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001239 永达股份 更新日期:2026-03-24◇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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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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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Xiangtan Yongda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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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永达股份 |证券代码|00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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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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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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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深圳A股 |上市日期|202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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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沈培良 |总 经 理|沈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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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冯侃 |独立董事|旷跃宗,欧秋生,黄守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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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31-58617999 |传 真|86-731-58617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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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xtydjx.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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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fengkan@xtydjx.com;qinqin@xtydjx.com;service@xtydjx.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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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工业园伏林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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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工业园伏林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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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电气机械及器材、钢结构件的制造和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道|
|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依|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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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大型专用设备金属结构件和高速重载齿轮锻件的生产与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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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05年6月28日,沈培良和周卫国共同作为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 |
| |,并召开股东会,决议设立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
| |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沈培良以货币出|
| |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00%;周卫国以货币出资49.00万|
| |元,占注册资本的49.00%。 |
| |2005年7月1日,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 |并出具“湘鹏程验字[2005]第6109号”验资报告,确认股东出资|
| |足额到位。 |
| |2005年7月4日,有限公司领取了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
| |册号为“43030020119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21年9月27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天职业字[2021]40462号”《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1 |
| |年7月31日净资产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有限公司截至2021 |
| |年7月31日的净资产为375,727,187.92元。 |
| |2021年9月28日,沃克森出具编号为“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1 |
| |)第1622号”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
| |限公司项目涉及其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截|
| |至2021年7月31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77,487,665.65 |
| |元。 |
| |2021年9月29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 |
|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同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
| |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
| |认公司截至202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75,727,187.92元扣 |
| |除其他综合收益-425,049.27元以及专项储备12,060.54元后的可|
| |折股净资产为376,140,176.65元,按2.090:1的比例折为变更后 |
| |股份公司的股份合计180,000,000股,剩余196,140,176.65元计 |
| |入资本公积。 |
| |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 |通过了《关的议案》等议案。 |
| |2021年9月30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湘潭市市场监督 |
| |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7767693780”的《|
| |营业执照》,股份公司名称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三、发行人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的变化情况 |
| | 1、2020年9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
| |2020年9月8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邓雄将所持有限公|
| |司4.00%的股权(对应720.00万元注册资本)以1,200.00万元转 |
| |让给张强强。 |
| |2020年9月8日,邓雄与张强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
| |让价格为1.67元/元注册资本,价款已足额支付。 |
| | 2020年9月8日,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 2、2020年9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
| |2020年9月18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邓雄将所持有限 |
| |公司3.00%的股权(对应540.00万元注册资本)以900.00万元转 |
| |让给袁石波。 |
| |2020年9月22日,邓雄与袁石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 |
| |转让价格为1.67元/元注册资本,价款已足额支付。 |
| | 2020年9月22日,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 3、2021年5月,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
| |2021年5月18日,傅能武与兰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
| |持有的有限公司3.00%的股权(对应540.00万元注册资本)以3,0|
| |00.00万元转让给兰伟。 |
|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5.56元/元注册资本,价款已足额支付。 |
| |2021年5月20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 |
| |宜。 |
| | 2021年5月24日,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 4、2021年5月,有限公司第六次股权转让 |
| |2021年5月27日,沈培良与彭水平、沈熙、沈波、沈望签署了股 |
| |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4.90%的股权(对应882.0|
| |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彭水平、4.70%的股权(对应846.00万元|
| |注册资本)转让给沈熙、4.70%的股权(对应846.00万元注册资 |
| |本)转让给沈波、4.70%的股权(对应846.00万元注册资本)转 |
| |让给沈望。沈培良系彭水平之丈夫,系沈熙、沈波、沈望之父亲|
| |,本次股权转让系无偿转让。 |
| |2021年5月27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 |
| |宜。 |
| | 2021年5月28日,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 5、2021年9月。 |
|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股|
| |本及股东变化的情形。 |
| | (三)关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其他情况的说明: |
| | 1、沈培良对傅能武、邓国政、邓雄赠与的情况 |
| |(1)傅能武、邓国政、邓雄的工作履历、对公司做出的贡献、 |
|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
| |傅能武、邓国政、邓雄的工作履历、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与实|
| |际控制人的关系情况如下: |
| | 1)傅能武的工作履历 |
| | 2)邓国政的工作履历 |
| |1970年3月至1984年12月,历任湘潭电机厂(现湘潭电机集团有 |
| |限公司)机车车间工人、生产计调员、工段长;1984年12月至19|
| |92年2月,历任湘潭电机厂零件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1992年2|
| |月至1997年8月,历任湘潭电机厂五分厂(现湘电重型装备有限 |
| |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生产副经理;1997年8月至2004 |
| |年4月,担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件事业部经理;2005年5|
| |月至2011年8月,担任永达有限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21年12月|
| |,担任永达有限董事长助理。 |
| | 3)邓雄的工作履历 |
| |1995年12月至2005年12月,担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生产部|
| |工人;2005年12月至2015年12月,担任湘潭电机物流有限公司供|
| |应部干部;2017年4月至2020年11月,担任永达有限公司办文员 |
| |。 |
| |综上,傅能武、邓国政为公司两任总经理,同时为公司股东,因|
| |实际控制人沈培良非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
| |及市场开拓,傅能武与邓国政均具备较高的技术及管理水平,主|
| |要负责公司的技术及工艺开发和具体生产管理,上述二人与实际|
| |控制人沈培良系内部合作伙伴关系;邓雄系邓国政之子,曾在公|
| |司任职,其享受实际控制人沈培良的赠与主要系因其已无偿受让|
| |其父邓国政所持发行人股权,实际控制人按其父要求直接对邓雄|
| |赠与,本质仍是基于其父邓国政对发行人所作贡献。除此外,傅|
| |能武、邓国政、邓雄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系。 |
| | (2)赠与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以及是否对赠与行为公证 |
| |实际控制人对傅能武、邓国政的赠与资金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 |第一,如前所述,二人对公司发展历程均有较大贡献,对其赠与|
| |主要是基于对其贡献的认可与奖励;第二,傅能武及邓国政均属|
| |于专业技术人员,而实际控制人沈培良善于战略规划及市场开拓|
| |,可形成较好的互补关系,实际控制人沈培良赠与资金主要用于|
| |二人受让股权及增资(根据各方约定,首次赠与后两年内发行人|
| |若需要增资,由实际控制人继续赠与二人所需认缴资金,维持二|
| |人各占发行人总股本15%的持股比例),通过持股使二人与公司 |
| |经营发展业绩绑定,亦可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尤其是对现任总|
| |经理傅能武的激励,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故实际控制人对傅能|
| |武、邓国政的赠与理由充分合理。 |
| |邓雄系邓国政之子,邓国政已于2018年1月2日将其所持股权全部|
| |无偿转让给邓雄,实际控制人向邓雄提供资金亦是应邓国政要求|
| |以及履行其与邓国政约定,将邓国政享有的权益让渡给邓雄,本|
| |质仍是基于邓国政对公司所作贡献的认可而进行的赠与,故实际|
| |控制人对邓雄的赠与理由充分合理。 |
| |2022年6月7日,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出具(2022)湘潭湖证|
| |内民字第5357号、(2022)湘谭湖证内民字第5358号、(2022)|
| |湘潭湖证内民字第5359号公证书,对上述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
| |综上,实际控制人沈培良向傅能武、邓国政、邓雄赠与的理由充|
| |分合理,上述赠与行为均已完成公证。 |
| |(3)受赠人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抽屉协 |
| |议、上市后纠纷等风险 |
| |傅能武、邓国政、邓雄通过上述赠与资金取得的发行人股权系本|
| |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代持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抽|
| |屉协议和上市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
| |(4)邓雄作为邓国政之子,在其父离开公司后其继续享受实际 |
| |控制人的赠与的合理性 |
| |2017年,沈培良与邓国政就现金赠与事项约定:沈培良承诺向邓|
| |国政赠与资金,用于其受让周卫国当时所持公司15%的股权,同 |
| |时,两年内若公司需要增资,沈培良将继续向其赠与按照其持股|
| |比例计算所需的认缴资金,以保证邓国政所持该部分股权比例在|
| |两年内维持在15%。 |
| |2018年1月2日,因家庭内部财产分配,邓国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
| |转让给其子邓雄。沈培良为履行前述约定,应邓国政要求由其子|
| |邓雄接受沈培良的后续赠与资金。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 |
| |,邓雄共计接受沈培良5次赠与。 |
| |前述赠与期间,邓国政因个人身体原因退居二线,担任发行人董|
| |事长助理,亦会对发行人的发展及具体技术工艺等方面提出建议|
| |,直至2021年12月正式离职。 |
| | 故邓雄受赠仍系在其父任职期间。 |
| |综上所述,沈培良赠与邓雄资金是在邓国政任职期间应其要求赠|
| |与,本质仍是基于邓国政对公司所作贡献的认可而履行其与邓国|
| |政的赠与约定,具有合理性。 |
| |(5)傅能武、邓雄减持的原因,资金去向,是否流向实际控制 |
| |人及其亲属 |
| | 傅能武、邓雄减持的原因,资金去向情况如下: |
| | 1)傅能武、邓雄减持的原因 |
| |2021年5月,傅能武将所持发行人3%的股权(对应540.00万元注 |
| |册资本)以3,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兰伟,此次股权转让系傅|
| |能武欲改善生活品质以及解决个人及家庭资金需求。 |
| |2020年9月,邓雄分别将其所持发行人4%的股权(对应720.00万 |
| |元注册资本)以1,2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强强,将其所持发|
| |行人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40.00万元)以900.00万元的价格|
| |转让给袁石波,上述股权转让均系邓雄欲改善生活品质以及解决|
| |个人及家庭资金需求。 |
| |2)傅能武、邓雄减持资金去向以及是否流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
| |属 |
| | ①傅能武减持资金去向 |
| |傅能武收到减持所得资金后,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缴纳税款|
| |、购买房产车辆、赠与近亲以及资金拆借。其中,傅能武与实际|
| |控制人沈培良配偶彭水平以及其子沈望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具体|
| |情况如下: |
| |傅能武与彭水平之间的资金往来为还款,即归还傅能武于2020年|
| |9月向沈培良的借款100.00万元,前述借款用于傅能武父亲因病 |
| |住院期间的治疗。 |
| |B.傅能武与沈望之间的资金往来为短期拆借且已清偿完毕,具体|
| |为:沈望于2021年6月拟购买房产急需大额资金,但其本人及其 |
| |父亲手上暂无足额现金,而傅能武当时因股权减持获得较多现金|
| |,傅能武及沈培良系多年朋友关系,故2021年6月9日傅能武向沈|
| |望转账两笔资金合计900.00万元用于沈望购房周转,沈望取得该|
| |笔借款后于2021年6月10日支付房款890.67万元,后于2021年10 |
| |月全额归还傅能武900.00万元,因拆借时间较短,并未约定利息|
| |。 |
| |傅能武与实际控制人亲属沈望、彭水平的往来均系个人拆借,具|
| |有合理性,且相关拆借已清偿完毕,傅能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 |属之间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②邓雄减持资金去向 |
| | 邓雄减持后资金未流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
| |傅能武、邓雄减持的原因均系改善生活品质以及解决个人及家庭|
| |资金需求,傅能武减持后部分资金存在流向实际控制人亲属彭水|
| |平及沈望的情形,但相关款项均系个人拆借且已清偿完毕,具有|
| |合理性,傅能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
| |他利益安排;邓雄减持资金未流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
| |综上,实际控制人沈培良赠与傅能武、邓国政、邓雄的理由充分|
| |合理,赠与行为已进行公证,上述受赠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 |在代持情况,不存在抽屉协议、上市后纠纷等风险;邓雄作为邓|
| |国政之子,沈培良赠与邓雄资金是在邓国政任职期间应其要求赠|
| |与,本质仍是基于邓国政对公司所作贡献的认可而履行其与邓国|
| |政的赠与约定,具有合理性;傅能武、邓雄减持的原因均系改善|
| |生活品质以及解决个人及家庭资金需求,傅能武减持后部分资金|
| |存在流向实际控制人亲属彭水平及沈望的情形,但相关款项均系|
| |个人拆借且已清偿完毕,具有合理性,傅能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 |亲属之间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邓雄减持资金未流向|
| |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
| | 2、2007年实物出资的情况 |
| | (1)2007年实物出资是否真实 |
| |2007年7月,发行人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增至1,000.00万元, |
| |其中沈培良认缴增资459.00万元、周卫国认缴增资441.00万元。|
| |本次出资方式为货币及实物,具体为:沈培良以货币出资137.70|
| |万元,以车辆、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321.30万元,合计459.00万|
| |元,周卫国以货币出资132.30万元,以车辆、机器设备等实物出|
| |资308.70万元,合计441.00万元。 |
| |2007年7月23日,湘潭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潭国会 |
| |验评字(2007)第09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沈培良、周 |
| |卫国拟出资的车辆、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该等实物资产在2007年|
| |7月23日的评估值为715.45万元。 |
| |2007年7月27日,湘潭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潭国会 |
| |验字(2007)第09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7年7月|
| |27日,永达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00.00万元,其|
| |中货币出资270.00万元,实物出资630.00万元,出资实物为车辆|
| |及机器设备。 |
| |沈培良、周卫国向发行人出资的车辆和机器设备的权属已移交至|
| |发行人。 |
| | 综上,2007年实物出资真实。 |
| | (2)是否履行了评估、变更登记等程序 |
| |如前所述,2007年7月23日,湘潭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 |
| |具“潭国会验评字(2007)第09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 |
| |沈培良、周卫国拟出资的车辆、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该等实物资|
| |产在2007年7月23日的评估值为715.45万元。 |
| |2007年7月23日,沈培良、周卫国与发行人签订《财产移交书》 |
| |,确认沈培良、周卫国已将17台机器设备、2辆车辆转移给发行 |
| |人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
| |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沈培良|
| |、周卫国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及车辆已经交付给发行人,无需履|
| |行资产变更登记程序,上述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
| |综上,2007年实物出资已履行了评估程序,无需履行变更登记程|
| |序。 |
| | (3)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
|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
|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
| |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
| |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 |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 |综上,在本次增资后,发行人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合计|
| |为37%,高于法定比例,因此,上述出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
| |的规定。 |
| | (4)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 |
| |2007年沈培良、周卫国用于出资的车床、叉车、起重机等机器设|
| |备及车辆为沈培良、周卫国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于2007年7月23 |
| |日已完成转移手续并投入公司生产经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
| |之日,不存在因前述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及车辆的权属问题发生|
| |争议或纠纷的情况。 |
| |因时间间隔较久,沈培良、周卫国未能妥善保存购买前述出资资|
| |产的购买合同、汇款单据、入库单据等资料,2007年实物出资部|
| |分资料保存不完整,中介机构无法对该笔实物出资的具体情况进|
| |行有效核查。基于审慎性考虑,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发行人股|
| |东大会审议通过,实际控制人沈培良于2021年12月以货币715.45|
| |万元对前述实物出资部分进行置换。 |
| | 综上,本次实物出资的资产权属不存在瑕疵。 |
| |(5)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 |
| |存在相关风险 |
| |2021年12月,实际控制人沈培良以715.45万元货币对前述实物出|
| |资部分进行置换。 |
| |2022年4月18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22]28389号”《截|
| |至2021年12月31日验资报告及出资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发行|
| |人已收到沈培良置换实物出资的现金7,154,468.76元。 |
| |2023年1月1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 |
| |行人自2005年7月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 |
|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
| |规而被处罚和立案调查的记录。 |
|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未受到行政处罚|
| |或存在相关风险。 |
| |综上,发行人2007年实物出资真实,已履行了评估程序,无需履|
| |行变更登记程序。非货币出资的比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 |资产的权属不存在瑕疵,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况,不存|
| |在受到行政处罚且不存在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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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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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3-11-30|上市日期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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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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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60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12.05 |
├──────────┼─────┼──────────┼─────┤
|发行费用(万元) |8680.54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7230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63619.46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27.51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3.72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4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5.64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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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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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江苏金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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