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001203 大中矿业 更新日期:2026-03-25◇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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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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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Dazhong Mining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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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证券代码|0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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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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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钢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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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深圳A股 |上市日期|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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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林圃生 |总 经 理|林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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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林圃正 |独立董事|王丽香,陈修,魏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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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472-5216664 |传 真|86-472-5216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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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dzky.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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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nfo@dzky.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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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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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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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
| |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
| |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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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铁矿石采癣铁精粉和球团生产销售、副产品机制砂石及硫酸的加|
| |工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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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前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 |
| | 1、1999年10月,大中有限设立 |
| |1999年,乌海市众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天信精洗煤有限|
| |公司(天信公司)、北京万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万昌公司)签署《|
| |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内蒙古大中矿业有限责任|
|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6万元,其中乌海众兴出资人民币506万元|
| |,占注册资本的50.30%,天信公司和万昌公司分别出资人民币25|
| |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4.85%。 |
| |1999年10月28日,巴彦淖尔盟会计师事务所乌拉特前旗分所出具|
| |《验资报告》,对拟设立的大中有限截至1999年10月28日的实收|
| |资本进行了审验,确认:实际到位资本1,006万元,其中实收资 |
| |本1,006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
| |1999年10月29日,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工商局向大中有限核发《企|
|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6万元。 |
| |大中有限设立时,公司未及时开设验资专用账户,经出资人协商|
| |同意,股东将验资款项汇入林来嵘个人账户办理验资。1999年11|
| |月10日,大中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验资资金1,006万元借给 |
| |控股股东乌海众兴使用。1999年11月12日,大中有限与乌海众兴|
| |签订了《借款协议》。自2000年1月至2001年11月,乌海众兴陆 |
| |续通过支付汇票、现金转账、代付款项以及由天信公司代其向大|
| |中有限还款等方式全部偿还了该1,006万元借款。 |
| |立信大华对大中有限自1999年10月29日至2003年3月8日止注册资|
| |本、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复核,并于2011年4月出具立信大华核[|
| |2011]第1791号《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 |实收股本的复核报告》,认为:截至2001年11月16日,众兴集团|
| |已以各种形式将对大中矿业的借款足额归还,各股东对大中矿业|
| |的初始出资实际缴纳到位。 |
| |大中有限设立时,股东作为出资的货币资金已实际缴纳到位;大|
| |中有限与乌海众兴的借贷行为存在不规范情形,但已经双方自行|
| |规范,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有效性|
| |及依法存续。 |
| | 2、2002年3月,大中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
| | 2001年12月16日,大中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 |
| |1)股东天信公司、万昌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大中有限24.85%的出|
| |资分别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乌海众兴; |
|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350万元,其中原股东乌海众兴以实物资 |
| |产认缴增资额1,426万元,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2,432万元,占注|
| |册资本的72.47%,新增个人股东梁宝东以实物资产认缴增资额92|
| |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53%。同日,乌海众兴与天信公司和万 |
| |昌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与梁宝东签订《大中公司股东|
| |出资协议书》。 |
| |2001年12月14日,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乌海众兴与梁|
| |宝东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内兴益评字(2001)第78|
|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01年12月10日,该等实物资|
| |产的评估值为2,350.27万元。2002年3月12日,乌拉特三益(联合|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乌益会事验字(2002)第18号《验资报告》, |
| |确认:截至2002年3月12日,大中有限已收到乌海众兴出资1,426|
| |万元,梁宝东出资924万元,出资形式为实物资产。2002年3月13|
| |日,大中有限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
| |乌海众兴实际用于增资的资产为林来嵘替大中有限垫付的1,222.|
| |10万元机器设备款和工程款及乌海众兴对大中有限的204万元债 |
| |权;梁宝东实际用于增资的资产为梁宝东替大中有限垫付的924.|
| |17万元机器设备款和工程款。 |
| | 1)林来嵘垫付的1,222.10万元机器设备款和工程款 |
| |林来嵘代大中有限垫付的机器设备款和工程款共计1,222.10万元|
| |,其中机器设备款568.75万元,工程款653.35万元。 |
| |2000年4月至2001年3月,林来嵘分别与神府煤田矿山机电物资采|
| |购供应站(以下简称神府煤田)、邹城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矿山|
| |闲置设备调剂中心(以下简称邹城物资)、包头市宣龙工程机械有|
|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龙机械)和太原机电配件经销处(以下简 |
| |称太原机电)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空压机等机器设备 |
| |并投入大中有限。 |
| |林来嵘向神府煤田等4家单位共支付设备购买款项568.75万元, |
| |合同金额与林来嵘付款金额之差50.86万元由大中有限支付。神 |
| |府煤田等4家单位向林来嵘出具了568.75万元的收据,并向大中 |
| |有限开具了619.61万元的发票。 |
| |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大中有限与浙江省平阳县第二井巷工 |
| |程处一队、乌海施工队和乌拉特前旗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签订多项工程承包合同。 |
| |林来嵘向施工队共支付工程建设款653.35万元,工程结算总金额|
| |与林来嵘付款金额之差307.74万元由大中有限支付。工程承包方|
| |向林来嵘开具了金额为653.35万元的收据。地面矿车运输线路基|
| |款的发票由道碴原料供应商涿鹿县张家堡矿山机械设备综合经销|
| |部向大中有限开具;其他工程完工验收后,发票统一由乌拉特前|
| |旗地方税务局向大中有限开具。发票总金额为961.09万元,与工|
| |程结算金额一致。 |
| |根据林来嵘、乌海众兴和大中有限于2000年3月签署的《三方协 |
| |议》,凡林来嵘出资在大中有限形成的资产,视为乌海众兴对大|
| |中有限的投资,由乌海众兴财务记账,大中有限适时在工商局办|
| |理乌海众兴增资手续;同时,凡林来嵘出资在大中有限形成的资|
| |产视为林来嵘对乌海众兴的投资,乌海众兴适时在工商局办理林|
| |来嵘增资手续。因此,林来嵘对大中有限的垫付款即视同为乌海|
| |众兴对大中有限的垫付款。2002年4月,林来嵘将上述1,222.10 |
| |万元垫付款作为对乌海众兴的增资投入乌海众兴并完成工商登记|
| |。 |
| | 2)乌海众兴对大中有限的204万元债权 |
| |截至增资验资基准日2002年3月12日,乌海众兴在归还1,006万元|
| |的基础上,实际形成了对大中有限的238.17万元债权,其中乌海|
| |众兴将对大中有限的债权204万元转为对大中有限的投资款。 |
| |由于当时生效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中未包括债权,因此无|
| |法办理债权出资的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将该笔出|
| |资量化为二号井筒装备工程(内兴益评字(2001)第78号《资产评 |
| |估报告》在建工程明细中22号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工商登 |
| |记。 |
| |3)梁宝东垫付的924.17万元机器设备款和工程款梁宝东用于增资|
| |的实物资产为梁宝东代大中有限垫付的924.17万元机器设 |
| |备款和在建工程款,其中机器设备款255万元、在建工程款669.1|
| |7万元。 |
| |2001年1月,梁宝东分别与包头市特惠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 |简称“特惠达物资”)和包头市宇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宇诺工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绞车等机器设备 |
| |并投入大中有限。 |
| |梁宝东向特惠达物资和宇诺工贸支付了设备价款255万元,前述 |
| |单位向梁宝东出具了255万元的收据,向大中有限开具了255万元|
| |的发票。 |
| |2000年8月,大中有限与山东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井巷公 |
| |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其承建书记沟4#矿体主竖井、竖风井|
| |掘砌工程。 |
| |梁宝东共向施工队支付工程建设款669.17万元,工程总金额与梁|
| |宝东付款金额之差213.31万元由大中有限支付。工程承包方向梁|
| |宝东开具了金额为669.17万元的收据。工程完工验收后,发票由|
| |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向大中有限开具。 |
| | 发票总金额为882.48万元,与工程结算金额一致。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转让方天信精洗煤和北京万昌计划停止|
| |经营,故转让其所持大中有限股权。定价的依据是:由于发行人|
| |发展初期,按出资额平价转让,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
| |乌海众兴以自筹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资金来源合法。 |
| |本次增资的原因是:大中矿业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资本|
| |金。定价依据为:经股东会同意,由原股东乌海众兴及新股东梁|
| |宝东按注册资本平价增资,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出资人乌海|
| |众兴的出资来源为其自筹资金,来源合法;出资人梁宝东的出资|
| |来源为其自筹资金,来源合法。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
|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3、2003年3月,大中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
| | 2002年9月15日,大中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 |
| |1)梁宝东实物出资设备268.79万元经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质量要|
| |求,决定将原设备如数退还梁宝东;大中有限向锦州矿山配件公|
| |司订购2M提升机并付款37.33万元,账面误入梁宝东投资款; |
| |2)梁宝东将其持有大中有限894万元股权转让给众兴集团(2002年|
| |5月23日,乌海众兴名称变更为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
| |司),转让价款为587.49万元; |
| |3)众兴集团以实物资产增加对大中有限投资共计601.74万元(其 |
| |中306.12万元用于补齐第一条中退还梁宝东的资产金额); |
| |4)2002年6月30日大中有限股东会决议中众兴集团以广通吉普车 |
| |增加在大中有限的投资12.20万元,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 |
| |本次增资中一同办理。同日,梁宝东与众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
| |协议》。 |
| |2002年10月3日,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兴益评字(|
| |2002)第59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众兴集团出资的资产进行了 |
| |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为613.94万元。2002年10月15日,乌拉特三|
| |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乌益会事验字(2002)第206号《验资 |
| |报告》,确认:众兴集团对大中有限实物资产出资614万元,其 |
| |中306万元用于补足梁宝东不合格设备和误入梁宝东账的设备,3|
| |08万元用作众兴集团对大中有限新增出资;截至2002年10月15日|
| |,大中有限实收资本为3,664万元。2003年3月8日,大中有限完 |
| |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
| | 本次实缴出资情况为: |
| | 1)梁宝东被退回的306.12万元出资 |
| |梁宝东被退回的306.12万元出资中,其中268.79万元为机器设备|
| |资产,37.33万元为抵顶梁宝东对公司欠款。 |
| |上述1至5号资产均为原梁宝东代大中有限垫付设备款后投入大中|
| |有限的资产,其中2至5号资产退回金额与原梁宝东垫付款金额产|
| |生7.00万元差额的原因为:该等机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时需要经|
| |过运输安装方可使用,运输安装费用同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退|
| |回时该费用一并由梁宝东承担。6至7号资产并非由梁宝东垫付款|
| |项形成,此次也一并退回给梁宝东。 |
| |2000年8月和2000年10月,大中有限向锦州矿山配件经销处预付 |
| |设备采购款37.33万元,但最终锦州矿山配件经销处未向大中有 |
| |限销售相应设备。锦州矿山配件经销处并未将款项直接退回给公|
| |司,而是退回给梁宝东,因此导致梁宝东对大中有限欠款37.33 |
| |万元。本次增资时,梁宝东以37.33万元出资抵免了该笔债务, |
| |并由众兴集团补足出资。 |
| | 2)众兴集团的613.94万元实物资产出资 |
| |2002年6月,众兴集团与大中矿业签署“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表” |
| |,由众兴集团将原值为12.50万元,已提折旧0.30万元的广通吉 |
| |普车作为实物投资,交付大中有限使用。 |
| |除12.20万元广通吉普车外,众兴集团用于增资的其余601.74万 |
| |元实物资产实际为林来嵘代大中有限垫付的机器设备款和工程款|
| |601.74万元,其中机器设备款268.87万元、二手车购买款38万元|
| |、工程款294.87万元。2003年4月,林来嵘将上述601.74万元垫 |
| |付款作为对众兴集团的增资投入众兴集团并完成工商登记。 |
| |2001年11月至2002年7月,林来嵘分别与北票市选矿机械有限责 |
| |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票选矿”)、包头市星光磁性节能设备有限|
| |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磁性”)、包头市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以下简称“鸿运机械”)和沈阳重型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沈阳华扬”)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自磨机等机器设备。 |
| |2001年11月至2002年9月,林来嵘向北票选矿等4家单位支付款项|
| |263.37万元,前述单位向林来嵘出具了263.37万元的收据,其余|
| |1.41万元由大中有限支付。星光磁性向大中有限开具了发票;由|
| |于北票选矿、鸿运机械、沈阳华扬3家单位未开具发票,因此大 |
| |中有限向乌拉特前旗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其中林来嵘支付|
| |5.49万元。 |
| |2002年6月,林来嵘与星光磁性签订《二手车出售协议》,星光 |
| |磁性将两辆东方红自卸车(内兴益评字(2002)第59号《资产评估 |
| |报告》中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中1号资产)作价38万元出售给林来|
| |嵘,林来嵘取得自卸车后交付大中有限使用。 |
| | 因此,林来嵘共替大中有限垫付机器设备款306.87万元。 |
| |2002年3月至2002年5月间,大中有限与乌海施工队、全本建施工|
| |队分别签订多项工程承包合同。 |
| |林来嵘向施工队共支付工程建设款294.87万元,工程总金额与林|
| |来嵘付款金额之差0.09万元由大中有限支付。工程承包方向林来|
| |嵘开具了金额为294.87万元的收据。工程完工验收后,发票统一|
| |由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向大中有限开具,发票总金额为294.96|
| |万元,与工程结算金额一致。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出具立信大华核[2011]第1791号 |
| |《复核报告》,认为:经过第二次增资时对各股东出资额的调整|
| |,各股东对大中有限两次增资的出资实际缴纳到位。 |
| |大中有限第一次增资时,乌海众兴对大中有限的204万元债权为 |
| |乌海众兴向大中有限支付有关款项或代付相关费用而形成的股东|
| |负债,真实、有效。乌海众兴对大中有限的债权出资尽管不符合|
| |增资时《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但大中有限已实际拥有并|
| |使用相关货币资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
| |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 |
|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
| |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 |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
| |大中有限的主管工商行政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工商行政|
| |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1999年至2003年间,大中有限设|
| |立登记、增资及股权转让的登记事项及文件,不存在违反《公司|
|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无行政处罚。 |
| |因此,大中有限增资过程中尽管存在不规范情形,但股东出资已|
| |足额到位,该等不规范事项不影响大中有限增资的有效性及合法|
| |存续。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转让方梁宝东因个人资金需求及原出资|
| |存在部分瑕疵退出公司股份。定价的依据是:由于发行人发展初|
| |期,按出资额平价转让,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众兴集|
| |团以自筹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来源合法。 |
| |本次增资的原因是:大中矿业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资本|
| |金。定价依据为:经股东会同意,由原股东众兴集团按注册资本|
| |平价增资,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出资人众兴集团的出资来源|
| |为其自筹资金,来源合法。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
| |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其股权结构变化 |
| | 1、2009年5月,大中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09年5月4日,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信审字[2|
| |009]1156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12月31日,大中有|
| |限账面净资产值为92,281.60万元。2009年5月5日,北京亚超资 |
|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亚超评估字[2009]9013号《资产评估报告》|
| |,确认:以200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大中有限评估后净资|
| |产价值为456,266.83万元。 |
| |2009年5月22日,众兴集团与梁宝东签订《发起人协议》。同日 |
| |,大中有限召开2008年度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 |,决定: |
| |(1)将大中有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2,281.60万|
| |元中的85,0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合为股本、1,332.25万元作为|
| |资本公积、5,949.35万元作为盈余公积(为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 |
| |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根据审计报告出具日有效的《企业会计|
| |准则讲解》(2008),需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中单独反映),|
|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公司现有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照原有限责任 |
| |公司股权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中众兴集团持有84,3|
| |04万股,持股比例约为99.18%,梁宝东持有696万股,持股比例 |
| |约为0.82%。2009年5月24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 |
| |2009年5月24日,北京立信出具了京信验字(2009)006号《验资报|
| |告》,对全体股东以其所持大中有限的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认|
| |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审验。 |
| |2009年5月29日,公司在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 |
| |记,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增资原因是:本次大中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为:大中有限全体股东按其持有的大中有限净资产折股|
| |出资,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出资人众兴集团和梁宝东以其持|
| |有的大中有限的净资产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本次整体变更为股|
| |份公司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2、2009年7月增资 |
| |2009年6月9日,大中矿业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
| |:众兴集团以现金4亿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新增股份36,844万股, |
| |认购价格约为1.09元/股,定价依据为公司2008年12月31日经审 |
| |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值;其余股东不参与本次增资。 |
| |2009年6月17日,北京立信出具京信验字(2009)010号《验资报告|
| |》,确认:截至2009年6月17日,公司已收到众兴集团增资资金4|
| |0,000万元,新增股本36,844万元,资本公积3,156万元,出资方|
| |式为货币。 |
| |本次增资的原因是:大中矿业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资本|
| |金。定价依据为:大中有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
| |股净资产值,约为1.09元/股,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出资人 |
| |众兴集团的出资来源为其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次增资系|
| |增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3、2009年9月增资 |
| |2009年8月24日,大中矿业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
| |定:公司股本由原来的121,844万股增加至124,592万股,新增股|
| |份2,748万股,由原股东梁宝东和新吸收的10名自然人股东认购 |
| |新增股份,认购价格约为1.09元/股,定价依据为大中矿业2008 |
| |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值。除安凤梅为安素梅之姐|
| |、梁保国为梁宝东之兄外,其他参与增资的自然人主要为本公司|
| |或控股股东众兴集团的核心管理团队,引入该等自然人股东的目|
| |的是增强对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 |
| |2009年8月31日,北京立信出具了京信验字(2009)017号《验资报|
| |告》,确认:截至2009年8月27日,公司已收到11名自然人增资 |
| |资金2,983.71万元,新增股本2,748万元,资本公积235.71万元 |
| |,出资方式为货币。 |
| |本次增资的原因是:除梁宝东为公司创始人、安凤梅为安素梅之|
| |姐、梁保国为梁宝东之兄外,其他参与增资的自然人主要为本公|
| |司或控股股东众兴集团的核心管理团队,引入该等自然人股东的|
| |目的是增强对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梁宝东|
| |增资的原因是创始人增加出资;安凤梅为实际控制人安素梅之姐|
| |,其增资的原因是家族内部财产安排;梁保国为公司创始人梁宝|
| |东之兄,其增资的原因是家族内部财产安排。定价依据为:大中|
| |有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值,约为1.09|
| |元/股,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安素梅、梁宝东等11名自然人 |
| |此次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其个人工作积累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
| |合法。本次增资系增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 | 4、2009年10月增资 |
| |2009年9月22日,大中矿业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
| |定:公司股本由原来的124,592万股增加至128,906万股,新增股|
| |份4,314万股,由梁宝东等原7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新增自然人股 |
| |东认购此次新增股份,认购价格为约1.09元/股,定价依据为大 |
| |中矿业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 |
| | 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增跃增资时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管。 |
| |2009年9月24日,北京立信出具了京信验字(2009)018号验资报告|
| |,对本次增资事宜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09年9月22日,公 |
| |司已收到8名自然人增资资金4,683.27万元,新增股本4,314万元|
| |,资本公积369.27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
| |本次增资的原因是:除梁宝东为公司创始人外,其他参与增资的|
| |自然人主要为本公司或控股股东众兴集团的核心管理团队,引入|
| |该等自然人股东的目的是增强对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吸引和留住|
| |关键人才;梁宝东增资的原因是创始人增加出资。定价依据为:|
| |大中有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值,约为|
| |1.09元/股,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梁宝东等8名自然人此次出|
| |资的资金来源均为其个人工作积累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 |本次增资系增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 5、2011年1月,股份转让 |
|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为妥善安排大中矿业的实际控制人林 |
| |来嵘及安素梅家庭成员财产分配问题以及进一步巩固大中矿业核|
| |心管理团队,大中矿业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向安素梅、林圃生、林|
| |圃正、核心管理人员梁宝东、张云及新加入的管理人员程国川、|
| |孙建新、张全意转让大中矿业部分股份。 |
|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众兴集团分别与孙建新及张全意签订 |
| |《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款确认书》,以两位新股东实|
| |际入职前最近一个月末大中矿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数据作为股份转|
| |让价格(分别为1.32元/股及1.34元/股),将其持有的大中矿业的|
| |股份分别转让给两位新股东各100万股。 |
| |2010年12月,众兴集团分别与安素梅、林圃生、林圃正、梁宝东|
| |、张云及程国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
| |大中矿业每股净资产1.20元减去大中矿业2010年每股分红0.10元|
| |得出的1.10元/股作为股份转让价格,众兴集团将其持有的大中 |
| |矿业部分股份转让给上述各自然人,其中安素梅受让128.91万股|
| |、林圃生受让6,445.30万股、林圃正受让6,445.30万股、梁宝东|
| |受让12,890.60万股、张云受让6,445.30万股、程国川受让100万|
| |股。 |
| |2010年12月30日,大中矿业召开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同意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向安素梅、林圃生、林圃正、梁宝东|
| |、张云、程国川、孙建新及张全意转让股份事宜,对《公司章程|
| |》进行修订。 |
| |众兴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安素梅和实际控制人子女|
| |林圃生和林圃正的原因是家庭成员财产安排。定价的依据是:参|
| |照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1986元减去发行人20|
| |10年每股分红0.1元确定每股价格为1.0986元,定价公允,具备 |
| |合理性。受让方安素梅、林圃生和林圃正以其取得的发行人分红|
| |以及后续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获得的对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
| |款,受让方资金来源合法。截至目前,安素梅股权转让款尚有30|
| |0.16万元暂未支付,根据众兴集团及安素梅书面确认,股份转让|
| |款支付进度不违反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众兴集团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梁宝东和张云的原因是老股东之间的|
| |转让。定价的依据是:参照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
| |产1.1986元减去发行人2010年每股分红0.1元确定每股价格为1.0|
| |986元,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张云以其取得的发行人 |
| |分红以及后续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获得的对价支付本次股份|
| |转让款,受让方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梁宝东以其取得的发行人|
| |分红以及后续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获得的对价支付本次股份|
| |转让款,受让方资金来源合法。截至目前,梁宝东股权转让款尚|
| |有2,478.48万元暂未支付,根据众兴集团及梁宝东书面确认,股|
| |份转让款支付进度不违反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 |纠纷。 |
| |众兴集团将部分股份转让给程国川、孙建新和张全意的原因是稳|
| |定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实施股权激励。众兴集团将部分股份转|
| |让给程国川的定价依据是参照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每股净|
| |资产1.1986元减去发行人2010年每股分红0.1元确定每股价格为1|
| |.0986元,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众兴集团将部分股份转让给 |
| |孙建新的定价依据是根据孙建新入职时间参照发行人截至2010年|
| |11月30日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222元,确定每股价格为1.3222|
| |元,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众兴集团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张全意|
| |的定价依据是根据张全意入职时间参照发行人截至2010年12月31|
| |日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367元,确定每股价格为1.3367元,定|
| |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程国川、孙建新和张全意以其自有|
| |资金支付股份转让款,受让方资金来源合法。 |
| |前述增资及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
| |纠纷。 |
| | 6、2011年3月,股份转让 |
| |2011年3月5日,张全意因个人家庭原因自大中矿业处离职,经众|
| |兴集团与张全意协商,签订《股份回购协议》,以原股份转让价|
| |格1.34元/股回购张全意所持大中矿业100万股股份。同日,众兴|
| |集团与葛雅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大中矿业50万|
| |股股份转让给葛雅平。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上述众兴集团回购|
| |张全意股份价格一致,为每股1.34元。 |
| |2011年3月9日,为进一步改善大中矿业股权结构,促进公司治理|
| |规范化,经协商,众兴集团与杭州联创永溢、无锡同创创业、上|
| |海联创永沂、新疆联创永津、杭州联创永源及杭州联创投资管理|
| |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众兴集团将所持大中矿业|
| |1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杭州联创永溢、无锡同创创业、上海联创|
| |永沂、新疆联创永津、杭州联创永源,转让价格为每股7.44元,|
| |转让价款共计111,600万元。其中,杭州联创永溢受让2,231.18 |
| |万股,无锡同创创业受让2,688.17万股,上海联创永沂受让3,09|
| |1.40万股,新疆联创永津受让1,344.09万股,杭州联创永源受让|
| |5,645.16万股。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同日,上述各方签署|
|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联创基金五家合伙企业的股|
| |东权利(除收益权和处置权)均委托杭州联创永溢作为授权代表统|
| |一行使。 |
| |张全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众兴集团的原因是张全意因个人家庭原|
| |因自发行人处离职,经协商,由众兴集团购回张全意所持发行人|
| |的全部股份。定价的依据是:张全意取得股份的原价即1.3367元|
| |/股,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众兴集团以自有资金支付 |
| |股份转让款,来源合法。 |
| |众兴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葛雅平的原因是老股东之间的股份转|
| |让。定价的依据是:参照张全意转让股份价格即1.3367元/股, |
| |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葛雅平以自有资金支付股份转让|
| |款,来源合法。 |
| |众兴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杭州联创永溢、无锡同创创业、上海|
| |联创永沂、新疆联创永津、杭州联创永源的原因是引入外部投资|
| |机构融资,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价的依据是:协商确定为7.|
| |44元/股,定价公允,具备合理性。受让方以各自合伙人缴纳的 |
| |出资支付股份转让款,来源合法。 |
| |前述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7、2011年4月,股份转让 |
| |2011年4月12日,原股东王增跃辞去在大中矿业处任职,众兴集 |
| |团与王增跃经协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王增跃将其持有的大|
| |中矿业300万股股份以每股约1.09元的原价转让给众兴集团。201|
| |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 |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王增跃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众兴集团的原因是王增跃辞去在发行人|
| |处职务,经协商,由众兴集团购回王增跃所持发行人股份。定价|
| |的依据是:按王增跃取得股份的原价即约1.09元/股,定价公允 |
| |,具备合理性。受让方众兴集团以自有资金支付股份转让款,来|
| |源合法。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8、2017年2月,股份转让及部分代持股权的形成 |
| |2015年至2016年,由于铁矿石价格持续低迷,公司出现经营及财|
| |务困难,同时公司上市计划未能如期实现,部分自然人股东寻求|
| |退出,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由于众兴集团为大|
| |中矿业进行了大量担保,为避免大中矿业因偿债风险影响控股股|
| |东控制权,以及考虑到公司计划境外融资的需要,故由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委托他人回购发行人相应股份。具体为:众兴集团|
| |委托刘海燕持股并控制圣元昌、并通过圣元昌回购部分股份,委|
| |托员工王东回购部分股份;林来嵘委托XUEDA(美国国籍)持股并 |
| |控制佰仟亿,并通过控佰仟亿回购部分股份。2016年12月,公司|
| |股东梁宝东、牛忠育、张云、贾兴贵、张钧、王增跃、程国川、|
| |葛雅平、林国龙、安凤梅与圣元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
| |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圣元昌;公司股东林圃生|
| |、林圃正与佰仟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
| |全部股权转让给佰仟亿;公司股东张云与王东签订《股权转让协|
| |议》,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王东。 |
| |同时,自然人股东经协商转让发行人股份:公司股东孙建新与何|
| |维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何|
| |维凌;公司股东林国龙与王东、张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
| |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王东和张杰;股权转让价格为各方|
| |协商确定。 |
| |2016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同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9、2017年6月,股份转让及部分代持股份的形成 |
| |2017年3月,公司股东梁宝东、牛国锋与圣元昌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圣元昌,本|
| |次股权转让为圣元昌代众兴集团受让股权。 |
| |2017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 |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10、2018年12月,股份转让 |
| |2018年8月,公司股东梁宝东与吴向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 |安素梅与张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 |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 |同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11、2019年7月,股权转让及第一批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19年7月,为解除圣元昌代持的股份,圣元昌与金辉稀矿签订 |
| |《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持股权全部转让给金辉稀矿;为解除|
| |王东代持股份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王东与金辉稀矿、牛国锋、|
| |张杰、吴金涛、张静、高文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持|
| |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上述公司及自然人;按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 |王东与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持|
| |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安凤梅;基于王喜明的工作贡献,根据众兴|
| |集团的安排,王东与王喜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持公|
| |司部分股权转让给王喜明;基于王东的工作贡献,众兴集团将王|
| |东代持的剩余公司股份(10万股)转让给王东。至此,圣元昌及王|
| |东代持公司股份全部得以解除。 |
| |2019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
| |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12、2019年12月,股权转让 |
| |2019年12月,为满足公司股东梁宝东家族内部财产安排的需要,|
| |梁宝东与其女儿梁欣雨签订《股份赠与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公|
| |司部分股权零对价转让给梁欣雨;为满足公司进一步股权激励的|
| |需要,众兴集团分别与王福昌、林圃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 |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后者;为引入外部财务投资人,|
| |金辉稀矿与华芳集团签订《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有限公司股份转|
| |让协议》,将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后者。 |
| |2019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 |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13、2020年1月,股权转让 |
| |2020年1月,公司股东林圃生为照顾年幼子女,表示不能长期在 |
| |安徽矿山工作,不再符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条件,林圃生与众兴集|
| |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公司40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
| |给众兴集团。 |
| |2020年1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
| |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14、2020年4月,股权转让及第二批股权代持的解除 |
| |2020年4月,基于实际控制人对持股结构的安排,金辉稀矿与林 |
| |来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林来|
| |嵘;基于解除公司剩余股份代持的需要,佰仟亿与林来嵘签订《|
| |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全部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来嵘,至此,|
| |公司股份代持情况全部解除。鉴于股东王喜明不符合众兴集团对|
| |其激励的条件,王喜明与众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 |持有全部股权转让给众兴集团;基于公司股权激励的需要,众兴|
| |集团与新引入高级管理人员周国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 |持有的部分转让给周国峰。 |
| |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
| |意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 |本次股权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 (三)代持及代持还原的具体情况 |
| | 1、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 |
| |2015年至2016年,铁矿石价格持续低迷,发行人出现经营及财务|
| |困难,且其上市计划未能如期实现,同时个别自然人股东存在资|
| |金需求,因此部分自然人股东寻求退出,并协商由控股股东、实|
| |际控制人安排受让该等股东所持股份。为避免发行人因偿债风险|
| |出现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全部被冻结,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利用股|
| |权质押为发行人新增贷款提供增信的能力,以及考虑发行人境外|
| |融资计划,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委托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
| |持股、代为控制的企业受让上述自然人拟转让的股份。 |
| | 2、相关股份代持的形成、解除是否合法合规 |
| | (1)股份代持的形成过程 |
| |2017年2月、6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委托他人代持股|
| |份形成过程中,委托人众兴集团、林来嵘分别与代持人刘海燕、|
| |王东及XUEDA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就代持事项作出约定;并由股 |
| |份转让人与代持人或代持人代为持有的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就转让发行人股份事项作出约定,且该等股份转让均经发行人股|
| |东大会审议同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 |
| |上述股份代持形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协议不违反《合|
| |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
| | (2)股份代持的解除过程 |
| | 1)圣元昌及王东代持股份的解除 |
| |2019年7月,根据众兴集团对发行人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和解除代 |
| |持的安排,王东将所代持的发行人2,530万股股份转让给牛国锋 |
| |、张杰、吴金涛、张静、高文瑞、王喜明、安凤梅;同时,王东|
| |将其剩余代持股份3,905.3万股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金 |
| |辉稀矿,并与受让方分别签订相应《股权转让协议》。王东代持|
| |发行人股份解除。 |
| |根据众兴集团安排,圣元昌将所代持的发行人57,684,995股股份|
| |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金辉稀矿,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圣元昌代持发行人股份解除。 |
| |上述股份转让均经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 |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 |
| | 2)佰仟亿代持股份的解除 |
| |2020年4月,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排,为解除佰仟亿 |
| |间接股东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权益代持导致发行人股份存|
| |在间接代持问题,佰仟亿将其代持的发行人12,890.6万股股份转|
| |让给林来嵘。佰仟亿间接代持发行人股份就此解除。 |
| |该次股份转让经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并|
| |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 |
| |经过上述股份转让后,圣元昌和佰仟亿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王|
| |东除本人持有的发行人30万股股份外,其代持的发行人股份均已|
| |根据实际持有人众兴集团安排予以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代持均已|
| |解除。 |
| |发行人股份代持的形成及解除相关方均已签订相应协议,并经发|
|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且依法履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 | 3、代为回购股份相应的资金来源及走向 |
| |综上,代为回购股份相应对价的现金部分资金来源均为众兴集团|
| |提供,或以众兴集团对股份转让人享有的债权抵销部分转让对价|
| |,股份转让款的走向均为股份转让人取得股份转让款和/或抵销 |
| |其个人负有的债务,资金来源与走向与代持情况相匹配。 |
| |4、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有无纠 |
| |纷或潜在纠纷 |
| |综上,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为根据受让方不|
| |同,按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转让以及解除股|
| |份代持的不同情况而分别以取得股份的价格或参照发行人净资产|
| |定价,均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代持股份的形成及解除过程未发生|
| |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
| |5、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是否还存在其他代 |
| |持行为 |
| |代持解除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原代持人未以任何形式|
| |代持发行人权益,现有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其本人所有,发行人目|
| |前的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不存在代持行为。 |
| |2021年4月,根据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会“证监许可[2021]1199号”的核准以及贵公司章程规定,本公|
| |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894.00万股(每股面 |
| |值1元),增加股本人民币218,94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 |
| |本为人民币1,508,000,000.00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 |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381号),截|
| |至2021年4月26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94.00万|
|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6,081,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
|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50,833,334.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 |人民币1,815,247,865.7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8,94|
| |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596,307,865.75元。本次变更|
| |后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508,000,000.00元。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802.1588 |
| |万元,总股本为150,802.158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1,557.8202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
| |通股份A股129,244.3386万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04-20|上市日期 |2021-05-10|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1894.0000|每股发行价(元) |8.98 |
├──────────┼─────┼──────────┼─────┤
|发行费用(万元) |15083.33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96608.12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81524.79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0.78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2.9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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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定价中签率 |0.07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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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22.9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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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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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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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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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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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内蒙古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内蒙古大中矿业管理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 孙公司 | 100.00|
|司 | | |
├──────────────────┼────────┼─────┤
|内蒙古大千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内蒙古金辉稀矿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包头市固阳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包头市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Singapore Dazhong Mining Internation| 子公司 | 100.00|
|al Trading PTE. LTD. | | |
├──────────────────┼────────┼─────┤
|临武县大源数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70.00|
├──────────────────┼────────┼─────┤
|乌兰察布大中铜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湖南声海电子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湖南大中锂电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芜湖荣耀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 联营企业 | 0.00|
|限合伙) | | |
├──────────────────┼────────┼─────┤
|郴州市城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香花岭锡业有限责任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四川中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四川省大中耀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大中(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大中(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大中矿业(扬中)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天津远通拓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安徽中晟金属球团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安徽省大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安徽金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安徽金日晟矿业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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