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制品 浙江板块 专精特新 融资融券 环氧丙烷 注册制次新股 次新股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发行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等四大系列产品,致力于为精细化工、分子筛、高分子材料、电池电解液、油田化学品等领域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通过多年自主研究开发,公司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49件、实用新型专利156件、软件著作权10件。公司季铵盐、季鏻盐产品生产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产品质量稳定,被广大客户认可。公司季铵碱产品生产工艺通过电解槽的设计与优化,阴阳离子膜的选择,电解温度、电流的控制,实现了具备低金属离子杂质、低卤素杂质特性的高品质季铵碱产品的连续化生产,解决了阴阳离子膜寿命短的缺陷,产品质量较好,成本低,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冠醚产品的模板法合成技术、络合结晶技术、萃取提纯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公司通过在相转移催化剂领域的多年深耕,不断强化绿色催化技术,生产规模位居国内前列,产品集中于重要的应用领域,能够保证一定的安全利润边际,并且借助深入参与行业前沿的化学合成,目前已成功进入到分子筛领域、电池电解液领域,积累了鲁西催化剂有限公司、中触媒、华海药业、万华化学、万润股份等在分子筛、医药、石油化工等领域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工业化制造企业客户,并进入了永太科技、新宙邦等电池电解质领域知名企业的供应链。此外,医药、农药、分子筛、液晶等行业对原料供应有很高的品质要求,出于原料供应来源稳定性的考量、以及对产品质量稳定的需求,在选择供应商时就产品的品质、供货周期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在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后,通常不会随意更改供应商。公司凭借高品质产品与医药、农药、分子筛、液晶等行业的众多客户形成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
化工行业正在跟随绿色环保这一技术路线进行产品创新升级及工艺改进。公司通过多年的生产经验积累,目前已具备离子膜电解技术、模板法合成技术、络合结晶技术、萃取提纯技术、强化溶剂精馏与渗透汽化脱水回收技术等技术阵列,着力实现生产全流程高效化及绿色化,积累并优化生产高性能、高附加值产品的先进工艺流程,助力行业平稳发展。同时,公司引入自动化软硬件设备,有效地提高了生产自动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了对投料、反应、出料全过程的精确控制,提高了物料的转化率,有效地降低了原材料、能源等消耗,实现安全、环保、高效地生产,向智能化生产迈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项飞勇就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若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860吨功能性催化新材料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用于该项目的自有资金或偿还该项目的银行贷款。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完全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求,则差额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解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将大幅提高公司生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增强核心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