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603879 永悦科技 更新日期:2025-05-23◇
★本栏包括【1.最新提醒】【2.最新报道】【3.最新异动】【4.最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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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25-03-31|24-12-31|24-09-30|24-06-30|24-03-31|
|每股收益(元) | -0.0162| -0.4630| -0.0946| -0.0697| -0.0338|
|每股净资产(元) | 0.7197| 0.7320| 1.0493| 1.0837| 1.1614|
|净资产收益率(%) | -2.1988|-49.1100| -8.2600| -6.0100| -2.8743|
|总股本(亿股) | 3.5934| 3.5934| 3.5934| 3.6072| 3.6072|
|实际流通A股(亿股) | 3.5934| 3.5934| 3.5934| 3.5934| 3.5934|
|限售流通A股(亿股) | --| --| --| 0.0138| 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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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
|【分红】2024年度 |
|【分红】2024年半年度 |
|【分红】2023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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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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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每股资本公积:0.07 主营收入(万元):6083.97 同比减:-6.05% |
|2025-03-31每股未分利润:-0.43 净利润(万元):-583.67 同比增:5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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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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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年度 | 三季 | 中期 | 一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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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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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630| -0.0946| -0.0697| -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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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1938| -0.0849| -0.0484| -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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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1096| -0.0457| -0.0139| -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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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0177| 0.0220| 0.0189| 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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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报道】
【2025-05-19】内幕交易行为遭顶格处罚,“没一罚六”金额超8500万元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近年来,证监会对此严重违法行
为采劝没一罚六”的顶格处罚手段,显示出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披露其子公司盐
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3亿元《销售
合同》后,引发负面舆情。同年9月,平舆县有关方面决定解除《销售合同》,并
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永悦科技董事长陈某。陈某在通话中向付某泄露了上述信息,当
日,赵某某与付某通话后,控制使用2个账户,卖出公司股票。赵某某与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付某联络、接触后交易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构成内幕
交易违法违规,被没收违法所得1124.49万元,并处以罚款6746.95万元。此外,赵
某某还因另一内幕交易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交易被罚款650万元。此
人因内幕交易合计被罚没金额超8500万元。
【监管小贴士】
《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
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警示剖析】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赵某某多次利用不同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避损金额巨大,
且其存在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违法行为,并引发他人大
额内幕交易的严重后果。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将一以贯之全面打击操纵市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内
幕交易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将持续净化市场风气,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
资者难以借助内幕交易的“隐蔽性”逃避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了解学习政策法规和监管动态,确
保自己的交易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号
当事人:陈翔,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李冰,男,1973年9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赵连海,男,1981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徐江南,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连海
、徐江南内幕交易“永悦科技”,陈翔、李冰泄露内幕信息,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并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翔、李冰、赵连海、徐江南
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翔、李冰等4名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4月,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与河南省农业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农租赁)开始接洽沟通开展农业植保无人机融资租赁业
务。
2023年5月10日,豫农租赁时任总经理田某莹、总经理助理梁某等人前往永悦科技全
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调研走访无人机工厂,并
与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陈翔、永悦智能负责无人机业务的吴某、陈某、王某洲等人
见面交流,双方拟共同开发河南农业植保无人机市常随后,豫农租赁前往南阳市、驻
马店市(下辖平舆县)等地调研农业植保无人机的市场需求。
2023年5月26日至5月27日,吴某、陈某、王某洲到访平舆县,与平舆县招商专班商讨
合作开展农业植保无人机项目事宜。
2023年5月31日,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就签订采购框架合同达成共识,永悦智能法务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草拟名称为《YYZN-CG-230531采购框架合同-河南省农业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0万台无人机v1.230531》(以下简称《采购框架合同》)的
合同初稿,该合同明确了价格6万元/架、采购总数量10万架、首期交付3万架等内容
。同日,陈某与平舆县招商专班成员刘某就《XXX(驻马店)与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草稿)》初步达成一致,主要内容为:甲方XXX(驻马店)租赁
永悦智能农业植保无人机X40套装3,000套。
2023年6月至7月,豫农租赁与永悦智能就《采购框架合同》的违约条款、采购触发
条件等内容展开磋商,最终确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为:豫农租赁有意向向永悦智能采购
无人机10万架、单价6万元/架,采购触发条件为下游客户向豫农租赁签订融资租赁
合同。7月7日、7月18日,豫农租赁、永悦智能分别完成对《采购框架合同》的盖章
。
同期,永悦智能、豫农租赁前往平舆县调研,三方持续开展商谈,并计划将植保业务
由驻马店市拓展到邻市区域。2023年7月中旬,三方达成一致,将平舆县租赁的无人
机数量由3,000架扩增至5,000架。
2023年8月12日,永悦智能法务草拟了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的《销售合同》,约定双
方基于7月18日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由豫农租赁向永悦智能采购第一批5,000
架无人机,总金额3亿元。
2023年8月15日,由于平舆县无法满足豫农租赁对担保等方面的要求,豫农租赁与平
舆县的合作终止。
2023年8月16日至8月17日,平舆县招商专班到南京与陈翔继续商谈合作事宜,陈翔提
出可以寻找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以保证项目继续推进。为提高获取融资的可行
性和可信度,需先签署一份基础买卖合同。
2023年8月24日至8月26日,吴某与平舆县招商专班商谈《销售合同》内容,合同约定
由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实际控制人为平舆县交通
运输局),购买永悦智能5,000架植保无人机,合同价款3亿元。平舆县招商专班要求
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销售合同》在满足《补充协议》全部条件后方可生效。8
月27日,永悦智能和平舆畅达对《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盖章。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永悦智能
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
永悦科技及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
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
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5月31日
至8月2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31日。
(二)内幕信息二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后,随
即引发负面舆情。
2023年9月5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当晚,平舆县招商专班
与陈翔会面,要求公司披露《补充协议》、说明事实情况、消除舆情的不利影响,否
则将解除《销售合同》。
2023年9月7日至9月10日,平舆县招商专班与平舆县相关部门多次就《销售合同》引
发的负面舆情开会商讨对策。
2023年9月11日,平舆县招商专班经向县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决定解除与永悦智能
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陈翔。
2023年9月12日至9月13日上午,平舆县招商专班与陈翔沟通解除协议的内容,陈翔安
排法务起草《解除合同协议书》。9月13日,双方对《解除合同协议书》盖章。
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
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陈翔作为
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9月11日。
二、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李冰泄露内幕信息,赵连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徐江南内幕交易
(一)陈翔泄露内幕信息一
陈翔于2023年5月认识了李冰。2023年5月至6月,李冰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
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6月14日,陈翔向李冰泄露内幕信息
一。6月23日,陈翔再次向李冰泄露内幕信息一。
(二)李冰泄露内幕信息一
李冰知悉内幕信息一后,于2023年6月14日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
(三)赵连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赵连海内幕交易
赵连海知悉内幕信息一后,于敏感期内,控制使用“赵连海”中金财富证券普通账户
、“陈某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赵某艳”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户3个证券账户(
以下简称“赵连海”账户组)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永悦科技”,具体如下:
(1)账户组基本情况
①“赵连海”中金财富证券普通账户由赵连海本人于2020年10月13日开立于中金财
富证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xxxxxx21和一个深
市股东账户02xxxxxx18,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xxxxxx71账户。
②“陈某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由陈某惠本人于2020年9月4日开立于中信证券淄博
柳泉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xxxxxx16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2xxxxx
x58,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2xxxxxx64账户。
③“赵某艳”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户由赵某艳本人于2023年3月1日开立于中金财富
证券北京万柳中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E0xxxxxx23和一个深市股东
账户06xxxxxx27,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xxxxxx67账户。
(2)账户组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赵连海控制“赵连海”账户组,决策交易“永悦科技”。
(3)账户组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赵连海控制使用“赵连海”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买入“
永悦科技”合计8,473,705股,成交金额69,601,868.62元。前述持股被全部卖出,成
交金额68,637,556.22元,扣除税费后亏损1,018,942.27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赵连海”中金财富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8月21日至8月23日,从二级市场竞价
买入91,900股“永悦科技”,成交金额911,430元。该账户于2024年3月13日卖出前
述全部持股,成交金额543,129元。经计算,亏损金额为368,703.47元。
②“陈某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7月10日至7月28日,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3
,501,290股“永悦科技”,成交金额29,985,107.10元。该账户于2023年7月17日至2
024年4月9日卖出前述全部持股,成交金额29,703,812元。经计算,亏损金额为307,8
46.64元。
③“赵某艳”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户于2023年7月11日至7月12日,从二级市场竞价
买入4,880,515股“永悦科技”,成交金额38,705,331.52元。该账户于9月14日至10
月11日卖出前述全部持股,成交金额38,390,615.22元。经计算,亏损金额为342,392
.16元。
2.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徐江南系赵连海多年好友和生意伙伴,两人居住在同一栋楼。2023年7月8日,赵连海
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一,7月13日和7月18日,赵连海建议徐江南买入“永悦科技”
。
(四)徐江南内幕交易
徐江南知悉内幕信息一后,于敏感期内,控制“徐江南”财通证券普通账户和“周某
灿”财通证券普通账户(以下简称“徐江南”账户组)交易“永悦科技”,具体情况
如下:
1.账户组基本情况
(1)“徐江南”财通证券普通账户由徐江南本人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财通证券
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下挂1个沪市股东账户A6xxxxxx89和1个深市股东账户01x
xxxxx72,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62xxxxxx43账户。
(2)“周某灿”财通证券普通账户由周某灿本人于2015年5月2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金
华武义熟溪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1个沪市股东账户A1xxxxxx63和1个深市股东账户0
1xxxxxx78,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62xxxxxx76账户。
2.账户组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徐江南实际控制“徐江南”账户组,决策交易“永悦科技”。
3.账户组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徐江南控制“徐江南”账户组在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永悦科
技”2,167,390股,成交金额19,193,205.46元。前述持股已全部卖出,扣除税费后合
计亏损3,902,612.27元,具体情况如下:
(1)“徐江南”财通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7月13日至7月25日合计买入1,095,390股
“永悦科技”,成交金额9,473,352.46元。前述持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841,12
0.90元。经计算,亏损金额为1,639,812.40元。
(2)“周某灿”财通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7月13日至8月23日合计买入1,072,000股
“永悦科技”,成交金额9,719,853元。前述持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465,410.9
0元。经计算,亏损金额为2,262,799.87元。
三、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赵连海内幕交易
(一)陈翔泄露内幕信息二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披露3亿元无人机合同后引发舆情,为帮忙处置舆情,陈翔
朋友付某言与陈翔联络频繁。9月13日上午12时57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
露内幕信息二,付某言据此知悉内幕信息二。
(二)赵连海内幕交易
1.赵连海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付某言存在联络接触
2023年上半年,赵连海与付某言相识。2023年9月13日15时02分,赵连海与付某言发
生通话联络。
2.赵连海控制使用“陈某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赵某艳”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
户交易“永悦科技”
(1)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赵连海控制使用“陈某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赵某艳”
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户2个账户,合计卖出6,832,300股“永悦科技”,成交金额55,1
83,488.92元。经计算,合计避损11,244,910.77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陈某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9月14日卖出“永悦科技”2,558,700股,
成交金额21,183,559元。经计算,避损金额为4,728,206.47元。
②“赵某艳”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户于2023年9月14日卖出“永悦科技”4,273,600
股,成交金额33,999,929.92元。经计算,避损金额为6,516,704.30元。
(2)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赵连海在2023年9月14日单日内,集中、放量卖出“永悦科技”,卖出数量占“陈某
惠”中信证券普通账户、“赵某艳”中金财富证券信用账户所持可流通“永悦科技
”数量的80%以上,卖出意愿强烈;赵连海卖出“永悦科技”的时点与其和付某言联
络时点高度吻合。赵连海卖出“永悦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向李冰泄露内幕信息,李冰向赵连海泄露内幕
信息,赵连海内幕交易、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徐江南买卖证券,徐江南内幕
交易,前述四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向付某言泄露
内幕信息,赵连海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付某言联络、接触后,交易“永悦科技”的
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前述二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陈翔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签订的《采购框
架合同》和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信息。
《采购框架合同》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是永悦智能与平舆
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形成时间不早于2023年8月11日。
其二,陈翔不构成向李冰二次泄露内幕信息一。陈翔告知李冰的信息、发送的文件
不构成内幕信息,且李冰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三,陈翔不构成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陈翔不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且付
某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四,陈翔不应为李冰向赵连海传递信息以及赵连海内幕交易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陈翔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李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此点意见与陈翔基本相同,且李冰认为
内幕信息一形成时间应不早于2023年7月7日。
其二,关于陈翔向李冰泄漏内幕信息一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三,关于李冰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四,赵连海有其他信息来源。
综上,李冰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赵连海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此点意见与陈翔基本相同,且赵连海认
为内幕信息一形成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
其二,李冰不构成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2023年6月14日,李冰向赵连海传递的
信息是预估数据和虚构信息,不构成内幕信息。此时,内幕信息一尚未形成。
其三,赵连海不构成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一,并建议徐江南买卖证券,《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赵连海
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买卖的时点不在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
其四,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赵连海买入“永悦科技”具备正当理由,不构成内幕交
易。
其五,根据赵连海与付某言的通话推定赵连海知悉内幕信息二,缺乏合理性。
其六,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赵连海卖出“永悦科技”不存在异常,且具备合理理由
。
其七,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赵连海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错误。
其八,对赵连海处罚过重,明显高于其他类案。
综上,赵连海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除第一点意见与赵连海相同外,徐江南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赵连海未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一,也未建议徐江南买卖“永悦科技”。徐江
南不知悉与本案相关的任何内幕信息,其系独立作出交易“永悦科技”的决策。
其二,徐江南买卖“永悦科技”具有正当理由,并非利用内幕信息。
其三,徐江南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一不存在高度吻合。
其四,徐江南依法应免除处罚。
综上,徐江南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针对4名当事人共同提出的关于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的申辩意见:
我局对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的认定并无不当。第一,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一
为“永悦科技及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
”,并非某份单独的合同。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连续、有机关联的
发展过程。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以及永悦智能与平舆畅
达签订的《销售合同》,均基于“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这一共
同目的,属于永悦科技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这一事件的不同发展
阶段,应整体认定为一个内幕信息。第二,前述合同金额及占比较大,可能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
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具备重大性。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2023年5月31
日,永悦智能分别与豫农租赁、平舆县就合作内容初步达成一致且形成初步书面文
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
定,我局认定内幕信息一于2023年5月31日已经形成,并无不当。
针对陈翔的其他申辩意见:
其一,我局认定陈翔向李冰二次泄露内幕信息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事先
告知书》未认定陈翔在2023年6月2日至3日向李冰泄露内幕信息一。第二,在案证据
足以证明陈翔不晚于6月14日告知李冰永悦科技已有来自河南的10万台无人机、60
亿元订单。该信息涉及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的关键内容,
构成内幕信息。第三,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于6月23日向李冰发送的《植保机
事业部业务情况(2)》,客观反映了当时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平舆县商谈的无人机
业务合作情况,构成内幕信息。第四,内幕信息的知悉和传递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本
案中李冰不具备知悉内幕信息一的正当理由,陈翔告知李冰内幕信息的行为依法构
成泄露。
其二,我局认定陈翔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付某言系
基于私人关系协助陈翔处理舆情,其不具备知悉内幕信息二的正当理由,陈翔告知付
某言内幕信息的行为依法构成泄露。第二,陈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信息泄
露和内幕交易。其告知付某言内幕信息二,应当预见可能引发内幕信息泄露或他人
内幕交易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其三,《事先告知书》未认定陈翔应为李冰向赵连海传递信息以及赵连海内幕交易
的行为担责。
针对李冰的其他申辩意见:
其一,我局认定陈翔向李冰泄露内幕信息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前所述,在案
证据足以证明陈翔向李冰两次泄露内幕信息一。李冰提出的其与陈翔沟通接触有正
当理由、陈翔向多人发送过《植保机事业部业务情况(2)》文件,均不影响陈翔泄露
行为的认定。
其二,我局认定李冰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
证明李冰知悉内幕信息一,并于2023年6月14日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李冰提出
的其与赵连海联络具有正当目的、赵连海交易时间晚、赵连海有其他信息来源等,
均不影响李冰泄露行为的认定。
针对赵连海的其他申辩意见:
其一,我局认定李冰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前所述,在
案证据足以证明李冰于2023年6月14日向赵连海泄露内幕信息一。
其二,我局认定赵连海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一,并建议徐江南买卖证券,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连海不晚于2023年6月14日知悉内幕信息一,并于7
月8日向徐江南泄露该内幕信息。7月13日和7月18日,赵连海建议徐江南买入“永悦
科技”,前述时点均在我局认定的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
其三,我局认定赵连海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构成内幕交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负有戒绝交易的义务。本案中,赵连海知悉
内幕信息一后,于敏感期内,控制使用“赵连海”账户组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永悦
科技”,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赵连海提出的看好私募基金业绩和永悦科技发展
、永悦科技股价持续上涨、参考本站交易软件提示、符合其交易习惯等理由,均
不构成其敏感期内买入“永悦科技”的正当理由。赵连海提出的其买入时间与李冰
告知其相关信息的时间相隔较远的主张,不影响赵连海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
其四,我局推定赵连海在与付某言的通话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二,并无不当。在案证
据证明,2023年9月13日15时02分,赵连海与知悉内幕信息二的付某言发生通话联络,
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次日,赵连海在单日内集中、放量卖出“永悦科技”,卖
出时间与其和付某言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我
局参照《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推定赵连海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并无不当。该推定不以付某言构成泄露内幕信息为前提。赵连海提出的其与付某言
沟通内容不涉及内幕信息二、未将内幕信息二告知徐江南、没有开盘即卖出、没有
全部清仓等主张,以及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排除其从付某言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可能。
其五,我局推定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赵连海构成内幕交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
幕信息二敏感期内,赵连海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付某言存在联络接触,且卖出“永悦科
技”存在如下明显异常:一是卖出“永悦科技”的时点与赵连海和付某言联络时点
高度吻合。2023年9月13日15时02分,赵连海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付某言发生通话联络
,赵连海在次日开盘后不到2分钟内即启动卖出。二是单日、高比例、放量卖出“永
悦科技”。“赵连海”账户组9月14日单日合计卖出683.23万股,占账户组所持可流
通“永悦科技”数量的80%以上,合计金额5,518.35万元,卖出意愿强烈。赵连海辩
称的永悦科技遭受舆情股价持续下跌、9月14日股价稍有上涨且有大量买单等卖出
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其六,我局对赵连海在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
并无不当。
其七,我局对赵连海的量罚适当,不存在过重情形。赵连海多次利用不同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避损金额巨大,且其存在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
卖相关证券的违法行为,并引发他人大额内幕交易的严重后果。本案与其他案件不
具有可比性,本案处罚时已充分考虑赵连海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对其量罚适当。赵连海提出的对其处罚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家投资信心和合法
权益等主张,非法定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
针对徐江南的其他申辩意见:
其一,我局认定赵连海向徐江南泄露内幕信息一,并建议徐江南买卖证券,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如前所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赵连海向徐江南泄露
内幕信息,并建议徐江南买入“永悦科技”。徐江南提出的其与赵连海聊天内容不
涉及内幕信息,与在案证据不符。徐江南提出的其与赵连海交易情况存在差异,其取
得永悦科技新股配号、尚有余股未卖出等,均不影响赵连海违法行为的认定。
其二,我局认定徐江南在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买卖“永悦科技”,构成内幕交易,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负有戒绝交易的义务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江南知悉内幕信息一后,于敏感期内,控制使用“徐江南”
账户组交易“永悦科技”,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徐江南辩称其对永悦科技早有
研究、看好私募基金业绩和永悦科技发展、无人机是市场热点、参考股票交易软件
、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等,均不构成其在敏感期内交易“永悦科技”的正当理由。
其三,本案并非推定徐江南构成内幕交易,徐江南提出的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一不
存在高度吻合、符合交易习惯等主张,不影响本案的认定。
其四,徐江南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徐江南提出的因遭受诱骗而交易、亏损
严重、对其处罚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利益等主张,均非法定不予处罚的理由。本
案处罚时已充分考虑徐江南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量罚适
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陈翔、李冰、赵连海、徐江南等4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的证
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
1.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2.对李冰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4.对徐江南内幕交易行为处以2,500,000元罚款。
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
1.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2.对赵连海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44,910.77元,并处以67,469,464.62元
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陈翔处以4,000,000元罚款;
2.对李冰处以3,000,000元罚款;
3.对赵连海没收违法所得11,244,910.77元,并处以73,969,464.62元罚款;
4.对徐江南处以2,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7日
【3.最新异动】
┌──────┬───────────┬───────┬───────┐
| 异动时间 | 2025-02-18 | 成交量(万股) | 221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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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动类型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涨幅|成交金额(万元)| 9334.626 |
| | 偏离值累计达到12% | | |
├──────┴───────────┴───────┴───────┤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卖出金额(元)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0.00| 7579579.9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 0.00| 4887851.0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惊驾路证券营| 0.00| 3602847.00|
|业部 | |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0.00| 3577750.88|
|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 0.00| 3491681.08|
|中路证券营业部 | | |
├──────────────────┴───────┴───────┤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卖出金额(元) |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 10711611.43| 0.00|
|券营业部 | |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昌岗中路证券| 6352056.72| 0.00|
|营业部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 4490081.00| 0.00|
|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 3876881.00| 0.00|
|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 3726225.00| 0.00|
|二证券营业部 | | |
└──────────────────┴───────┴───────┘
【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20-11-21【类别】关联交易
【简介】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泉州睿联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睿联投资”)出售与其共同投资的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基金份额,交易金额为29,521,516.67元。
【公告日期】2020-07-01【类别】关联交易
【简介】2020年5月18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本公
司”)拟参与投资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斐君中心”)发起
设立的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斐昱歆琰”或“目
标基金”)。本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900万认缴目标基金份额(以下
简称“本次投资”),并签署《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本次募集完成后,目标基金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21,751万元;其中,
本公司将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目标基金约13.3327%的份额。公司关联方泉州睿联投
资有限公司作为拟投资的目标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其中一方,拟出资人民币1,500万认
缴目标基金份额,持有目标基金约6.8962%的份额,并未在本次投资基金中任职。202
00701:2020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通知,全体合伙人已按合伙协议约定完成首期出资,基金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并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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