藏 |
|        |自治区山南地区泽当镇贡布路49号。                        |
|        |2007年6月30日,四川荣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天昊民爆截至2007 |
|        |年5月20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川荣评字(2007)第6-14号 |
|        |评估报告,评估净资产为1,155.39万元。                    |
|        |  B、高争化工                                         |
|        |高争化工始建于1970年,注册资本为675.70万元,经营范围为炸|
|        |药的生产及销售、植物种植、动物养殖,注册地址为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纳金路103号。                                     |
|        |2007年6月30日,四川荣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高争化工截至2007 |
|        |年5月20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川荣评字(2007)第6-12号 |
|        |评估报告,评估净资产为-107.46万元。                     |
|        |  C、轻化建材                                         |
|        |轻化建材成立于1989年7月,注册资本958万元,注册地址为西藏|
|        |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50号,为西藏物资总公司全资控制下的全民|
|        |所有制企业。                                            |
|        |2007年6月30日,四川荣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轻化建材截至2007 |
|        |年5月20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川荣评字(2007)第6-13号 |
|        |评估报告,评估净资产为1,882.00万元。                    |
|        |  ③高争有限设立相关手续瑕疵及其弥补情况              |
|        |依据西藏自治区政府出具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民爆|
|        |企业合并重组方案的批复》,要求对高争有限设立的程序以“特|
|        |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高争有限设立较为仓促,设立|
|        |相关手续及资产存在一些瑕疵,公司已在设立后进行弥补和完善|
|        |。                                                      |
|        |  A、出资瑕疵及后续弥补情况                           |
|        |  a、首次出资低于注册资金70.07万元                    |
|        |高争有限系由高争化工、天昊民爆和轻化建材采用新设合并设立|
|        |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四川荣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        |,高争有限设立时,三家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合计为2,929.93万|
|        |元。其与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差额70.07万元,应由高争集团以|
|        |现金补足,但由于高争集团经办人员疏忽,未能及时补足出资。|
|        |  b、出资土地面积减少导致出资缩水73.36万元            |
|        |高争有限设立时,用于出资的轻化建材资产中位于拉萨市夺底路|
|        |50号的土地因所在地用地规划调整而减少,导致用于出资的轻化|
|        |建材净资产价值按设立时的土地评估单价计算减少73.36万元。 |
|        |c、退回用于出资的1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导致出资减少8万元。 |
|        |其与注册资本高争有限设立时,用于出资的天昊民爆资产中含10|
|        |0亩集体土地,原始作价                                   |
|        |8万元,设立时评估值为6.89万元。由于以集体土地出资不符合 |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地块后期也无法办理征地出让手续,20|
|        |07年12月31日,高争有限向高争集团退回该100亩集体土地。   |
|        |a、2009年8月15日,高争集团将昌都地区物资公司100%股权专项|
|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991.31万元”部分)投入高争有限,但|
|        |未办理增资事项,从资本充足角度,自该时点起公司出资已足额|
|        |到位。                                                  |
|        |b、为解决历史出资不到位的问题,2013年5月,西藏自治区国资|
|        |委出具《关于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足首次出资的批复》|
|        |(藏国资发【2013】93号),经高争有限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        |会决议,2013年5月15日,高争集团向高争有限出资151.43万元 |
|        |,其中70.07万元用于补足首次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73.36万|
|        |元用于补足出资土地减少的差额,8万元用于补足退回的100亩集|
|        |体土地对应的出资。                                      |
|        |2013年5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高争集团补缴高争民爆设 |
|        |立时出资瑕疵问题,出具了《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首|
|        |次出资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210823号),确|
|        |认发行人的出资已得到补足。                              |
|        |保荐机构核查后确认:高争有限设立时,其首次出资为注册资金|
|        |的97.66%,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2009年8月15日起,发行 |
|        |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
|        |发行人出资瑕疵已得到补足,高争集团后续弥补出资不足行为符|
|        |合《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
|        |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集团对出资瑕疵的弥补合法有效。  |
|        |  B、高争集团取得出资资产所有权的情况                 |
|        |由于民爆行业及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
|        |《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相关问题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
|        |92号)和《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
|        |94号)要求,合并重组后的新公司实行国有独资,由高争集团持|
|        |有新公司的股权。由于设立时间仓促,高争有限设立时,工商登|
|        |记为高争集团持股100%,但高争集团未及时办理收购天昊民爆、|
|        |高争化工中其他股东股权事宜。                            |
|        |  a、取得天昊民爆的所有权                             |
|        |  (a)收购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和江南矿业股权 |
|        |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成立于2000年,系由西藏交通工|
|        |业总公司职工以自愿方式组建、统一管理职工的内部职工股、受|
|        |交通工业总公司工会管理的非社团法人,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
|        |职工行使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利;2012年西藏交通|
|        |工业总公司与拉萨汽车运输公司、格尔木运输公司、格尔木工业|
|        |公司等重组为西藏天海集团公司后,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
|        |股会解散。                                              |
|        |2007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下发《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
|        |相关问题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92号),原则同意以基准|
|        |日为2007年5月20日的天昊民爆账面净价值,收购西藏交通工业 |
|        |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和江南矿业股权,其中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
|        |工持股会的收购价格可在净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南岭民爆原收购|
|        |价格协商处理。                                          |
|        |2007年9月10日,高争集团与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签 |
|        |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在高争有限设立前在天昊民爆拥有|
|        |的股权。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天昊民爆221.375 |
|        |万元注册资本,参考南岭民爆原收购价格,确定转让价格为1.5 |
|        |元/单位注册资本,合计转让金额332.07万元。上述《股权转让 |
|        |协议》签署后,高争集团已经向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
|        |支付股权转让款。高争民爆于2014年12月22日在《西藏商报》上|
|        |就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刊登了《股权转让确认公告》,要求西|
|        |藏交通工业总公司持股会持股员工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确认,截|
|        |至2015年8月31日,高争民爆已收到由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 |
|        |持股会持股员工签发的《股权转让确认函》43份(共47名持股职|
|        |工,剩余4人因离职等原因公司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
|        |2007年12月28日,高争集团与江南矿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收购其在高争有限设立前在天昊民爆拥有的股权。江南矿业所持|
|        |天昊民爆187.50万注册资本,以2007年5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 |
|        |报告为依据,确定对应转让价格为1.16元/单位注册资本,合计 |
|        |转让金额为216.64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高争集|
|        |团已经向江南矿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
|        |保荐机构认为,高争集团受让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和|
|        |江南矿业持有的天昊民爆股权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        |。高争集团与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和江南矿业分别签|
|        |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西藏交通工业总|
|        |公司职工持股会由于之前已与南岭民爆协商转让股权并商定了转|
|        |让价格,而江南矿业不存在第三方报价,所以两者间股权转让价|
|        |格存在差异。                                            |
|        |高争集团与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江南矿业的股权转|
|        |让价格经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经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股|
|        |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后续纠纷。                |
|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集团受让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
|        |和江南矿业持有的天昊民爆股权履行了国资审批、资产评估、签|
|        |署转让协议、支付转让价款等相应的法律程序,转让行为合法有|
|        |效。高争集团受让西藏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江南矿业股|
|        |权的转让价格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并经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        |,《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后续纠纷。          |
|        |  (b)泽当居委会放弃其股权                           |
|        |泽当居委会属于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管辖的6个居民委员会之一 |
|        |,地处乃东区的北面,下辖12个居民小组,共有1201户2789人(|
|        |男1299人,女1490人),其中农业人口953户2355人,牧业人口4|
|        |户27人,劳动力1558人。现有林地面积约6000亩,现有耕地面积|
|        |2758.46亩。                                             |
|        |高争有限设立时,用于出资的天昊民爆全部资产和负债中包含有|
|        |天昊民爆当初设立时泽当居委会作为出资资产的100亩集体土地 |
|        |。由于集体土地出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地块后续也|
|        |无法办理征用出让手续,2007年12月31日,高争集团将其收回并|
|        |退回泽当居委会,2013年以现金8万元补足出资。泽当居委会201|
|        |2年8月8日向高争集团出具《关于100亩土地已退回的确认函》,|
|        |确认其收回出资资产,放弃天昊民爆股东身份,其与高争民爆、|
|        |高争集团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
|        |保荐机构认为:泽当居委会收回在天昊民爆的出资并放弃天昊民|
|        |爆股东身份,应属于天昊民爆减资,但由于天昊民爆已并入高争|
|        |有限,所以无需再履行减资程序,高争集团退回泽当居委会出资|
|        |,2013年以现金8万元补足出资未违反《公司法》规定,合法合 |
|        |规。                                                    |
|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集团退回泽当居委会出资,2013年以现金|
|        |8万元补足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        |  (c)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交通工业总公司股权   |
|        |交通工业总公司原属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前|
|        |身为西藏自治区拉萨汽车修配厂,1992年改制为交通工业总公司|
|        |,并于2012年办理了注销手续。                            |
|        |自治区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相关问题的批复》|
|        |(藏国资发【2007】92号)、《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的批复》|
|        |(藏国资发【2007】94号)要求,新设立的高争有限为国有独资|
|        |公司,股权由高争集团持有,原三家企业除高争集团之外其他股|
|        |东(含产权方)的股东权益由高争集团承继。                |
|        |2008年6月23日,高争集团与交通工业总公司签署了《西藏天昊 |
|        |民爆有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协议》。协议约定交通工业总公司将|
|        |其持有的天昊民爆国有产权(45.61%国有股权)以2007年5月20 |
|        |日为基准日,以西藏天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藏天鑫(|
|        |审)字【2007】第08-2号审计报告数据为移交依据,无偿划转至|
|        |高争集团。                                              |
|        |保荐机构认为,交通工业总公司向高争集团无偿划转相关股权符|
|        |合自治区国资委要求,无偿划转双方已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办理|
|        |了资产交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
|        |发行人律师认为,交通工业总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高争集团履|
|        |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协议签署、资产交割等法律程序,划转行|
|        |为合法有效。                                            |
|        |至此,除雅化实业股权外,高争集团取得了天昊民爆的全部股权|
|        |。                                                      |
|        |  b、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轻化建材股权           |
|        |物资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00001000086,其前身为西藏自 |
|        |治区物资局,1999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3,642万人民币元,|
|        |住所为拉萨市夺底路50号,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
|        |表人党黎明。                                            |
|        |依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要求,2008年6月23日,高争集团与物资 |
|        |总公司签署了《西藏轻化建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说明》,根据该|
|        |说明,物资总公司依据天鑫会计师事务所以2007年5月20日为基 |
|        |准日出具的藏天鑫(审)字【2007】第08-1号审计报告作为移交|
|        |依据,总计向高争集团无偿划转轻化建材公司资产1,943.35万元|
|        |,负债264.66万元,所有者权益1,678.69万元。              |
|        |保荐机构认为,物资总公司向高争集团无偿划转相关股权和资产|
|        |符合自治区国资委要求,无偿划转双方已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办|
|        |理了资产交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
|        |发行人律师认为,交通工业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无|
|        |偿划转给高争集团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协议签署、资产交割|
|        |等法律程序,划转行为合法有效。                          |
|        |  c、取得高争化工股权                                 |
|        |  高争化工的股东为高争集团和马洪山。                  |
|        |马洪山,男,1965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1984年至1998年在西 |
|        |藏拉萨水泥厂工作,1998年至2000年在高争化工担任副经理,20|
|        |00年至2004年在西藏林芝高争建材有限公司任经理,2004年至20|
|        |10年在西藏吉圣高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
|        |年3月起至12月在高争集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退休。马洪山 |
|        |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
|        |其他利益安排。                                          |
|        |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相关问题的批复》(|
|        |藏国资发【2007】92号)对天昊民爆股权收购价格的要求,高争|
|        |集团与马洪山协商,因截至2007年5月20日,高争化工经评估的 |
|        |净资产为负值,高争集团以0元价格受让马洪山在原高争化工的 |
|        |股权。由于马洪山的持股比例较小,且其所持股份对应的净资产|
|        |为负值,高争集团一直未与马洪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6 |
|        |月26日,高争集团与马洪山补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争集|
|        |团以0元价格受让马洪山在原高争化工的股权,马洪山本人也出 |
|        |具确认函,确认在高争有限中不享有股东身份且不享有任何股东|
|        |权益。                                                  |
|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确认,高争集团以0元价格受让马洪山所持高 |
|        |争化工股权真实有效。                                    |
|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马洪山以0元价格转让所持高争化工 |
|        |股权的原因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
|        |除雅化实业外,高争集团已通过股权收购、无偿划转等方式,取|
|        |得了出资资产的所有权。                                  |
|        |  C、雅化实业股权的还原                               |
|        |雅化实业对高争有限前景较为看好,不同意高争集团收购其在原|
|        |天昊民爆的股权。2007年12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
|        |议纪要》(【2007】107号)明确“四川雅化集团若坚持保留股 |
|        |权,应划入高争民爆物资有限公司,为股东之一。”但由于未取|
|        |得自治区国资委的批复,高争有限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        |高争有限设立以来,雅化实业一直是高争有限的事实股东,高争|
|        |有限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卢宏玺系由雅化实业推荐|
|        |;2007至2012年雅化实业一直按4.81%的出资比例参与高争有限 |
|        |的分红,历次股东会记录均记载了其委派代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
|        |司治理,因此,在雅化实业股权还原前高争有限经营决策合法有|
|        |效。                                                    |
|        |自治区国资委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7月22日向高争集团|
|        |下发《关于保留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为高争民爆物资有限|
|        |责任公司股东的批复》(藏国资发【2012】73号)、《关于确认|
|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高争民爆物资有限公司股东的确|
|        |认意见》(藏国资函【2013】148号),确认雅化实业一直是高争|
|        |有限的股东;依据雅化实业持有天昊民爆12.5%的股权,高争有 |
|        |限设立时,天昊民爆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155.39万元,确认雅化|
|        |实业对高争有限的出资额为144.42万元,占高争有限设立时注册|
|        |资本3,000万元的4.81%。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雅化实业为高争有限股东真实有效|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雅化实业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        |股权还原前高争有限经营决策合法有效。                    |
|        |2013年8月2日,高争有限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还原了雅化实业的|
|        |股东身份。                                              |
|        |  D、高争化工、天昊民爆、轻化建材三家公司注销情况     |
|        |高争有限新设合并后,高争化工、天昊民爆、轻化建材三家公司|
|        |的资产负债已经全部转移至高争有限,三家公司已无资产、人员|
|        |、资质,也未继续经营,但由于经办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清算|
|        |注销手续。                                              |
|        |  a、天昊民爆注销                                     |
|        |2012年7月31日,天昊民爆股东高争集团、雅化实业做出了《股 |
|        |东会决议》,决定尽快补办天昊民爆注销手续。              |
|        |2012年8月2日,高争有限在《西藏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天昊民爆|
|        |注销的《注销公告》。《注销公告》中载明高争化工、天昊民爆|
|        |、轻化建材于2007年6月8日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高争有限,现天|
|        |昊民爆将予注销,其债权债务由高争有限依法继承,天昊民爆债|
|        |权人可向高争有限申报或主张债权,并附有高争有限的联系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2012年8月28日,山南地区工商局出具了《注销证明》,证明天 |
|        |昊民爆已在山南地区工商局注销。                          |
|        |  b、轻化建材注销                                     |
|        |2012年7月31日,轻化建材股东高争集团做出《股东决议》,决 |
|        |定尽快补办轻化建材注销手续。                            |
|        |2012年8月2日,高争有限在《西藏商报》上刊登了关于轻化建材|
|        |注销的《注销公告》。《注销公告》中载明高争化工、天昊民爆|
|        |、轻化建材于2007年6月8日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高争有限,现轻|
|        |化建材将予注销,其债权债务由高争有限依法继承,轻化建材债|
|        |权人可向高争有限申报或主张债权,并附有高争有限的联系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2012年10月22日,自治区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
|        |单》,查询单显示西藏自治区轻化建材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2日|
|        |在自治区工商局核准注销。                                |
|        |  c、高争化工注销                                     |
|        |2012年7月31日,高争化工股东高争集团作出《股东决议》,决 |
|        |定尽快补办高争化工注销手续。                            |
|        |2012年8月2日,高争有限在《西藏商报》上刊登了关于高争化工|
|        |注销的《注销公告》。《注销公告》中载明高争化工、天昊民爆|
|        |、轻化建材于2007年6月8日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高争有限,现高|
|        |争化工将予注销,其债权债务由高争有限承继,高争化工债权人|
|        |可向高争有限申报或主张债权,并附有高争有限的联系地址、联|
|        |系人及电话。                                            |
|        |2012年10月22日,自治区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
|        |单》,查询单显示西藏高争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0月22日在|
|        |自治区工商局核准注销。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合并后高争化工、天昊民爆、轻化|
|        |建材三家公司的资产负债已经全部转移至高争有限,高争有限成|
|        |立后三家公司已停止经营,并已依法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
|        |  E、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设立合规性的意见   |
|        |发行人设立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民爆企业合并重组|
|        |方案的批复》(藏政函【2007】44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民|
|        |爆企业合并重组相关问题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92号)、|
|        |《关于民爆企业合并重组的批复》(藏国资发【2007】94号)批|
|        |准,于2007年6月8日取得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        |业执照》(登记注册号5400001001097),符合《公司法》、《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司设立后,除雅化实业外,高争集团已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
|        |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出资资产的所有权,且国有|
|        |资产无偿划转、股权转让协议均得到出让方的确认,高争集团出|
|        |资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        |纠纷,发行人设立、出资及后续补足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        |合法合规。                                              |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履行了必备的审批、登|
|        |记等法定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均已得到弥补,符合《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
|        |或潜在纠纷。                                            |
|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民爆有限设立较为仓促,设立相关审批、|
|        |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经高争有限、高争集团及相关主体采取一系|
|        |列措施,高争有限的设立瑕疵均已得到弥补,程序瑕疵不影响发|
|        |行人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不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国有|
|        |资产处置过程中,均得到自治区国资委的批准并办理了相关的国|
|        |有产权确认、登记,接收了全部职工、承继了相关的债权债务,|
|        |土地处置均得到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
|        |序,不存在纠纷。                                        |
|        |  (2)专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991.31万元           |
|        |高争有限设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共形成了由高争集团独享的|
|        |专项资本公积1,991.31万元,2013年9月,经西藏自治区国资委 |
|        |批准,高争有限股东会决议,将上述专项资本公积由高争集团单|
|        |方转增注册资本。                                        |
|        |  ①“专项资本公积”的含义                            |
|        |高争有限设立后,高争集团通过资产投入、土地使用权变性等方|
|        |式新增投入1991.31万元。由于其投入时,高争有限工商登记为 |
|        |国有独资企业,是否转增股本不影响高争集团在高争有限的权益|
|        |,所以高争有限未增加注册资本,并将上述投入记入资本公积科|
|        |目。2013年9月雅化实业股权还原后,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对高争 |
|        |集团后续投入进行产权界定,确认高争集团上述投入形成的资本|
|        |公积由高争集团独有,为与全体股东共享的资本公积有区别,西|
|        |藏自治区国资委将上述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表述成“专项资本公|
|        |积”。                                                  |
|        |  ②专项资本公积的形成:                              |
|        |  A、土地使用权变性新增投入855.47万元                 |
|        |高争有限设立时,高争集团用于出资的轻化建材资产中拉城国用|
|        |(土登)字第811号的使用权人为轻化建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
|        |划拨。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关于我区|
|        |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划拨土地作价出资问题的通知》(藏财企字|
|        |[2011]105号),2013年5月14日,自治区财政厅以《西藏自治区|
|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国资委所属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作价投资(入股|
|        |)事宜的批复》(藏财企字[2013]34号),同意拉城国用(土登|
|        |)字第811号以作价入股方式,将原划拨用地变性为出让用地。 |
|        |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解决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
|        |公司的拉萨市夺底路50号土地出资历史遗留问题的批复》(藏国|
|        |资发【2013】91号),同意将该宗土地变为国家出资入股土地,|
|        |其新增权益由高争集团享有。                              |
|        |2013年5月2日西藏和鑫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土地估价|
|        |报告》(藏和鑫土评【2013】004号),以2007年5月20日为评估|
|        |基准日,评估该宗土地2007年5月20日含土地出让金的价值为1,6|
|        |46.86万元,评估价值高出原评估价值855.47万元,该部分差额 |
|        |作为高争集团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                        |
|        |  B、投入昌都地区物资公司100%股权新增投入1,084.14万元 |
|        |2008年5月29日,西藏昌都地区行署国资委同意将昌都地区物资 |
|        |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高争集团。2008年8月30日,四川荣盛 |
|        |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川荣成评报字【2008】第07号评估报告并经|
|        |昌都地区行署国资委核准,昌都地区物资公司100%股权价值为1,|
|        |084.14万元。                                            |
|        |2008年9月10日,高争集团与昌都地区行署国资委签订了《西藏 |
|        |昌都地区物资公司无偿划转西藏高争(集团)公司协议》,昌都|
|        |地区行署国资委将昌都地区物资公司100%股权划转至高争集团名|
|        |下,但已纳入评估范围的昌都地区物资公司昌都北路10号仓库区|
|        |(用地面积19,859.51平米)不列入划转范围之内,该地块评估 |
|        |价值为591.81万元。随后,高争集团将昌都地区物资公司除昌都|
|        |北路10号仓库区以外的其他资产全部投入至高争有限,对应的股|
|        |权价值为492.33万元。由于认识问题,未及时办理高争有限增资|
|        |事项,上述资产价值直接计入高争有限资本公积,成为高争集团|
|        |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                                    |
|        |2013年,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解决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
|        |限责任公司的昌都北路10号仓库区土地出资及置换等历史遗留问|
|        |题的批复》(藏国资发[2013]92号),批准高争集团用591.81万|
|        |元现金补足昌都北路10号仓库区对应的土地价值。            |
|        |2013年,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
|        |任公司以西藏昌都地区物资公司资产向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公|
|        |司增资相关事宜的意见》(藏国资发[2013]122号),对高争集 |
|        |团将昌都地区物资公司100%股权投入高争有限事项进行确认。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集团将昌都地区物资公司100%|
|        |股权投入高争有限真实有效,该投入事项已得到自治区国资委的|
|        |确认,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        |C、投入那曲地区物资局炸药仓库相关资产新增投入51.69万元  |
|        |2008年6月17日,那曲地区国资委将那曲地区物资局炸药仓库相 |
|        |关资产划转至高争集团。2008年8月15日,高争有限与那曲地区 |
|        |行署国资委签署《物资局移交给高争民爆公司的资产明细表》,|
|        |取得物资局炸药仓库所有权。资产划转时,那曲物资局炸药仓库|
|        |资产账面净值共计51.69万元,直接计入高争有限资本公积,成 |
|        |为高争集团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                          |
|        |因划转的资产未进行评估,无法完成不动产的权属变更。2013年|
|        |3月22日自治区国资委向高争集团下发《关于西藏高争(集团) |
|        |有限责任公司以西藏那曲地区物资局资产向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
|        |限公司增资相关事宜的意见》(藏国资发【2013】60号),高争|
|        |集团以现金置换高争民爆账面净资产为51.69万元的那曲地区物 |
|        |资局民爆资产,2013年5月15日,高争集团以等额现金置换了该 |
|        |部分资产,目前,该部分资产不属于发行人。                |
|        |由于该部分资产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筑,已不符合民爆行业|
|        |安全规范要求,高争集团取得上述资产后,未用于民爆经营,与|
|        |发行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
|        |保荐机构认为,那曲地区物资局炸药仓库相关资产转让没有履行|
|        |相应的资产评估,但高争集团已以等额现金进行置换,目前相关|
|        |资产不属于发行人,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
|        |发行人律师认为,由于那曲地区物资局炸药仓库相关资产转让未|
|        |履行评估程序,且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高争集|
|        |团用于向发行人出资的上述资产存在瑕疵,高争集团以现金置换|
|        |方式弥补该出资瑕疵,置换行为合法有效。                  |
|        |  ③资本公积金转增批准程序                            |
|        |高争有限设立以来,由于上述原因,共形成了由高争集团独享的|
|        |专项资本公积1,991.31万元。2013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
|        |出具《关于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资本公积转增注|
|        |册资本的批复》(藏国资发[2013]173号),批准将上述专项资 |
|        |本公积由高争集团单方转增注册资本。                      |
|        |2013年9月10日,高争有限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 |
|        |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上述专项资本公积转增高争有限注册|
|        |资本。会议同时通过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
|        |2013年9月10日,高争集团、雅化实业及高争有限签署了《增资 |
|        |协议》,确认高争集团以其独享的专项资本公积金1,991.31万元|
|        |人民币转增注册资本。                                    |
|        |2013年9月1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专项资本公积转增注 |
|        |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210865号),|
|        |验证上述增资资产已经出资到位。                          |
|        |  ④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
|        |保荐机构认为:高争集团单方转增的1991.31万元专项资本公积 |
|        |确系高争集团单方投入形成,高争有限股东会已通过单方转增议|
|        |案,转增事项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转增|
|        |事项出具《验资报告》,高争有限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单|
|        |方转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
|        |发行人律师认为,高争有限上述增资履行了相关批准手续,获得|
|        |各方股东共同认可,并履行了审计评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对专项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符合|
|        |《企业会计准则》及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文件的规定。          |
|        |  (3)第二次增资                                     |
|        |为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2012年开始,公司在日喀则、那曲、山|
|        |南、阿里、林芝等地区开始建设炸药、雷管仓库,在拉萨建设科|
|        |研楼及混装炸药车地面站,资金需求较大。经协商,公司决定引|
|        |入西藏投资公司、西藏国资公司、西藏能源公司及湖南金能四名|
|        |新股东。                                                |
|        |2013年5月14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西藏高争民爆物 |
|        |资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批复》(藏国资发【2013】94|
|        |号),批准了高争有限增资方案。                          |
|        |本次增资依据高争有限经审计和评估的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定|
|        |增资价格。                                              |
|        |2013年10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
|        |210881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3年9月30日,高争有限的 |
|        |净资产为10,202.59万元。                                 |
|        |2013年11月6日,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
|        |》(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1267号),截至2013年9月30日, |
|        |高争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41,909.30万元,对应每注册资本的净 |
|        |资产评估值为8.40元,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扩股价格为10|
|        |元/单位注册资本。2013年11月6日,高争有限召开2013年第七次|
|        |临时股东会,同意增资引入上述股东。                      |
|        |2013年11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        |报字【2013】第210902号),对本次增资进行审验。2013年11月|
|        |29日,高争有限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4)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013年12月26日,高争有限召开2013年第十次股东会,通过了以|
|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至2013年11月30日高争有限的净资|
|        |产21,204.97万元为基础,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
|        |案。同意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中的13,800.00万元作为股份有限公 |
|        |司的注册资本,1,131.97万元作为专项储备保留,余额6,273.00|
|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3年12月24日,公司发起人高争集团、雅|
|        |化实业、西藏投资公司、西藏国资公司、西藏能源公司、湖南金|
|        |能签署《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发|
|        |起设立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
|        |2013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出具《关于西藏高争民爆物资|
|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同意上述|
|        |股改方案。                                              |
|        |2013年12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        |报字【2013】第210942号),对本次整体改制的出资情况进行审|
|        |验。                                                    |
|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履行了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自|
|        |治区国资委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就转增事项出具《验资报告》、|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必备的审批、登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
|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合法合|
|        |规。                                                    |
|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履行了必备的审批、登记|
|        |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发行人|
|        |本次整体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        |2014年1月6日,发行人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领取注册号为540000|
|        |100109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3,800.00万元。公司|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540000783527334P。2016年12月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27,600.00万股|
|        |,注册资本为27,600.00万元,注册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
|        |区林琼岗路18号,总部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林琼岗 |
|        |路18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16-11-25|上市日期            |2016-12-0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46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8.23      |
├──────────┼─────┼──────────┼─────┤
|发行费用(万元)      |2905.18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37858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34952.82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9.88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1.8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3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2.97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4-12-31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辽阳紫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辽阳成元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辽宁祥盾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辽宁成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西藏高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3.49|
├──────────────────┼────────┼─────┤
|西藏高争国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55.00|
├──────────────────┼────────┼─────┤
|西藏高争制氧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西藏高争一伊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西藏保利久联民爆器材发展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上海兴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操作说明:手指可上下、左右滑动,查看整篇文章。
    高争民爆(002827)F10资料:主要是指该股的基本公开信息,包括股本、股东、财务数据、公司概况和沿革、公司公告、媒体信息等等,都可快速查到。爱股网提供的个股F10资料,每日及时同步更新,方便用户查询相关个股的详细信息。“F10”是键盘上的一个按键,股票软件默认用作股票详情的快捷键,就是你按F10键,就可以跳到该股的详细资料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