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920634 新威凌 更新日期:2025-12-16◇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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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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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Hunan New Welllink Advanced Metallic Material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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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威凌 |证券代码|920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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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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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有色金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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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 |上市日期|2022-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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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志强 |总 经 理|陈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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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刘孟梅 |独立董事|刘德运,张美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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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31-88900355 |传 真|86-731-8890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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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welllinkz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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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welllink@welllinkzn.com;liumengmei@welllinkz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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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199号标志麓谷坐标A|
| |栋9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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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199号标志麓谷坐标A|
| |栋9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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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锌制品、锌材料、有色金属制品、|
| |复合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 |,冶金、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技|
|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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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常规锌粉及超细高纯锌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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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新威凌锌业|
| |发展有限公司。 |
| |(一)2002年11月,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注册|
| |资本50万元) |
| |新威凌前身为长沙新威凌锌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之初公司名称|
| |为“长沙威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由陈志强、彭文忠、周|
| |永良、谭林、宋光辉5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经长沙市工商行政 |
| |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2008625 |
| |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注册资本:50万元 |
| | 住所:长沙市开发区火炬城M5-2栋,附2-D座 |
| | 2002年11月25日,长沙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出具“长中联所验字(2002)11-033号”《验资报告》,对上述|
| |出资予以确认。 |
| |2002年11月28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领取了注|
| |册号为43010020086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二)2004年5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增 |
| |资后注册资本1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0万元) |
| | 2004年4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1)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50万元,新增|
| |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由陈志强以货币出资1万元,由廖兴烈以货币|
| |出资49.5万元,由罗雨龙以货币出资49.5万元。 |
| |(2)同意将彭文忠、周永良、宋光辉、谭林所持有的有限公司 |
| |股份以出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志强。当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
| |《出资转让协议》。2004年4月29日,长沙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 |
| |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长中联所验字(2004)第4-010号”《验 |
| |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确认。 |
| |关于股权代持的形成。公司初创时期,为了吸引合适的投资者以|
|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出于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2004年4 |
|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时,陈志强原价购买了谭林、周永|
| |良所持公司的股份。与此同时,公司为提高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
| |性,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便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提高股东|
| |会效率,谭林、周永良分别将7.29万、1.86万支付给陈志强,作|
| |为股权转让款,至此,长沙新威凌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行为形成|
| |,谭林、周永良实际持股比例分别为4.86%、1.24%。此后,谭林|
| |、周永良参与了有限公司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增资,股份均委托陈|
| |志强代持,增资后两人的持股比例均保持不变。 |
| | 2004年5月11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三)2010年6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450万|
| |元,实缴注册资本450万元) |
| | 2010年6月7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450万元,新增的注|
| |册资本300万元由股东陈志强以货币出资102万元,股东廖兴烈以|
| |货币出资99万元,股东罗雨龙以货币出资99万元。 |
| |2010年6月9日,湖南德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德恒验字(|
| |2010)(YZ-A06002)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确认 |
| |。 |
| | 2010年6月18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四)2011年12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450万 |
| |元,实缴注册资本450万元) |
| | 2011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罗雨龙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份转让给陈志强,将其持有的公 |
| |司10%股份转让给廖兴烈。当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 |
| |让协议》。 |
| |(五)2012年4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450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450万元) |
| | 2012年4月1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 |:陈志强将其持有的公司5%股份转让给宋晓旦,廖兴烈将其持有|
| |的公司5%股份转让给宋晓旦。 |
| |当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4月19日 |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申请。 |
| |(六)2015年4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1000 |
|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450万元) |
| | 2015年4月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新增的 |
| |注册资本550万元由股东陈志强以货币出资214.5万元,股东廖兴|
| |烈以货币出资209万元,股东罗雨龙以货币出资71.5万元,股东 |
| |宋晓旦以货币出资55万元;上述认缴出资应于2035年4月1日前实|
| |缴到位。 |
| | 2015年4月21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七)2015年5月,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岳麓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8058901|
| |040004566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廖兴烈投资款109万 |
| |元,宋晓旦投资款55万元,罗雨龙投资款30万元,于2015年4月2|
| |7日收到廖兴烈投资款100万元,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罗雨龙投 |
| |资款41.5万元,于2015年5月7日收到陈志强投资款184.5万元, |
| |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陈志强投资款30万元,共550万元。 |
| |(八)2016年7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1000万 |
| |元,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2016年6月27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廖 |
| |兴烈将其持有的公司26万元股份转让给陈志强,陈志强将其持有|
| |的公司48.6万元股份转让给谭林,陈志强将其持有的公司12.4万|
| |元股份转让给周永良。当日,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 |议》。 |
| | 1、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 |
| |公司初创时期,为了吸引合适的投资者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 |出于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2004年4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 |
| |权转让时,陈志强原价购买了谭林、周永良所持公司的股份。与|
| |此同时,公司为提高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的正常经|
| |营,便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提高股东会效率,谭林、周永良|
| |分别将7.29万、1.86万支付给陈志强,作为股权转让款,至此,|
| |长沙新威凌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行为形成,谭林、周永良实际持|
| |股比例分别为4.86%、1.24%。 |
| |此后,谭林、周永良参与了有限公司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增资,股|
| |份均委托陈志强代持,增资后两人的持股比例均保持不变。2015|
| |年5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并缴足注册资本后,谭林、周永良 |
| |实际持有股份分别为48.60万股、12.40万股。 |
| | 2、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16年6月27日,为明确公司的股权归属,陈志强将为谭林及周 |
| |永良代持的48.60万股、12.40万股分别还原至谭林及周永良名下|
| |,本次陈志强向谭林及周永良进行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股权代持的|
| |还原,谭林及周永良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实际亦未支付。 |
| | 至此,陈志强与谭林及周永良的股权代持行为解除。 |
| |2017年1月6日,公司全体股东出具声明文件,书面确认其持有公|
| |司的股份不存在代持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
| | 3、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 |的规定(三)》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
| |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
| |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
| |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 |合同有效”。 |
| |2017年1月5日,陈志强与谭林及周永良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确认:|
| |2004年4月,陈志强受谭林及周永良委托分别代其持有有限公司 |
| |的7.29万股股权、1.86万股股权,经过有限公司的第二次和第三|
| |次增资,陈志强受谭林及周永良委托分别代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
| |份达到48.60万股股权、12.40万股股权,代持期间的股东会均委|
| |托陈志强代为投票表决,并就表决事项与陈志强保持一致。2016|
| |年7月,陈志强与谭林及周永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对上述代持情 |
| |况进行解除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将有限公司股权恢复至真实|
| |状态。 |
| |谭林及周永良目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为真实持有,谭林及周永良与|
| |陈志强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谭林及周永良与陈志强之间代|
| |持关系的形成及最终的解除,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
| |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
| |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故双|
| |方之间的代持行为及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
| | 2016年7月11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九)2016年8月,有限公司第四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1600 |
|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600万元) |
| | 2016年6月17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600万元,新增|
| |的注册资本600万元由股东陈志强以货币出资213万元,股东廖兴|
| |烈以货币出资212.4万元,股东罗雨龙以货币出资78万元,股东 |
| |宋晓旦以货币出资60万元,谭林以货币出资29.16万元,周永良 |
| |以货币出资7.44万元。 |
| |2016年6月27日,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金 |
| |信达验字(2016)第00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确 |
| |认。 |
| | 2016年8月9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十)2016年8月,有限公司第五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2500 |
|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500万元) |
| | 2016年7月2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2500万元,新增|
| |的注册资本900万元由股东陈志强以货币出资319.5万元,股东廖|
| |兴烈以货币出资318.6万元,股东罗雨龙以货币出资117万元,股|
| |东宋晓旦以货币出资90万元,股东谭林以货币出资43.74万元, |
| |股东周永良以货币出资11.16万元。 |
| |2016年8月10日,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金 |
| |信达验字(2016)第2011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确|
| |认。 |
| | 2016年8月19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十一)2016年10月,有限公司第六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30|
| |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 |
| | 2016年10月24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3000万元,新增|
| |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由新威凌合伙出资。 |
| |2016年10月28日,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湘金|
| |信达验字(2016)第009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予以确 |
| |认。 |
| | 2016年10月31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
| |(十二)2017年1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暨股份公司设立,股本3|
| |,000万股 |
| | 2016年11月18日,执行董事决议决定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 |股份公司,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
| |2016年12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 |
| |信审字(2016)第27-00091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
| |截至2016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30,186,5|
| |35.95元。 |
| |2016年12月19日,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科华评|
| |报字(2016)第24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截至2|
| |016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3,532.85万元。 |
| |2017年1月5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以2016年10月31|
| |日作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 |2017年1月5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
| |全体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30,186,535|
| |.95元为基础,按照1:0.99382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3,0|
| |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其余部分186,535.95元计入资本公积 |
| |。 |
| |2017年1月6日,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肖安文为股份|
| |公司(筹)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
| |2017年1月6日,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 |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席本次大会并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
| |员和监事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
|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等制度;会议选举陈志强、宋晓旦、谭林、肖桂香和刘孟梅为|
| |公司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廖兴烈、罗雨龙为公司|
| |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肖安文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
| |2017年1月6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
| |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防范大|
|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会议选举陈志强为公|
| |司董事长,聘任陈志强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谭林担任公司副总|
| |经理,聘任刘孟梅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肖桂香担任|
| |财务总监。 |
| |2017年1月6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
| |举廖兴烈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
| |2017年1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
| |信验字(2017)第27-00002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整体|
| |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进行验证。 |
| |2017年1月17日,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
| |手续,并换领了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7431980463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63,762,046.00元,股份总数63,762,046股(每股面 |
| |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0,981,270.00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2,780,776.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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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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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2-11-14|上市日期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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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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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1128.0000 |每股发行价(元)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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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1335.8234 |发行总市值(万元) |10828.8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9492.9766 |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9.7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9.60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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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定价中签率 |1.55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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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21.48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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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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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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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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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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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金属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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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0.00|
├──────────────────┼────────┼─────┤
|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0.00|
├──────────────────┼────────┼─────┤
|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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