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603107 上海汽配 更新日期:2026-03-25◇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Shanghai Automobile Air-Conditioner Accessories Co.,Ltd.|
├────┼───────────┬────┬───────────┤
|证券简称|上海汽配 |证券代码|603107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汽车 |
├────┼───────────┬────┬───────────┤
|证券类型|上海A股 |上市日期|2023-11-01 |
├────┼───────────┼────┼───────────┤
|法人代表|张朝晖 |总 经 理|王游沼 |
├────┼───────────┼────┼───────────┤
|公司董秘|高明 |独立董事|王永,董国平,韩宏稳 |
├────┼───────────┼────┼───────────┤
|联系电话|86-21-58442000 |传 真|86-21-58911559 |
├────┼───────────┴────┴───────────┤
|公司网址|www.saaa.com.cn |
├────┼────────────────────────────┤
|电子信箱|zqb@saaa.com.cn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8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8号 |
├────┼────────────────────────────┤
|经营范围|生产各类制冷剂胶管总成、相关汽车配件及其生产设备、检验设|
| |备、研发设备、实验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及发动机系统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
| |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设立方式 |
| | 1、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
| |1992年5月6日,北蔡实业、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
| |限公司章程》,共同设立汽配有限。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同意设立汽配有限的可行性报告 |
| |、合同和章程。 |
| |1992年6月30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 |
| |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字[1992]458号)。 |
| |1992年7月8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 |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字第01483号《企业法人营业 |
| |执照》,注册资本35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自此,|
| |发行人依法设立。 |
| | 2、发行人设立的背景 |
| |发行人设立的整体背景为桑塔纳国产化,当时(1991年)发行人|
| |的股东汽空厂为国产桑塔纳配套供应汽车空调系统总成(压缩机|
| |除外)并在发行人设立之前已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其中汽车空|
| |调管路作为汽车空调系统总成的组成部分,原来是从日本进口,|
| |但由于汇率上升导致进口价格上升,进口成本大幅增加,同时为|
| |了提高汽车零配件的整体国产化率,自主研发、生产汽车空调管|
| |路产品属于当务之急,因此设立发行人从事汽车空调管路的研发|
| |和生产。 |
| |3、北蔡实业、汽空厂选择与外资方格洛利合资设立发行人的原 |
| |因 |
| |由于当时国内汽车空调管路的生产没有技术支持,汽空厂通过介|
| |绍认识了在台湾从事汽车空调业务的吴本昌,当时台湾的汽车空|
| |调管路生产水平高于大陆地区,而吴本昌能够提供汽车空调管路|
| |国产化的相关支持,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但由|
| |于当时境内与台湾之间并没有交易往来,无法实现直接投资,所|
| |以,吴本昌在香港设立格洛利作为投资主体,汽空厂、北蔡实业|
| |与格洛利合资成立汽配有限,就汽车空调管路生产、销售项目展|
| |开合作。 |
| | 4、设立方式 |
| |本公司的前身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8日。|
| |2017年6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汽配有 |
| |限整体变更出具天健审〔2017〕21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 |报告》,截至2017年4月30日,汽配有限(母公司)净资产为20,|
| |699.25万元。 |
| |2017年6月22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7﹞3|
| |91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
| |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汽|
| |配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1,120.61万元。|
| |2017年6月22日,汽配有限董事会通过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
| |司的决议,汽配有限以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69|
| |9.25万元为基础,按照1.5923:1的比例折为13,000万股,整体 |
| |变更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汽配有限全体股|
| |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
| |2017年7月8日,上海汽配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议案、《公司章|
|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
| |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017年6月26日,上海汽配召开 |
|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了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
| |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
| |调配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
| |17﹞14号),批准本次股份改制事项。 |
| |2017年7月27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 |
|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701050)。 |
| |2017年8月25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统 |
|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 |本为13,000万元。 |
| |2017年12月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 |
| |为天健验﹝2017﹞54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 |
| |截至2017年4月30日,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 |
| |本)为1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7,699.25万元。 |
| |2020年3月27日,因期后审计调整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
|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追溯|
| |调整导致折股净资产减少的说明》,对公司截至2017年4月30日 |
| |的净资产调减609.13万元,调整后公司净资产为20,090.12万元 |
| |,并不影响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人实收资本的真实和完整。 |
| |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
|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的|
| |议案》,确认基于上述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 |折股比例调整为:以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2|
| |0,090.12万元为基数,按1:0.6471的比例折合股本13,000万元 |
| |人民币,折股后余额7,090.1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0年4月16 |
| |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2020年4月27日,汽配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之补充 |
| |协议》。 |
| | (二)发起人 |
| |本公司系由汽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为汽空厂、格洛|
| |利、莲南工贸、北蔡资管、上海沃蕴、银来雨汇、常州和富和民|
| |生投资。 |
|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
| |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
|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发起人为汽空厂、格洛利、莲南工贸、|
| |北蔡资管、上海沃蕴和银来雨汇。 |
| |本公司控股股东汽空厂设立时主要从事汽车空调器的制造和销售|
| |,本公司改制设立前汽空厂已不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在改|
| |制设立发行人前后,汽空厂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投|
| |资企业包括发行人、莲南汽附、华新橡塑、上海佐竹冷热控制技|
| |术有限公司、苏州佐竹冷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 |
| |格洛利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投资企业为发行人、迪|
| |之凯。 |
| |莲南工贸设立时主要从事工艺印花、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本公司|
| |改制设立前莲南工贸已不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为五星村控|
| |制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莲南工贸的主|
| |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投资企业为发行人。 |
| |北蔡资管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
| |投资为企业汽空厂、上海北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北华经济发展|
| |有限公司、上海北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 |
| |上海沃蕴是由发行人业务骨干出资设立的投资持股型合伙企业,|
| |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
| |银来雨汇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除持|
| |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
| |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 |本公司由汽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本公司设立时完全承继了汽配|
| |有限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包括与汽车空调管路研发、生|
| |产和销售业务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
| |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 |
| |发行人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无重大变化。|
| | (五)改制前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及其之间的联系 |
|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生产经营上承继了|
| |汽配有限原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在改制前后业务流|
| |程未发生变化。 |
|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
| |系及演变情况 |
| |自设立以来,公司在业务、资产及经营上均独立于主要发起人,|
|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生产经|
| |营方面不存在依赖主要发起人的情形。 |
| | |
| |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情况 |
|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承继了汽配有限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权益,|
| |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已合法拥有商标|
| |、专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权利。 |
| | (八)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
| | 1、1992年7月公司前身汽配有限设立 |
| |1992年5月6日,北蔡实业、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
| |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35万美元(投资总额50万美元)设|
| |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其中北蔡实业|
| |以4.10万美元现汇和价值5万美元的厂房、办公楼合计出资9.10 |
|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汽空厂以9.10万美元现汇出资,占 |
| |注册资本的26%;格洛利以6.60万美元现汇和价值10.20万美元的|
| |设备合计出资16.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8%。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 |
| | 1.原则性同意设立汽配有限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 |
| |2.汽配有限的注册资本35万美元,其中北蔡实业出资9.625万美 |
| |元,占注册资本的27.50%,以厂房及有关设施作价出资,不足部|
| |分以人民币现金补足;汽空厂出资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
| |7.50%,以人民币现金出资;格洛利出资15.75万美元,占注册资|
| |本的45%,以美元现汇出资。 |
| |1992年6月30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 |
| |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字﹝1992﹞458号)。 |
| |1992年7月8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 |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字第01483号《企业法人营业 |
| |执照》,注册资本35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 |
| |1992年12月8日,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 |
|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北蔡|
| |实业货币出资人民币31.60万元,厂房建筑物出资人民币30万元 |
| |,合计61.60万元,其中49.14万元(折合美元9.10万元)计入实|
| |收资本,剩余12.46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汽空厂货币出资63.70|
| |万元,其中49.14万元(折合美元9.1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 |
| |余14.56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6.60万美 |
| |元,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作价出资4.041万美元,合计出资10.64|
| |1万美元,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汽配有限设立已取得银行外汇业 |
| |务凭证。 |
| | 汽配有限在设立时存在如下瑕疵: |
| |(1)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出资方式与川沙 |
| |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 |
| |①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川沙县人民政府批复|
| |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 |
| |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及相关出资凭|
| |证,汽配有限设立时格洛利以美元现汇、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作|
| |价出资。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批复的格洛利的出资方式为美元 |
| |现汇出资。 |
| |②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比例与川沙县人|
| |民政府批复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比例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 |
| |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股东签署的|
| |《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出资凭证,汽配有限设立时|
| |北蔡实业认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汽空厂 |
| |认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格洛利认缴注册 |
| |资本16.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8%。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批复的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
| |及比例为:北蔡实业出资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7.50%; |
| |汽空厂出资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7.50%;格洛利出资15.|
| |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
| |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较为轻微,不构成重大违|
| |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具体依据如下: |
| |A、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与川沙县人民政府 |
| |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未违背各股东之间的约定。1992|
| |年5月6日,北蔡实业、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了《中外合资上海汽|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
| |公司章程》,各方股东约定了对汽配有限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
| |及持股比例,各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与约|
| |定一致。 |
| |B、汽配有限设立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的规定。根据当时|
|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第|
| |5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 |
| |资。 |
| |C、发行人成立至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 |
| |未对汽配有限的设立时出资方式与批复不一致提出过异议,未就|
| |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
| |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商|
| |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依法有效存续。 |
| |D、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瑕疵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之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就汽|
| |配有限设立时的瑕疵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处罚法》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
| |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综上,汽配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并未构成实|
| |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 |修正)》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
| |管理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设立并核发相关证照,且该等瑕疵行为|
| |历史久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
| |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
| | (2)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北蔡实业代五星村持股的情形 |
| | ①代持的具体原因 |
| |五星村因基于经济风险的考虑,经五星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
| |决定由镇办企业北蔡实业代五星村持股,五星村履行实际出资义|
| |务。 |
| |汽配有限设立时,北蔡实业货币出资人民币31.60万元,厂房建 |
| |筑物出资人民币30万元,合计61.60万元。根据公司设立时实收 |
| |资本明细、原始单据,北蔡实业出资额中含五星村货币出资人民|
| |币4.65万元和位于五星路385号的部分厂房作价出资人民币30万 |
| |元。另外,五星村以食堂作价人民币2.10万元于1993年5月对汽 |
| |配有限出资(未验资),五星村合计出资36.75万元,其中28.35|
| |万元人民币(折合5.25万美元)计入实收资本。 |
| |为明确代持关系,1993年4月7日,北蔡实业与五星村签署了《协|
| |议书》,约定五星村愿意参加北蔡实业对汽配有限的投资,参与|
| |投资后,北蔡实业投资3.85万美元,占汽配有限注册资本的11% |
| |,五星村投资5.25万美元,占汽配有限注册资本的15%,双方以 |
| |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汽配有限的债务、享受利润及分担风险和亏|
| |损。因此,汽配有限设立时,北蔡实业持有汽配有限26%的股权 |
| |中,15%系代五星村持有。 |
| |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等原始单|
| |据,北蔡实业与五星村签署的《协议书》以及相关方确认,五星|
| |村已根据其实际出资比例足额缴付出资,代持方与被代持方签署|
| |了明确的代持《协议书》,北蔡实业、五星村、汽空厂和格洛利|
| |对五星村的持股事实亦进行了确认,各相关方对各自的股权比例|
| |无纠纷。因此,汽配有限的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
| | ②后续解决情况 |
| |2004年5月,因北蔡实业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转让给北蔡资 |
| |管,原北蔡实业代持的五星村股份由北蔡资管代持。 |
| |为厘清股权关系,北蔡资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北蔡资管代五|
| |星村持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进行还原。 |
| |2016年6月1日,五星村、北蔡资管、汽配有限、汽空厂、格洛利|
| |和莲南工贸共同签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五星村、北蔡资|
| |管双方约定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由北蔡资管将15%的股权转让给 |
| |莲南工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2016年12月6日,北蔡资管、莲南工贸和五星村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北蔡资管受五星村的委托将其持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 |
| |以3,5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莲南工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公司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 |(评估报告号坤元评报〔2016〕543号)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
| |净资产23,711.99万元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15%确定。莲南工贸于|
| |2016年12月23日向北蔡资管支付3,557万元,北蔡资管于2016年1|
| |2月30日向五星村支付3,557万元。 |
| |2016年12月7日,北蔡镇集资委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 |
| |理有限公司对所持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部分转让|
| |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16)34号),同意北蔡资管以股权转|
| |让的方式将所持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五星村全资设 |
| |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暨莲南工贸(无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 |交易),以恢复双方真实的持股比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清理完毕。汽配有限的|
| |股权代持情况于2016年12月彻底清理。 |
| |综上,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但相关方对上述代|
| |持事宜无异议,且上述代持事项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亦不|
| |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
| |形,代持行为有效。汽配有限的各实际股东可以享有其对汽配有|
| |限的出资所对应的权利。汽配有限股权代持事项已于2016年12月|
| |彻底清理,各相关方对清理过程无异议。因此,汽配有限历史上|
| |的股权代持事项对发行人的有效设立和合法存续未产生实质性影|
| |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 |(3)关于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存在多出资的情况 |
| |于汽配有限设立时,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由于缴纳出|
| |资所依据的汇率与验资时所采用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了北蔡实|
| |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存在多出资的情况,各自均多出资金额|
| |为14.56万元,合计多出资金额为29.12万元。 |
| |差异形成的原因:根据历史资料及相关方确认,北蔡实业(含五|
| |星村)及汽空厂本次出资按美元与人民币调剂价汇率7:1投入, |
| |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出资|
| |的金额为63.70万元,与实际出资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
| |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 |
| |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所采用的汇率为出资日的汇率即5.4:|
| |1,根据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 |
| |出资的金额为49.14万元,与实缴出资额差异分别为14.56万元。|
| |因此,上述差异是因使用的汇率不同所致,该等差异资金已于汽|
| |配有限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
| |率等原因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并确认其等自汽|
| |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例均分别|
| |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格洛 |
| |利持股48%,并确认其等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 |
| |无争议。 |
| |综上,上述出资差异系汇率原因所致,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
| |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
| |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确|
| |认,因此,上述出资差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 (4)关于五星村厂房设施出资未过户的情况 |
| |汽配有限设立时,五星村作价出资的食堂、厂房设施合计32.10 |
| |万元,由于该等食堂、厂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系集体土地使用权|
| |且于出资时点该等食堂、厂房并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因此无法|
| |将其过户至汽配有限名下,但该等食堂、厂房于五星村出资时即|
| |已交付至汽配有限使用。 |
| |为了解决五星村该等出资瑕疵,五星村于2016年12月以现金的方|
| |式将32.1万元投入汽配有限,夯实历史出资。因五星村持有汽配|
| |有限的股份系通过北蔡实业代持,2004年5月北蔡实业将持有的 |
| |汽配有限全部股份转让给北蔡资管后,五星村持有汽配有限的股|
| |份变更为通过北蔡资管代持,2016年12月19日,五星村通过北蔡|
| |资管向汽配有限以现金方式再出资32.10万元,至此,上述出资 |
| |瑕疵已通过现金再出资方式弥补完毕。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北蔡资|
| |管、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五星村作价出资的食堂、厂房设施合|
| |计32.10万元,且该等食堂、厂房已于五星村出资时即交付至汽 |
| |配有限使用。由于该等食堂、厂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系集体土地|
| |使用权且于出资时点该等食堂、厂房并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因|
| |此无法将其过户至汽配有限名下。为解决五星村该等出资瑕疵,|
| |五星村已通过北蔡资管以货币32.1万元作为出资款投入汽配有限|
| |的方式进行再出资;出资补足之后,汽空厂、北蔡资管及北蔡实|
| |业均不会以五星村未足额出资为由向其或向其股权的代持方提出|
| |任何形式的异议或主张。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者可以|
|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
| |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
| |综上,五星村用食堂和厂房出资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 |规定。五星村用上述食堂、厂房出资后即实际将其交付汽配有限|
| |使用,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弥补实物出资的瑕疵,五星村已|
| |通过北蔡资管以现金出资方式向汽配有限进行了再出资。因此,|
| |五星村用实物出资的行为未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
| | (5)关于格洛利未按约定如期缴纳出资款的情况 |
| |根据北蔡实业、汽空厂、格洛利于1992年5月6日签署的《中外合|
| |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各股东应于汽配有限成立|
| |后6个月内履行出资义务。汽配有限于1992年7月8日经国家工商 |
| |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因此,北蔡实业、汽空厂、格洛利应|
| |于1993年1月8日之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
| |根据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 |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格洛利分别于1992年7月25日 |
| |和7月28日合计出资6.6万美元,于1992年8月8日以设备出资2.4 |
| |万美元,于1992年9月16日以车辆出资1.641万美元,即格洛利合|
| |计出资10.641万美元,尚有6.159万美元没有缴纳。 |
| |根据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 |
| |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格洛利于1993年5月方履行完毕汽配有 |
| |限设立时的出资义务。 |
| |根据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厂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文|
| |件,格洛利已履行出资义务,由于设备进口手续流程审批等问题|
| |格洛利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况,格洛利后续出资已通过验资并足额|
| |到位,未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厂理|
| |解并豁免追究格洛利出资逾期的违约责任。 |
| |格洛利部分出资存在延期缴付的情形系由于设备进口手续流程审|
| |批等客观原因所致,后续出资已通过验资并足额到位,延期时间|
| |较短,各方股东已明确表示理解并豁免追究格洛利出资逾期的违|
| |约责任。因此,格洛利延期出资的情形系客观原因造成,不构成|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综上,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等瑕疵事项已由|
| |相关方通过一定方式弥补或由相关方确认并表示无争议。因此,|
| |汽配有限的设立合法有效,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瑕疵事项,不构成|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 | 2、1993年7月汽配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60万美元 |
|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1993年3月1日,汽配|
| |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5万美元增加至60万美元|
| |,新增的25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认缴,即北蔡实|
| |业、汽空厂、格洛利分别认缴6.5万美元、6.5万美元、12万美元|
| |。本次增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
| |原注册资本价。 |
| |1993年5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批复》(浦经贸〔93〕项字|
| |第707号),同意公司总投资额由50万美元增至80万美元,注册 |
| |资本由35万美元增至60万美元,各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不变,并按此出资比例相应增加各方出资额。 |
| |1993年5月22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 |
| |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字〔1992〕458号)。 |
| |1993年7月7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 |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字第01483号《企业法人营业 |
| |执照》,注册资本6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 |
| |1993年7月20日,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进 |
|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上海汽 |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北蔡实业和汽空|
| |厂合计货币出资人民币96.94万元,其中37.54万元(折合6.50万|
| |美元)作为北蔡实业出资计入实收资本,37.54万元(折合6.50 |
| |万美元)作为汽空厂出资计入实收资本;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
| |2万美元,机器设备和存货作价出资16.159万美元,合计出资18.|
| |159万美元。汽配有限本次增资已取得银行外汇业务凭证。 |
| |本次增资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自有资产,本次增资不涉及缴|
| |纳相关税费。 |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问题: |
| | (1)五星村以后期的现金股利出资 |
| |本次出资中五星村出资39.24万元,其中货币出资0.24万元,另 |
| |外39万元系汽配有限向银行贷款后借给五星村用于缴纳本次出资|
| |款,1995年3月汽配有限进行利润分配,五星村以39万元的现金 |
| |股利向汽配有限归还了上述借款。 |
| |另外,上述五星村出资39.24万元未在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中体现。|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汽空厂及格洛利确认:其等对汽配有限1993年增资时的出资事|
| |实进行确认,确认其等的出资情况如上表所示且无异议,并确认|
| |其等自汽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
| |例均分别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
| |%、格洛利持股48%,其等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
| |无争议。其等对五星村于1993年增资时以汽配有限向银行贷款的|
| |方式进行出资并于1995年3月以现金股利方式归还上述借款无异 |
| |议。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
| |《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各股东按|
| |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根据|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 |87条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
| |行分配。五星村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获得1995年的利润分配金额并|
| |未违背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合资各方的约定。同时,北蔡实业|
| |、汽空厂及格洛利已对五星村的上述出资方式进行了确认。 |
| |发行人成立至今,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
| |就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
| |营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
| |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 |检、依法有效存续。 |
| |汽配有限设立时的上述情况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之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就汽|
| |配有限设立时的上述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处罚法》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
| |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增资|
| |并核发相关证照,且该等情况历史久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
| |险,因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
| |星村、汽空厂及格洛利确认:其等对汽配有限1993年增资时的出|
| |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其等对五星村于1993年增资时以汽配有限|
| |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出资并于1995年3月以现金股利方式归还 |
| |上述借款无异议,并确认其等自汽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
| |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例均分别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 |
| |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格洛利持股48%,其等按此持股比 |
| |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无争议。 |
| |综上,五星村于1993年增资时以发行人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出|
| |资并于1995年3月以现金股利方式归还的事项虽不符合当时有效 |
|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构成|
| |出资瑕疵。但五星村已以39万元的现金股利向汽配有限归还了上|
| |述借款,已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
| |有效存续,且该等情况历史久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
| |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2)本次增资存在北蔡实业(含五星村)、汽空厂实缴出资与 |
| |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形 |
| |差异形成的原因:根据《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
| |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汽|
| |配有限1993年增资时各股东出资所采用的货币单位为美元,而由|
| |于汽配有限的中方股东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均以人民|
| |币折算美元的方式出资,且由于该等股东出资时与验资时所依据|
| |的美元汇率有一定差异,从而导致了各股东实际出资时点的人民|
| |币金额与验资时点计入实收资本的人民币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
| |如下: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出资依据的汇率为10.464。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
| |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出资的金额为68.02万元,与实际出资 |
| |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
| |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 |
| |册资本验证报告》验资时采用的汇率为当时国家外汇牌价577.56|
| |:100,而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各|
| |自应出资的金额为37.54万元,与实缴出资金额差异分别为30.47|
| |万元。 |
| |因此,上述差异是因使用的汇率不同所致,该等差异资金已于汽|
| |配有限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
| |率等原因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并确认其等自汽|
| |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例均分别|
| |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格洛 |
| |利持股48%,并确认其等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 |
| |无争议。 |
| |综上,上述出资差异系汇率原因所致,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
| |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
| |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确|
| |认。综上,上述出资差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 (3)关于格洛利出资 |
| |本次出资中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2万美元,交款方为NG Swee M|
| |ee。 |
| |2019年11月6日,NG Swee Mee和格洛利出具《确认函》,上述出|
| |资是NG Swee Mee代格洛利出资,NG Swee Mee不享有任何权益。|
| | 3、1994年7月汽配有限增资至100万美元 |
| |1993年8月1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0万美元增加至100万 |
| |美元,新增的4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认缴,即北|
| |蔡实业、汽空厂、格洛利分别认缴10.40万美元、10.40万美元、|
| |19.20万美元。本次增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 |
| |,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本次出资中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的3.2万美元实际交款方为NG |
| |Swee Mee。 |
| |因格洛利资金问题,格洛利向NG SWEE MEE借款并进行出资。NG |
| |SWEE MEE系新加坡人士,系ANG HOCK GUAN(洪福源)的嫂子, |
| |与当时的格洛利东主吴本昌系朋友关系。 |
| |根据NG SWEE MEE与ANG HOCK GUAN(洪福源)、格洛利的《确认|
| |函》以及经访谈格洛利东主ANG HOCK GUAN(洪福源),NG SWEE|
| | MEE于1993年向汽配有限支付的2万美元及其于1994年向汽配有 |
| |限支付的3.2万美元均为向格洛利提供的借款;NG SWEE MEE对该|
| |等出资形成的汽配有限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NG SWEE MEE现 |
| |在未主张、将来亦不会就前述出资向汽配有限或上海汽配主张任|
| |何权益;NG SWEE MEE确认上述出资仅构成其与格洛利之间的债 |
| |权债务关系,且该等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格洛利持有上海汽配|
| |的股权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信托持股、代持股、委托持股或|
| |类似安排。 |
| |1994年6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修改合同和章程部分条款的|
| |批复》(浦经贸项字﹝1994﹞745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 |
| |由80万美元增至13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60万美元增至100万美元|
| |,其中北蔡实业出资由15.60万美元增至26万美元,汽空厂出资 |
| |由15.60万美元增至26万美元,格洛利由28.80万美元增至48万美|
| |元,各方出资比例不变,各方增资额均以美元现汇投入。 |
| |1994年7月1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
| |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合资字〔1992〕458号)。 |
| |1994年7月18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 |
| |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浦字第00722号《企业法人 |
|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 |
| |1994年10月17日,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
| |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浦审事业﹝94﹞238号《上海浦东审计师 |
| |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截|
| |至1994年7月1日,北蔡实业货币出资90.48万元,折合10.40万美|
| |元,计入实收资本;汽空厂货币出资90.48万元,折合10.40万美|
| |元,计入实收资本;格洛利美元现汇出资3.20万美元,设备作价|
| |出资16万美元,合计出资19.20万美元,计入实收资本。汽配有 |
| |限本次增资已取得银行外汇业务凭证。 |
| |本次增资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自有资产出资,不是来源于公|
| |司借款或者担保,本次增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问题: |
| |(1)关于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 |
| |经济贸易局批复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本次增资的浦审事业﹝94﹞238号《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 |
| |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及相关出资|
| |凭证,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和设备作价出资。 |
| |1994年6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修改合同和章程部分条款的|
| |批复》(浦经贸项字﹝1994﹞745号),批复的格洛利的出资方 |
| |式为美元现汇出资。 |
| |根据1993年8月17日汽配有限《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本次 |
| |增资的出资方式为现汇和设备。 |
| |汽配有限于本次增资时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较为轻微,不构成|
|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具体依据如下:|
| |A、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与上海市浦东新 |
| |区经济贸易局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未违背各股东之间|
| |的约定。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亦符合各股东签署的《中外合资上|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修正案的约定。 |
| |B、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中 |
|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的规定。根据|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
| |》第5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 |
| |行投资。 |
| |C、汽配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原登记主管部 |
| |门履行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成立至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未对汽配有限的本次增资时出资方式与批|
| |复不一致提出过异议,未就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
| |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
| |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
|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
| |D、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之前,相关主管部门 |
| |并未就汽配有限的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中华人民|
|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后的汽配有限各股东出资的瑕疵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
|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综上,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外方股东的出资方式与批复不符的情|
| |况并未构成实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 |企业法(1990修正)》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
| |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本次增资并核发相关证照|
| |,且该等瑕疵行为历史久远,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
| |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2)关于本次增资存在北蔡实业(含五星村)、汽空厂实缴出 |
| |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形 |
| |根据《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汽配有限1994年增资|
| |时各股东出资所采用的货币单位为美元,而由于汽配有限的中方|
| |股东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均以人民币折算美元的方式|
| |出资,且由于该等股东出资时与验资时所依据的美元汇率有一定|
| |差异,从而导致了各股东实际出资时点的人民币金额与验资时点|
| |计入实收资本的人民币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下: |
| |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等原始单|
| |据及相关方确认,本次出资中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实际出资90|
| |.71万元(90.48万元已验资,0.23万元未验资),计入实收资本|
| |90.48万元,差异0.23万元。汽空厂实际出资90.70万元(90.48 |
| |万元已验资,0.22万元未验资),计入实收资本90.48万元,差 |
| |异0.22万元。 |
| |差异形成的原因: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北蔡实业(含|
| |五星村)出资依据的汇率为8.7217:1,汽空厂出资依据的汇率 |
| |为8.7210:1。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 |
| |空厂各自应出资的金额分别为90.71万元和90.70万元,与实际出|
| |资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
| |根据浦审事业﹝94﹞238号《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 |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验资时采用的汇率为|
| |当时国家外汇牌价8.70:1,而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
| |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出资的金额均为90.48万元,北蔡实业 |
| |(含五星村)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差异为0.23万元,汽|
| |空厂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差异金额为0.22万元。 |
| |因此,上述差异是因使用的汇率不同所致,该等差异资金已于汽|
| |配有限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
| |率等原因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确认于汽配有限|
| |设立时至汽配有限1997年增资完成时,五星村、北蔡实业、汽空|
| |厂及格洛利持有汽配有限的股权比例始终分别为15%、11%、26% |
| |及48%,且确认各股东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的股东权益。 |
| |综上,上述出资差异系汇率原因所致,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
| |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
| |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确|
| |认。因此,上述出资差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 (3)关于汽空厂存在未及时缴纳出资款的情况 |
| |1994年10月17日,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对汽配有限1994年增资|
| |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浦审事业﹝94﹞238号 |
| |《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
| |本验证报告》,但截至验资报告出具日汽空厂尚未实际出资,汽|
| |空厂于1995年2月24日缴纳本次出资款。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及格洛利确认,汽空厂已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当时资金周转紧张|
| |汽空厂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况,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格洛利理解并|
| |豁免追究汽空厂出资逾期的违约责任。 |
| |综上,汽空厂虽存在延期缴付出资的情形,但延期时间较短,相|
| |关出资后续已足额实缴到位,且各方股东已明确表示理解并豁免|
| |追究汽空厂出资逾期的违约责任。因此汽空厂延期出资的情形不|
|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4、1997年3月汽配有限增资至200万美元 |
| |1996年1月25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增加至200万|
| |美元,新增的1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美元现 |
| |汇投入。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
| |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1996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批复》(浦经贸项字﹝1996|
| |﹞第338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130万美元增至250万美 |
| |元,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增至200万美元,增加的100万美元由 |
| |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以美元现汇投入。 |
| |1996年9月26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浦东合资字﹝1992﹞458号) |
| |。 |
| |1997年1月1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变更出资方式,原 |
| |以美元现汇出资改为以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各转增50万|
| |美元。 |
| |1997年2月25日,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进 |
|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中社会字﹝97﹞第141号《验资报 |
| |告》,截至1997年1月31日,汽配有限已根据1997年1月27日上海|
| |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兴中会审字﹝97﹞421号《审计报告》 |
| |,从公司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中各提取5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
| |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 |
| |1997年3月27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 |
| |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22号《企业法人营|
| |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港资) |
| |。 |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
| |办法》(1987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9月8日废止)第8条规定 |
| |,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
| |税,准予抵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 |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生效,2008年1月1日失效)的|
| |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因|
| |此,各股东无须就本次增资缴纳所得税。 |
| | 汽配有限本次增资已办理外汇登记。 |
| |本次增资系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增资资金不是来|
| |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上海|
| |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批复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本次增资的沪中社会字﹝97﹞第141号《验资报告》及相关 |
| |出资凭证,本次增资以汽配有限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实|
| |收资本。 |
| |1996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批复》(浦经贸项字﹝1996|
| |﹞第338号),批复的出资方式为各股东以美元现汇出资。 |
| |汽配有限于本次增资时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较为轻微,不构成|
|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具体依据如下:|
| |A、汽配有限本次时存在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与上海市浦东新区 |
| |经济贸易局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未违背各股东之间的|
| |约定。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亦符合各股东签署的《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
| |限公司章程》及相关修正案的约定。 |
| |B、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
| |法规的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 |业法(1990修正)》第87条的规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
| |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
| |生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0年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
|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
| |和发展基金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法实施条例》第8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1条和《公司|
| |法》第177条、179条等有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该两项基|
| |金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前述规定引用的相关法律、|
| |法规均为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 |C、汽配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原登记主管部 |
| |门履行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成立至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未对汽配有限的本次增资时出资方式与批|
| |复不一致提出过异议,未就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
| |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
| |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
|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
| |D、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 |
| |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
| |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出资的瑕疵已不|
| |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
| |综上,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出资方式与批复不符的情况并未|
| |构成实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90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 |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
| |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本次变更并核发相关证照,且该等瑕疵行为|
| |历史久远,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
| |重大违法行为。 |
| | 5、2002年3月汽配有限股东股权转让 |
| |2001年3月,汽配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决议, |
| |同意外方股东格洛利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23%的股权转让给汽空 |
| |厂。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汽空厂为取得控制权。 |
| |2001年11月20日,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格洛利将所持汽配有限23%股权以659|
| |.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汽空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 |
| |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系公司经审计的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净资|
| |产3,097.48万元扣除未分配利润405.02万元的金额乘以转让的股|
| |权比例23%后确定的金额为619.26万元,加上该等股权转让款自2|
| |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化6%利率计算的利息40.25万 |
| |元,合计转让价款659.52万元。(根据格洛利及汽空厂的确认,|
| |鉴于汽配有限经营状况良好且汽空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周期较长|
| |,汽空厂同意就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间向格洛利支付利息。|
| |)上述股权转让款系股东汽空厂自有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
| |或者担保,已于2002年4月26日支付完毕,汽空厂已就格洛利的 |
| |本次所得履行完毕代扣代缴义务。 |
| |2002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浦府项字〔2002〕第|
| |27号),同意汽配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
| |2002年1月21日,汽配有限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 |
|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
| |2002年3月20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22|
| |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到2|
| |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合资(港澳台)。 |
|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02年4月26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 |
| |局核准(核准件编号:(沪)汇资核字第010339470号)。 |
| | 6、2004年5月汽配有限股东股权转让 |
| |2004年4月21日,汽配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决 |
| |议,同意北蔡实业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26%的股权转让给北蔡资 |
| |管。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北蔡镇人民政府重新划分下属企业职|
| |能。 |
| |2004年4月26日,北蔡实业和北蔡资管签署《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北蔡实业将所持汽配有限26%股权 |
| |以1,163.38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北蔡资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 |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公司经上海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
| |司评估(评估报告号沪正大评报字〔2004〕第A043号)的截至20|
| |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4,474.54万元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26%确 |
| |定。上述股权转让款已于2004年4月1日支付完毕。北蔡实业应在|
| |2004年度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并于当年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 |。 |
| |2004年4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 |
| |室出具《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浦北集资办﹝2004﹞7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根据199|
| |8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
| |》,上海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
| |进行。2004年5月10日,上述股权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 |
| |成交割。 |
| |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浦府项字﹝2004﹞第|
| |277号),同意汽配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
| |2004年5月20日,汽配有限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 |
|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
| |2004年5月31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22|
| |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到2|
| |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合资(港澳台)。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因北蔡实|
| |业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转让给北蔡资管,从而导致五星村与|
| |北蔡实业终止代持关系,五星村与北蔡资管确定代持股权。具体|
| |调整方式如下: |
| |2004年9月30日,北蔡实业与五星村签署《终止协议》,自2004 |
| |年1月1日起北蔡实业不再代持五星村应享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 |
| |,北蔡实业依据经上海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号|
| |沪正大评报字〔2004〕第A043号)的汽配有限截至2003年12月31|
| |日的净资产4,474.54万元对应15%的股权比例价值,向五星村支 |
| |付671.18万元。 |
| |2004年10月8日,北蔡资管与五星村签署《股权内部确认协议》 |
| |,自2004年1月1日起,五星村通过北蔡资管间接参与汽配有限投|
| |资,享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五星村依据经上海正大资产评估 |
| |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号沪正大评报字〔2004〕第A043号)的|
| |汽配有限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4,474.54万元对应15%的 |
| |股权比例价值,向北蔡资管支付671.18万元。 |
| |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北蔡资管、汽空厂及格洛利确认,于2004年1月1日起,北蔡实业|
| |与五星村关于代持汽配有限15%股权的代持关系解除,北蔡实业 |
| |应支付给五星村671.18万元;于2004年1月1日起,北蔡资管代五|
| |星村持有汽配有限15%股权,五星村应支付给北蔡资管671.18万 |
| |元;三方为简化资金流转手续,北蔡实业直接与北蔡资管进行款|
| |项结算。 |
| |综上,上述代持关系的调整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方已明|
| |确表示对该等调整无异议,相关款项已结算完毕,本次调整真实|
| |有效,各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
| | 7、2008年9月汽配有限增资至400万美元 |
| |2008年3月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
| |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美元增加至400万美|
| |元,新增的2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盈余公积 |
| |转增。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
| |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2008年6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汽|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08﹞第335号 |
| |),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250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注册资|
| |本由200万美元增至400万美元,增加的200万美元由各股东按原 |
| |出资比例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08年6月5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侨|
|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2008年9月2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
|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众会字﹝2008﹞第3703号《|
| |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8月28日,汽配有限已根据2008年2月28|
| |日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兴审浦外字﹝2008﹞第|
| |0001号《审计报告》,从公司盈余公积中提取1,040万元(折合1|
| |51.59万美元)、未分配利润中提取332.16万元(折合48.41万美|
| |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沪众会|
| |字﹝2008﹞第3703号)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08年9 |
| |月1日确认(确认编号:0805146),外资外汇登记编号:210000|
| |0005441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规定,符|
|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 |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实质上是公司|
| |利润分配、红利发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
| |条之规定,居民企业无需纳税,因此北蔡资管和汽空厂无需纳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就|
| |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当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起时生效 |
| |,2011年1月1日废止)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
| |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
| |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格洛利此次以盈|
| |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系发行人于2007年度及|
| |之前年度形成的,在2008年度进行了“分配”,根据上述通知,|
| |格洛利无需纳税。 |
| |2008年9月5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02742(浦东 |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实收资本400|
| |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本次增资系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不是来源于公司借|
| |款或者担保。 |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问题: |
| |(1)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董事会决议的股东出 |
| |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本次增资的沪众会字﹝2008﹞第3703号《验资报告》及相关|
| |出资凭证,本次增资以汽配有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
| |资本。 |
| |2008年3月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
| |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
| |上述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董事会决议的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于2019年12月18日已经北蔡资管、汽空厂和格洛利确认本次出资|
| |方式以汽配有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另外,股|
| |东实际出资方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增资方式一致|
|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
| |综上,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董事会决议的股东出|
| |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已由相关方进行确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
| |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8、2011年9月汽配有限增资至700万美元 |
| |2011年3月24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美元增加至700万|
| |美元,新增的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从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未 |
| |分配利润中提取1,971.18万元(折合3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 |
| |比例转增。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
| |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11﹞第828 |
| |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500万美元增至800万美元,注册|
| |资本由400万美元增至700万美元,增加的300万美元由各股东按 |
| |原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11年7月27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2011年9月18日,上海海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情 |
|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海浦验外字﹝2011﹞第0010号|
| |《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9月7日,汽配有限从未分配利润中提|
| |取1,971.18万元(折合3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实 |
| |收资本。 |
| |本次增资北蔡资管及汽空厂无需纳税,格洛利已履行完毕纳税义|
| |务。 |
| |2011年9月28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02742(浦 |
| |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00万美元,实收资本7|
| |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本次增资于2011年9月2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
| |核准件编号:ZZ3100002011000093)。 |
| |本次增资系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增资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
| |或者担保。 |
| | 9、2013年10月汽配有限增资至1,200万美元 |
| |2012年8月22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增加至1,000|
| |万美元,新增的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从公司2011年度未分配利润 |
| |中提取1,900.44万元(折合3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 |
| |。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
| |为原注册资本价。 |
| |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12﹞第1190|
| |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800万美元增至1,200万美元,注|
| |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增至1,000万美元,增加的300万美元由各股 |
| |东按原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12年10月25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因外方股东格洛利应分配利润扣除所得税后导致税后出资不足,|
| |外汇管理局未能审核通过上述增资。2013年3月14日,汽配有限 |
| |重新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增加至1,200万|
| |美元,新增的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以未分配利润3,139.90万元( |
| |折合5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 |
| |2013年8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13﹞第938 |
| |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1,200万美元增至1,480万美元,|
| |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至1,200万美元,增加的200万美元由 |
| |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13年8月30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2013年9月29日,上海申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情 |
|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申亚会验字﹝2013﹞第1618号《|
| |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9月29日,汽配有限从未分配利润中提 |
| |取3,139.90万元(折合5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实 |
| |收资本。 |
| |就本次增资而言,北蔡资管及汽空厂无需纳税,格洛利已履行完|
| |毕纳税义务。 |
| |2013年10月17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02742(浦 |
| |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实收资 |
| |本1,2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13年9月10日出 |
| |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本次增资系未分配利润转增,增资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
| |担保。 |
| | 10、2016年12月汽配有限股东股权转让 |
| |为厘清股权关系,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北蔡资管代五星村持|
| |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进行还原。 |
| |2016年7月1日,汽配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决议|
| |,同意北蔡资管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15%的股权转让给莲南工贸 |
| |。莲南工贸为五星村控制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 |
| |2016年7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浦府项字〔2016〕第|
| |414号),同意汽配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
| |2016年7月20日,汽配有限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 |
|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
| |2016年12月6日,北蔡资管、莲南工贸和五星村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北蔡资管受五星村的委托将其持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 |
| |以3,5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莲南工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公司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 |(评估报告号坤元评报〔2016〕543号)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
| |净资产23,711.99万元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15%确定。莲南工贸于|
| |2016年12月23日向北蔡资管支付3,557万元,北蔡资管于2016年1|
| |2月30日向五星村支付3,557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于股|
| |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北蔡资管已就本|
| |次股权转让所得在2016年度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并于当年完成企业|
|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
| |2016年12月7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所持上海汽车空调|
| |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部分转让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16﹞|
| |34号),同意北蔡资管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汽配有限15% |
| |的股权直接转让给五星村全资设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暨莲南工|
| |贸(无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以恢复双方真实的持股|
| |比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2016年12月14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 |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
| |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类型为有限责任 |
|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清理完毕。 |
| |综上,汽配有限股权代持已清理完毕,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纠|
| |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11、2016年12月汽配有限增资至1,560万美元 |
| | (1)基本情况 |
|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和|
| |外部投资者向公司增资,2016年12月5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 |
| |并作出决议: |
| |1、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从 |
| |原先1,200万美元变更为1,560万美元。 |
| |2、上海沃蕴作为汽配有限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以2,733.41万元 |
| |人民币对汽配有限进行增资,其中126万美元(以缴款当日汇率 |
| |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
| |为货币出资。 |
| |3、格洛利以2016年公司利润分配取得税后现金股利1,692.11万 |
| |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78万美元(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
| |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未|
| |分配利润转增。 |
| |4、民生投资(注:于本次增资时该公司的名称为“民生通海投 |
| |资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6月更名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 |限公司”)以846.06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39万美元|
| |(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
| |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5、银来雨汇以1,692.11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78万 |
| |美元(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
| |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6、常州和富以846.06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39万美 |
| |元(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
| |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7、本次增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 |
| |修订。 |
| |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倍(投后估值)确定。根据投资者本|
| |次增资投入的资金及该部分投资股改后对应的股数折算,增资价|
| |格为2.6032元/股。 |
| |2016年12月12日,公司与汽空厂、北蔡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
| |、民生投资、银来雨汇、常州和富、上海沃蕴就本次增资签订《|
| |增资协议》。后续上述主体就本次增资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
| |协议》。 |
| |2016年12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600429)。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验|
| |资报告》(天健验﹝2016﹞521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2月1|
| |6日止,汽配有限已收到格洛利、上海沃蕴、民生投资、银来雨 |
| |汇和常州和富出资7,809.74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2,502.29万|
| |元(折合360万美元),计入资本公积5,307.46万元。 |
|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管理局就本次增加注册资|
| |本事宜办理变更登记,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91310115607249670N)。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7年2月27日出具 |
| |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本次增资,股东格洛利的资金来源为未分配利润,其余股东资金|
| |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 |
| |发行人本次增资引入外部股东系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
| |资本实力,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和外部投资者向公司增资,具备合|
| |理性。上海沃蕴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入股系实施股权|
| |激励计划之目的。 |
| | 12、2017年8月汽配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预 |
| |先核准通知书》(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02201705180047号),同|
| |意汽配有限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股份有限公司”。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6日为汽配有 |
| |限整体变更出具天健审〔2017〕21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 |报告》,截至2017年4月30日,汽配有限(母公司)净资产为20,|
| |699.25万元。 |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坤元评报﹝2017﹞3|
| |91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
| |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汽|
| |配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1,120.61万元。|
| |2017年6月22日,汽配有限董事会通过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
| |司的决议,汽配有限以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69|
| |9.25万元为基础,按照1.5923:1的比例折为13,000万股,整体 |
| |变更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 |同日,汽空厂、北蔡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民生投资、银来|
| |雨汇、常州和富、上海沃蕴作为发起人签署了《上海汽车空调配|
| |件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约定了汽配有限全体股东|
| |作为上海汽配的发起人,通过汽配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上海|
| |汽配,以汽配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699.25|
| |万元,按1.5923:1的比例折为股本1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 |,余额7,699.2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其各自在|
| |汽配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
| |2017年7月8日,上海汽配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议案、《公司章|
|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
| |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017年6月26日,上海汽配召开 |
|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了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
| |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
| |调配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
| |17﹞14号),批准本次股份改制事项。 |
| |2017年7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701050)。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编号 |
| |为天健验﹝2017﹞54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 |
| |截至2017年4月30日,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 |
| |本)为1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7,699.25万元。 |
| |2017年8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海汽配核发了《营 |
|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49670N),汽配有|
| |限正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7年11|
| |月29日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 |
| | 13、2018年5月上海汽配增资至21,100万元及股东股权转让 |
| |为收购莲南汽附100%的股权,并实施股权激励,2017年12月30日|
| |,上海汽配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 |由13,000万元增加至21,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100万元由股 |
| |东汽空厂、北蔡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常州和富、上海沃蕴|
| |及新股东上海莲聚、华新橡塑认购。同日,公司、汽空厂、北蔡|
| |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上海沃蕴、常州和富与上海莲聚和华|
| |新橡塑签署《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
| |议》。 |
| |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6年12月的增资价格乘以2016年|
|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比(相比|
| |2015年)确定,为2.97元/股。 |
| |2017年12月25日,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 |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浦北|
| |集资委﹝2017﹞19号),同意本次增资相关事项。 |
| |2018年5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800656)(因出 |
| |资方式描述错误,2018年6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
| |本次变更重新出具编号为沪浦外资备201800792号《外商投资企 |
| |业变更备案回执》)。 |
| |2018年5月29日,上海汽配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统一 |
|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 |为21,1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未上市)。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8年8月15日出具 |
| |《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 ○1 2018年3月第一次出资 |
| | 截至2018年3月30日,汽空厂和北蔡资管已缴纳其认缴注册 |
| |资本2,507.15万元和562.83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经|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3日出具的天健|
| |验﹝2018﹞100号《验资报告》验证。 |
| | ○2 2018年6月第二次出资 |
| | 截至2018年6月29日,格洛利、莲南工贸、上海沃蕴、上海 |
| |莲聚、华新橡塑和常州和富已缴纳其认缴注册资本合计3,754.97|
| |万元,格洛利以现金股利出资,其他股东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
|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 |
| |的天健验﹝2018﹞287号《验资报告》验证。 |
| |本次增资,股东格洛利的资金来源为未分配利润,其余股东资金|
| |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就本次增资|
| |,格洛利已履行完毕纳税义务。 |
| |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
| |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 |
| |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
| |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
| |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
| |行的直接投资,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
| |资本公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
| |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
|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境外投资者以分得|
| |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
| |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 |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因此就本次格洛利使用股利增资|
| |部分,格洛利可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
| | ○3 2018年9月上海汽配股东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出资 |
| | 格洛利因外汇资金不足无法及时缴纳出资,故将其认购公司|
| |1611.74万股中的585.70万股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迪之凯。2018 |
| |年9月20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格洛利将 |
| |其持有的公司585.70万股(对应实缴出资金额0元)转让给迪之 |
| |凯。本次转让系0对价转让,格洛利并未因此获得收益,因此, |
| |格洛利无需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 |
| |2018年10月22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
|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801529)。 |
| |截至2018年9月30日,格洛利和迪之凯已缴纳其认缴注册资本合 |
| |计1,275.04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
| |384号《验资报告》验证。 |
| |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8年12月12日|
| |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本次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
| |者担保。 |
| |发行人本次增资引入外部股东系为收购莲南汽附100%的股权。上|
| |海莲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入股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之目的。 |
| |格洛利因外汇资金不足无法及时缴纳出资,故将其认购公司1611|
| |.74万股中的585.70万股以0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迪之凯,由迪|
| |之凯通过以境内人民币出资的方式承担目标股份的出资义务。 |
| | 14、2019年1月上海汽配增资至25,300万元 |
| |为收购北华企管100%股权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8年12月7日 |
| |,上海汽配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
| |司以每股3.1元的价格增发股份4,200万股,将公司股本由21,100|
| |万股增至25,3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1,100万元增至25,300万|
| |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汽空厂、格洛利、莲南工贸、上海|
| |沃蕴、北蔡资管、上海莲聚、银来雨汇、华新橡塑、迪之凯及新|
| |股东欣鳌蕴以货币形式认购,原股东常州和富及民生投资放弃认|
| |购。 |
| |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2.61倍确定,为3.1元/股。 |
| |2018年12月6日,北蔡镇集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 |
| |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18﹞41号|
| |)。 |
| |2018年12月18日,汽空厂、格洛利、莲南工贸、上海沃蕴、北蔡|
| |资管、上海莲聚、银来雨汇、常州和富、民生投资、华新橡塑、|
| |迪之凯及欣鳌蕴与上海汽配签署《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
| |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3.10元/股的价格认购4,200万股,|
| |认购价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缴足。 |
| |2019年1月2日,上海汽配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统一社|
| |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 |25,3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
| |上市)。 |
| |2019年1月8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0033)。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9年6月25日出具 |
| |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 ①2018年12月第一次出资 |
| |截至2018年12月29日,汽空厂、莲南工贸、北蔡资管、上海沃蕴|
| |、银来雨汇、华新橡塑、上海莲聚、迪之凯和欣鳌蕴已缴纳其认|
| |缴注册资本合计3,334.51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4日出具的天健|
| |验﹝2019﹞8号《验资报告》验证。 |
| | ②2019年6月第二次出资 |
| |截至2019年6月30日,格洛利已缴纳其认缴注册资本865.49万元 |
| |,以货币和现金股利出资。上述出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 |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天健验﹝2019﹞199号《验 |
| |资报告》验证。 |
| |本次增资,股东格洛利的资金来源为应付股利及自有资金,其余|
| |股东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 |
| |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
| |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 |
| |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
| |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
| |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
| |行的直接投资,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
| |资本公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就本次格洛利使用股利增|
| |资部分,格洛利可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
| |发行人本次增资系为收购北华企管100%股权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 |。欣鳌蕴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入股系实施股权激励计|
| |划之目的。 |
| |欣鳌蕴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发行人与员工的正常工资、|
| |奖金发放等一般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关系或者资金往来。 |
| | 15、2019年2月,股东股权转让 |
| |2019年2月28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
| |定迪之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500万股以1,55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
| |转让给格洛利。 |
| |2019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外|
| |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0466)。 |
| | 16、2019年8月,北蔡资管所持发行人股份无偿划转 |
| |本次股权转让前,北蔡资管持有汽空厂100%股权,汽空厂持有上|
| |海汽配35.35%股权,北蔡资管持有上海汽配7.93%股权,为更好 |
| |地发挥汽空厂对汽车零部件企业投资平台的职能,提升管理效率|
| |,北蔡资管拟无偿划转其持有的上海汽配7.93%股权给汽空厂。 |
| |因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股权划转,故本次转让价格为0元 |
| |。 |
| |2019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办公室出具浦北集资办﹝2019﹞4号《关于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 |
| |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之产权 |
| |界定意见》,北蔡资管持有的上海汽配7.93%的股权为集体资产 |
| |。 |
| |2019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具浦北集资委﹝2019﹞24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
| |公司接受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划转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
| |份有限公司7.93%股权的批复》,同意汽空厂接受北蔡资管无偿 |
| |划转的上海汽配7.93%股权。 |
| |2019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具浦北集资委﹝2019﹞25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
| |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划转 |
| |给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北蔡资管将持有的|
| |上海汽配7.9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汽空厂。 |
| |2019年7月26日,北蔡资管和汽空厂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
|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
|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
| |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入 |
| |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
| |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本|
| |次无偿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转让过程中无需缴纳所得税|
| |,北蔡资管及汽空厂就该税务处理事项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
| |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进行。20|
| |19年8月12日,上述股权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完 |
| |成交割。 |
| |2019年8月19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 |
|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1168)。 |
| | 17、2019年10月,股份转让终止 |
| |2019年10月14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
| |协议》,鉴于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 |
| |鉴于格洛利尚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股|
| |份转让协议》终止执行。 |
| |2019年10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1474)。 |
| | 18、2019年12月,股份转让 |
| |2019年12月25日,常州和富(该企业的合伙人为史娟华及其女儿|
| |史维)与史娟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常州和富将其持|
| |有的上海汽配的全部股份以1,500.44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给史|
| |娟华。常州和富合伙人为史娟华及其女儿史维,本次转让为常州|
| |和富内部调整,本次转让价格为3.1元/股,定价依据系参考发行|
| |人最近一次增资价格。股权转让款来自股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
| |自公司借款或者担保,转让款已支付完毕。常州和富已就本次股|
| |权转让所得完成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
| | 19、2021年11月,股份转让 |
| | (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
| |因发行人上市具有不确定性及拟调整投资结构等因素,史娟华于|
| |2021年11月8日分别与汽空厂和谷章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 |,约定史娟华将其持有的上海汽配的242.00万股股份以3.20元/ |
| |股的价格转让给汽空厂,将其持有的上海汽配的242.01万股股份|
| |以3.2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谷章萍。本次转让价格系考虑发行人 |
| |盈利情况及前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
| |款来自股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自公司借款或者担保,转让款已|
| |支付完毕。史娟华已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得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义务。 |
| | (2)谷章萍基本信息 |
| |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谷章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谷章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 |股东资格。 |
| |20、关于部分股东存在的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存在差异|
| |的情况 |
| |1)历次差异的具体时间点,包括实际出资时间、验资时间及对 |
| |应的汇率情况,汇率数据资料来源,历次出资对应股权变化的工|
| |商变更时间 |
| | 2)汇率差异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
| |①发行人设立时以及1993年7月增资时依据的汇率差异原因及合 |
| |理性 |
| |发行人设立时以及1993年7月增资时依据的汇率存在较大差异, |
| |其相关背景及具体原因如下: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1985年至1993年|
| |期间我国实行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
| |制度,市场汇率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波动,而官方汇率为外汇管|
| |理局制定,相对稳定,因此,在同一时间节点,存在两个不同的|
| |汇率。 |
| |发行人设立和第一次增资时,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缴|
| |纳人民币出资金额依据的汇率为出资日的市场汇率,而在验资时|
| |依据的汇率为出资日的官方汇率,即出资时与验资时分别依据了|
| |两个不同的汇率。如前所述,市场汇率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波|
| |动,而官方汇率相对稳定,故发行人设立与第一次增资出资时汇|
| |率差异巨大系由于受市场影响,即出资日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本|
| |身存在较大差异所致。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存在的上述差异最终|
| |导致发行人设立与第一次增资出资时出现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
| |本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 |
| | ②1994年7月发行人增资时依据的汇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
| |1994年7月发行人增资时依据的汇率不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国务 |
| |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
| |〕89号),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 |,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
| |浮动汇率制。该次汇率差异系出资时与验资时依据的汇率不同,|
| |汇率差异较小,系市场的正常浮动导致。 |
|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实|
| |收资本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固定资产的入账及折旧明细,经核|
| |查,北蔡实业(含五星村)、汽空厂均已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
| |不实的情况。 |
| |根据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空厂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
| |的《确认函》,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率等原因|
| |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确认于汽配有限设立时至|
| |汽配有限1997年增资完成时,五星村、北蔡实业、汽空厂及格洛|
| |利持有汽配有限的股权比例始终分别为15%、11%、26%及48%,且|
| |确认各股东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的股东权益。 |
| |因此,上述出资差异系当时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
| |率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汇率的正常市场浮动所致,北蔡实业、五|
| |星村及汽空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
| |的美元金额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
| |一步作了确认,上述出资差异具备合理性,且历次出资均已出资|
| |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
| | 2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不涉及返程投资 |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
|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
| |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
| |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
| |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
| |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
|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
| |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
| |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
| |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根据《返程投资外汇管|
| |理所涉及业务操作指引》之“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
| |(补)登记”的审核原则载明:“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
| |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
| |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
|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 |
| |、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
| |仍回到永久居所的自然人; |
| |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
|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 |
| |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
| |境外企业格洛利历任东主吴本昌先生为台湾人士,ANG HOCK GUA|
| |N(洪福源)出生地为新加坡,自出生起取得新加坡国籍,均为 |
| |境外自然人,不曾为中国公民,不存在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的|
| |情况,吴本昌先生、ANG HOCK GUAN(洪福源)均仅存在通过格 |
| |洛利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外资权益,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内资权益的|
| |情形,不属于“返程投资”中所述的境内居民,格洛利亦不属于|
| |“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不涉|
| |及返程投资,无须履行返程投资相关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
| | 22、历史沿革确认意见 |
| |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农业|
| |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
| |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北蔡镇人民政府出具|
| |的《关于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说明》,经联社成立并|
| |有效运作以前,由北蔡镇集资委履行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
| |管理职能;北蔡镇集资委为北蔡镇人民政府关于集体资产管理成|
| |立的非常设机构,北蔡镇集资委的工作受北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 |与监督。经联社成立并有效运作以后,由其履行北蔡镇农村集体|
| |资产的管理职能。 |
| |2019年12月20日,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 |于对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
| |有限公司、上海莲南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
| |浦北集资委﹝2019﹞44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历史沿革中的出资瑕疵均已由相关方补足或确认无争议,股权代|
| |持已还原至实际的权利人且还原过程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的瑕疵均不存在导致|
| |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均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均不|
|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历次|
| |股权转让、增资均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并经 |
|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相关变更|
| |程序合法、合规,历次增资的价格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合理|
| |,不存在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 |2020年7月30日,经联社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北蔡经济 |
| |联合社所属集体控股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IPO申 |
| |报中相关主体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浦北经联社﹝2020﹞3号 |
| |),经联社复核了集资委出具的上述浦北集资委﹝2019﹞44号确|
| |认意见,表示无异议,就相关公司的历史沿革确认意见与集资委|
| |一致。 |
| |2020年9月27日,北蔡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 |
| |北蔡经济联合社所属集体控股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
| |司IPO申报中相关主体历史沿革的复核意见》(浦北府﹝2020﹞7|
| |6号),北蔡镇人民政府作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单位, |
| |审核了经联社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北蔡经济联合社所属|
| |集体控股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中相关主 |
| |体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意见如下:北蔡镇人民政府认可并同|
| |意经联社的确认意见。 |
| |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北蔡镇人|
| |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说明》,北|
| |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出具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
| |认意见,在经联社成立并有效运作以后,作为履行北蔡镇农村集|
| |体资产的管理职能的职能部门,亦出具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
| |意见。另外,北蔡镇人民政府作为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单位|
| |,出具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复核意见。故发行人历史沿革已根据|
| |相关规定取得了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权结|
| |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行政审|
| |批、备案等程序,已履行了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外资、外汇管理|
| |等相关规定。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已实际支付,资金来源合|
| |法,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合理,公司历次股权变|
| |动过程中履行完毕税收缴纳义务。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
| |况,现已清理完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不存|
| |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增资过程中|
| |多次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出资方式与主管机关批复的出资情|
| |况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未及时缴纳出资等情况虽构成出资瑕疵,但|
| |其原因合理,已按照当时各方股东的约定出资,出资方式符合当|
| |时的法律法规,其实际出资情况及方式已经相关股东方于2019年|
| |12月18日签署的《确认函》统一确认,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且公司已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并|
| |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 |人或相关股东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
| |成实质障碍。 |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
| |系原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配有限公司)|
| |,上海汽配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川沙县北蔡实业公司、上海汽车|
| |空调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空调器厂,原名上海汽车空调|
| |器厂)和香港格洛利国际公司(HONGKONG WUS FIRM&CO.)出资 |
| |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2年7月8日登记注册。上海汽配|
| |有限公司以201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
| |,总部位于上海市。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33,733.50万元,股份总数33,733.50万股(每股面值|
| |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19,161,002股;无限 |
| |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18,173,998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3-10-23|上市日期 |2023-11-01|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8433.5000 |每股发行价(元) |14.23 |
├──────────┼─────┼──────────┼─────┤
|发行费用(万元) |13436.71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20008.705|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06572.0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40.02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9.99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7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8.75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上海北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柳州莲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苏州日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武汉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沈阳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浙江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芜湖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墨西哥)可变资本股份| 孙公司 | 100.00|
|有限公司 | | |
├──────────────────┼────────┼─────┤
|上海莲南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开化莲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