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制品 山西板块 机构重仓 转债标的 微盘股 石墨烯 煤化工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橡胶制品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基于对煤焦油资源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高品质炭黑产品、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新材料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通过“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新材料”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公司先对煤焦油进行分离、精制,提取出工业萘、洗油等高附加值的煤焦油加工产品,然后将经提取后的煤焦油配制后作为炭黑原料油用于炭黑生产,煤焦油经提取、配制后,有利于提高炭黑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并满足不同炭黑品种的需要,打造煤焦油加工并联产炭黑的产业链结构。
(一)上游行业炭黑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焦油,煤焦油为炼焦生成的副产品,煤焦油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炭黑的生产成本,对炭黑生产的影响最为明显。因此,国内炭黑行业受煤化工行业的影响较大。煤焦油资源的供应取决于焦炭的产量,而焦炭的产量与钢铁产量高度相关。2025年,1-6月中国粗钢产量达到51,483万吨,产量规模较去年略有下降,中国焦炭生产24941万吨,同比增长3%。2025年1-6月份,煤焦油产量832.1万吨,同比增长5.01%。公司采购煤焦油并自行精制炭黑原料油,在获取炭黑原料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取工业萘、洗油、轻油、沥青等化工产品,一方面可以作为染料、农药、医药、材料等产业的原料,另一方面也有效提高了炭黑品质的稳定性。(二)下游行业轮胎用橡胶是炭黑应用比重最大的领域,炭黑行业的发展与轮胎行业息息相关。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2025年1-6月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562.1万辆和1565.3万辆,产量、销量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12.5%和11.4%。截至2025年6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为3.59亿辆,比2024年底增加0.06亿辆,202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创历史新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5年上半年我国橡胶轮胎外胎产量约为59166.8万条,同比增长2%。在替换胎市场和配套胎市场双重驱动下,轮胎需求将保持稳定,从而带动炭黑行业的整体需求。在绿色轮胎配套的低滚动阻力炭黑、高性能炭黑方面,近年来下游轮胎行业对节能环保要求日益增加,绿色轮胎具有低滚动阻力、低燃油消耗、出色的操纵稳定性、更短的制动距离、更好的耐磨性、可多次翻新等特性,在生产全过程践行绿色制造理念,被多国倡导使用。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在《橡胶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中提出“争取‘十四五’末,绿色轮胎的市场化率升至70%以上,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目标,为未来轮胎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未来扁平化、低噪声、低滚动阻力的节能、安全、环保绿色轮胎及市场需要的短缺品种,逐步占领我国轮胎市场制高点,带动低滚动阻力炭黑、高性能炭黑等产品的使用量随之提高,面临市场发展机遇。
(一)循环经济产业链优势公司自成立以来,制定了战略发展规划,依托当地资源优势,专注于煤焦油深加工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和高效利用,致力于高品质炭黑产品、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新材料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通过“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新材料”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充分发挥公司循环经济产业链优势,增加新型高端炭黑品种,推动公司炭黑产品向高端延伸,实现炭黑产品的高端化、差异化和规模化,同时进一步延伸煤焦油精细加工产业链条,增加高附加值煤焦油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对公司向新材料领域拓展及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二)生产组织优势公司各业务环节在工序、空间上紧密衔接,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由于公司煤焦油加工厂、炭黑厂、自备电厂等生产部门之间的空间距离较近,在小范围内可以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从而为公司降低成本,确立竞争优势创造了良好条件。公司各主要产品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用电不受供电峰谷限制,保证了公司的平稳生产。(三)技术优势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通过不断的积累与创新,公司培养和组建了一批核心技术人才队伍,为公司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基础。截至目前,公司共有31项专利,其中19项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自主研发的煤焦油基导电炭黑生产技术,经山西省科技厅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项技术的运用改变了我国该类产品由外资企业主导的局面。(四)成本优势公司形成了“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新材料”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公司建有炭黑尾气发电装置,在炭黑生产的同时实现了公司生产及办公生活用电的自供,大量节约了公司的用电成本。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利用炭黑生产尾气产生蒸汽推动汽轮机、并直接驱动炭黑生产用风机,可同时供多条生产线用风,既利用了剩余的炭黑尾气,又提高了设备的利用效率。公司对焦油加工管式炉烟道气余热进行再利用,一部分用于干燥脱硫剂,其他用于管式炉循环加热助燃空气,降低了煤气消耗。(五)区位优势公司所处山西南部地区,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完善,铁路、公路运输条件较为优越;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具有丰富的煤焦油资源,为公司提供了可靠的原料供应保障。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料均可就近采购,区位优势明显。公司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及独特的产业链条结构,为区域循环经济、能源就地转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发展模式。(六)品牌优势公司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15、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45001-2020/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GB/T23331-2020/ISO50001:2018RB/T114-201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永东”牌炭黑产品质量稳定优质,永东品牌具备高度的客户认可度,凭借公司品牌优势,公司与普利司通、住友、韩泰、赛轮、中策、通用、佳通、双钱集团、锦湖轮胎、耐克森、固铂、玲珑、卡莱等国内外知名轮胎企业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2022年荣获全球最大轮胎制造商普利司通公司“杰出贡献奖”,2023年荣获全球轮胎前50企业金宇轮胎集团颁发的“金牌供应商”奖项。公司自主研发的高性能导电炭黑产品,经鉴定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国外产品相比性价比优势明显,也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获得首批“山西精品”认证。公司市场地位得到多方认可,被评为“中国炭黑十强企业”、“山西省绿色工厂”、“山西省碳基新材料产业链‘链主’”。
2016年7月6日公告,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接到通知,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永东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8,000,000股股份(占永东股份总股本的12.16%)转让给后者。转让价格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并比照大宗交易规定,为23.84元/股,转让价款总额42,912万元。
12万吨/年炭黑生产项目及18,000KW尾气发电项目 是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产能扩张,同时配套的炭黑尾气发电项目,利用余热发电技术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属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范围。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12万吨/年炭黑及18,000KW尾气发电项目包括3条4万吨/年炭黑生产线及一台12,000KW和一台6,000KW发电机组。该项目可有效解决炭黑在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炭黑行业清洁生产并实现循环经济,同时满足公司内部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比例: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委托刘东良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