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283 聚胶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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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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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Focus Hotmelt Company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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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证券代码|301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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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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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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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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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曙光 |总 经 理|陈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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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廖燕桃 |独立董事|葛光锐,罗晓光,Sui Mart|
| | | |in 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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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20-82469190 |传 真|86-20-82469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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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ocushotmel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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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cretaryoftheboard@focushotmel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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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A|
| |1)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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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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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
| |除外);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涉及|
|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审|
| |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 |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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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卫材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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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聚胶有限由邵丹、刘青生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
| |0.00万元。 |
| |2012年10月12日,广州市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
| |报告》(广红会验字[2012]第622号),经其审验,截至2012年1|
| |0月12日止,聚胶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300.00万元, |
| |全部以货币出资,其中,邵丹、刘青生以货币形式分别缴纳出资|
| |285.00万元、15.00万元,首次出资额占聚胶有限注册资本的30%|
| |。 |
| |2012年10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核准公司设立|
| |登记,并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20年4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出具《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0]第495号),经其审验,截 |
| |至审计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25,573.4|
| |0万元。 |
| |2020年5月26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 |
| |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0]第189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 |
| |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26,910.67万元。 |
| |2020年6月15日,聚胶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同意按照2019 |
| |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25,573.40万元,折合股份有限 |
| |公司股本6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净资产超过股本的19|
| |,573.40万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
| |2020年8月6日,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召开创|
| |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 |2020年8月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
| |本次变更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4号|
| |),验证截至2020年8月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聚胶有限|
| |净资产缴纳的实收资本6,000万元。 |
| |2020年8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 |登记。 |
| |202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母公司2019年12月31|
| |日的净资产追溯调整为20,074.5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462.65 |
| |万元、资本公积7,720.61万元、库存股5,400.00万元、盈余公积|
| |1,731.33万元、未分配利润12,559.93万元),追溯调整后,折 |
| |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净资产(扣 |
| |除库存股)超过股本的19,474.51万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
| |公积。 |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5月,聚胶有限增资 |
| |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
| |375.00万元增加至3,462.6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7.65万元,由 |
| |聚胶资管以货币出资87.65万元认购。 |
| |2018年5月11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 |登记。 |
| |按照公司2017年6月外部股东入股时的估值(投后4亿元),本次|
| |增资的认缴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公允价值为11.85元/注册资本|
| |,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951.16万元,一次性计入2017年管理|
| |费用。 |
| | 2、2018年11月,聚胶有限股权转让 |
|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李鹏、李静分别将|
| |其持有公司的4.33%、5.41%股权转让给富丰泓锦,本次转让系代|
| |持股权还原,双方以0对价转让并进行税务申报。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18年11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登记。 |
| | 3、2019年9月,聚胶有限实收资本变更为3,462.65万元 |
| |2019年9月16日,广东粤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粤信[2019]验字19042号),经其审验,截至2019年8月29|
| |日止,聚胶有限收到聚胶资管缴纳的注册资本405.33万元,全部|
| |以货币出资。本次出资后,连同前期累计出资,公司累计实缴注|
| |册资本为3,462.65万元。 |
| | 4、2020年1月,聚胶有限股权转让 |
|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聚胶资管、刘青生|
| |、陈曙光、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
| |、王炳梅、李国强将其合计持有公司6.98%股权按照24.84元/出 |
| |资额的价格分别转让3.49%给富丰泓锦和科金聚创。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20年1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 |登记。 |
| | 5、2020年6月,聚胶有限股权转让 |
| |2020年5月18日,聚胶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类型由其 |
| |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决|
| |议同意刘青生将其持有公司的2.85%股权转让给冯淑娴(冯淑娴 |
| |系公司董事沃金业的配偶),本次转让系代持股权还原,双方以|
| |0对价转让并进行税务申报;决议同意王炳梅将其持有公司的1.4|
| |2%股权转让给王文辉,王炳梅系公司员工王文辉的父亲,双方以|
| |0对价转让并进行税务申报。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20年6月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登|
| |记。 |
| | 6、2020年8月。 |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
| | 7、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及还原情况 |
| | (1)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及还原 |
| | 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情况 |
| |2012年10月,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
| |亮、肖建青、王文辉等8人约定共同投资设立聚胶有限。鉴于当 |
| |时除刘青生、周明亮外,其他6人尚未办理完原单位的离职手续 |
| |,因此,全体出资人商定由刘青生及其朋友邵丹代为持有聚胶有|
| |限的股权。 |
| |根据各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银行流水,上述出资均由各实际出资人|
| |支付,邵丹与刘青生向发行人出资系通过银行转账,实际出资人|
| |向邵丹支付出资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及少量现金;由于系公司初|
| |创,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元,相关印花税已缴纳。 |
| | ②2013年7月,陈曙光加入公司时的股权转让 |
| |2013年7月,为引进并激励陈曙光加入公司,公司原实际股东刘 |
| |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王|
| |文辉同意分别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给陈曙光,转让价格为1元/|
| |实缴注册资本。 |
| |经各相关方逐一确认,受让人陈曙光已现金支付股权款。本次转|
| |让系平价转让,由于公司当时尚未盈利,因此价格定为每实缴注|
| |册资本1元,价格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不涉及财产 |
| |转让所得税;各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缴纳印花税。 |
| | ③2014年1月,刘青生转让股权给冯淑娴 |
| |2014年1月,为引进并激励沃金业加入公司,公司原实际股东一 |
| |致同意,由刘青生转让其持有公司的4%股权给沃金业的配偶冯淑|
| |娴,转让价格为1元/实缴注册资本。因股权仍处于代持状态,本|
| |次转让并未办理工商登记。 |
| |根据双方的银行流水及确认,冯淑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支付|
| |转让款给刘青生,由于公司尚未盈利,本次转让价格定为每实缴|
| |注册资本1元,价格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不涉及财 |
| |产转让所得税;各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缴纳印花税。 |
| |④2015年11月,聚胶资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入股时的股权转让 |
| |2015年11月,公司原实际股东一致同意,由刘青生转让其持有公|
| |司的25%股权(对应的实际出资额、认缴出资额分别为75万元、2|
| |50万元)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聚胶资管,转让价格为1.33元/实 |
| |缴注册资本。因股权仍处于代持状态,本次转让并未办理工商登|
| |记。 |
| |根据聚胶资管支付价款的银行流水和各方确认,受让方聚胶资管|
| |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股权款;本次转让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
| |33元,系根据2015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确定,价格合理;本次转|
| |让时转让方的股权仍由邵丹代持,因此在2015年12月邵丹代持股|
| |权还原时,由邵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
| |税款缴纳,纳税情况合规。 |
| | ⑤2015年12月,李国强加入公司时的股权转让 |
| |2015年12月,为引进并激励李国强加入公司,公司原实际股东一|
| |致同意,由范培军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84%股权(对应的实际出 |
| |资额、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52万元、18.40万元)给李国强,转 |
| |让价格为1.33元/实缴注册资本。因股权仍处于代持状态,本次 |
| |转让并未办理工商登记。 |
| |根据各相关方确认,受让方李国强已现金支付股权款;本次转让|
| |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33元,系根据2015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
| |份额确定,价格合理;本次转让时转让方范培军的股权仍由邵丹|
| |代持,因此在2015年12月邵丹代持股权还原时,由邵丹完成本次|
| |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款缴纳,纳税情况合规。|
| | ⑥设立时股权代持的还原情况 |
| |为将股权还原至实际出资人,201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
| |,决议同意邵丹将其实缴出资额285万元(占实收资本的95.00% |
| |;对应认缴出资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00%),根据2015年1|
| |0月的净资产按照1.33元/实缴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聚胶资管、陈|
| |曙光、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亮、肖|
| |建青、王炳梅、李国强。 |
| | 同日,邵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15年12月2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核准了公司变|
| |更登记。 |
| |本次股权转让系邵丹将代持股权还原给实际出资人的过程,鉴于|
| |股权还原的实质,因此本次转让各受让方实际并未支付价款。鉴|
| |于公司已开始盈利,股权有所增值,因此本次转让以2015年10月|
| |末净资产为基准确定税务申报的转让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33|
| |元,价格合理。本次转让所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已以邵丹的名|
| |义代为缴纳,股权转让双方已缴纳印花税,纳税情况合规。 |
| |上述股权中,由于冯淑娴、王文辉均为香港居民,为了工商登记|
| |的便利考虑,冯淑娴所持有的4%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40万元|
| |仍由刘青生代持。王文辉所持有的2%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20|
| |万元仍由其父亲王炳梅代持。冯淑娴、王文辉的该部分股份经20|
| |16年12月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后分别增加到108万元、54万元,并 |
| |经2020年1月转让部分股权后分别变更为98.64万元、49.32万元 |
| |,占当时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2.85%、1.42%。 |
| |2020年5月18日,聚胶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类型由其 |
| |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决|
| |议同意刘青生、王炳梅将其持有公司的2.85%、1.42%股权分别转|
| |让给冯淑娴、王文辉,转让对价均为0元。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20年6月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登|
| |记。 |
| |上述股权转让中,刘青生将代持的股权还原给冯淑娴、王炳梅将|
| |代持的股权还原给王文辉,转让价格均为0元。由于实质是股权 |
| |代持情况的还原,因此价格合理,还原过程不涉及资金支付,也|
| |不涉及税款缴纳。 |
| |本次股权转让后,聚胶有限设立时的股权代持情况已经全部还原|
| |,不存在代持情形。 |
| |股东王文辉、冯淑娴为中国香港居民,其向聚胶有限出资及受让|
| |聚胶有限股权时未按照其时有效的外资监管相关法规履行商务部|
| |门审批、资产评估程序,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 |
| |“《外资并购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外资并购规定》,|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
| |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
| |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
| |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
| |审批文件,且应符合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相关规定。 |
| | 虽有上述情形,但鉴于: |
| |(1)公司已取得商务主管政府部门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 |
| |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
| |7月13日按照相关规定守法经营,未受到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 |; |
| |(2)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门不再受理相关审批及备案申请 |
| |,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境内企业外资入股的登记、变更手|
| |续,公司已取得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文件,证明|
| |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不存在被该管理部门行 |
| |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
| |(3)就王文辉及冯淑娴入股的情况,公司其他股东均已确认, |
| |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综上所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香港居民|
| |股东入股未履行相应程序的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
| |障碍。 |
| | (2)其他股权代持及还原情况 |
| |除公司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外,公司2016年增资引入外部股东李|
| |鹏、李静时也存在代持情况,具体过程如下: |
| | ①李鹏、李静初始出资 |
| |2016年8月,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700万元, |
| |由原股东聚胶资管、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
| |、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王炳梅和李国强按照1元/注册资本|
| |的价格同比例增资。 |
| |在上述增资过程中,2016年10月,公司的供应商鲁华泓锦的实际|
| |控制人郭强在得知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后,由于看好公司的未来|
| |发展,提出愿意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经双方不断协商,最终确定|
| |郭强按照1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因鲁|
| |华泓锦亦是公司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商,因此郭强指定李鹏、|
| |李静分别认购1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2,700万元增加至3,000 |
| |万元。 |
| |因上述两次增资时间较为接近,为了方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
| |司将两次增资合并为一次处理。 |
|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
| |000.00万元增加至3,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 |其中: |
| |(1)聚胶资管、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 |
| |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王炳梅和李国强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
| |价格同比例增资,分别以货币增资425.00万元、283.56万元、34|
| |0.00万元、210.80万元、108.80万元、82.96万元、81.60万元、|
| |61.20万元、40.80万元、34.00万元和31.28万元,合计认购新增|
| |注册资本中的1,700万元; |
| |(2)李静、李鹏均按照1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以货币出资1,|
| |50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50万元。 |
|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登记。 |
| |上述增资中李鹏、李静分别出资1,5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 |
| |的150万元,根据出资的银行流水,李鹏、李静认购资金合计3,0|
| |00万元均来自于实际出资人郭强,增资款已支付,本次增资价格|
| |为10元/股,投后公司估值为3亿,价格系双方协商结果,具有合|
| |理性,本次增资涉及发行人应缴印花税,相关税款已缴纳。 |
| | ②李静第二次增资 |
| |2017年5月2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0|
| |00.00万元增加至3,37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75.00万元,其 |
| |中李静、郑朝阳均按照11.85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以货币出资|
| |444.44万元、4,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37.50万元、337.|
| |50万元。 |
| |根据广州知仁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 |
| |(粤知验字[2017]0067-2号),截至2017年7月27日,聚胶有限 |
| |已收到本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合计2,057.32万元,连同前|
| |期累计出资,聚胶有限共收到投资者累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金|
| |额3,057.32万元。 |
| |2017年6月5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登|
| |记。 |
| |上述增资中李静以货币出资444.44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37|
| |.50万元,根据出资的银行流水,李静认购资金均来自于实际出 |
| |资人程紫莺,增资款已支付,本次增资价格为11.85元/股,投后|
| |公司估值为4亿,价格系双方协商结果,具有合理性,本次增资 |
| |涉及发行人应缴印花税,相关税款已缴纳。 |
| | ③代持的还原情况 |
| |根据郭强及其配偶程紫莺的出资流水;对郭强的访谈;以及李鹏|
| |、李静解除代持的协议等资料,李鹏、李静所持有的聚胶有限的|
| |股权系代郭强和程紫莺持有。 |
|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李鹏、李静分别将|
| |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富丰泓锦,富丰泓锦的股东为郭强|
| |、程紫莺。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18年11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登记。 |
| |本次股权转让系李鹏、李静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还原给|
| |郭强、程紫莺,不存在转让对价和股权款支付情形,不涉及纳税|
| |情形。 |
| |根据各相关方对股权代持、还原、转让等情况的确认,股权代持|
| |情况属实、代持出资和期间转让等均系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
| |示,发行人历次股权代持中不存在违反实际出资人相关合同义务|
| |、承诺或保证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综上所述,发行人代持的形成及还原过程中相应的资金款项均已|
| |支付,交易作价均系参考发行人资产并经合理协商确定,除发行|
| |人历史沿革中代持期间相关股权转让涉及的转让方及受让方应缴|
| |印花税款未缴纳(2015年12月代持还原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款|
| |均已缴纳)外,其他代持形成及还原过程中的税款均已缴纳。前|
| |述未缴纳印花税的税款金额较低,且不涉及发行人作为纳税义务|
| |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代持形成及还|
| |原过程相关股东印花税未缴纳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 |质性的法律障碍。 |
| |上述公司股权代持还原过程中,除股东王文辉、冯淑娴为中国香|
| |港居民在出资及受让公司股权时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外资监管相关|
| |法规履行商务部门审批等程序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代持情形。上|
| |述香港居民股东入股未履行相应程序受到主管政府部门处罚的风|
| |险较低,且两位股东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 |技术人员,相关程序瑕疵及处罚风险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 |实质障碍。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聚胶股份的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代|
| |持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
| | 8、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纠纷情况 |
| |公司设立时的实际股东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肖建|
| |青、王文辉及公司现任董事长陈曙光在进入发行人之前均曾在波|
| |士胶任职。经核查,上述人员与波士胶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承|
| |诺,未从波士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存在侵犯波士胶及其关|
| |联实体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情况,与波士胶及其关联实体不存|
| |在涉及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已决或|
| |未决、现有或潜在的纠纷、诉讼或仲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 |定、协议约定及该等人员承诺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东与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相关争|
| |议或纠纷。 |
|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12条规定的“不存在涉及主要|
| |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
| | 公司的注册资本80,000,000.00元,股份总数80,000,000.00 |
| |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61,033|
| |,487.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8,966,513.00股。公司 |
| |股票已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 |本期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 |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归属|
| |限制性股票合计417,822.00股,完成办理登记归属后,股份总数|
| |为80,417,822.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 |股份A股34,570,619.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5,847,20|
| |3.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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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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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2-08-24|上市日期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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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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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20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5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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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9159.5724 |发行总市值(万元) |10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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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96220.4276|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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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46.9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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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80.65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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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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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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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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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Hotmelt Company (USA) Ltd. | 孙公司 | 100.00|
├──────────────────┼────────┼─────┤
|Focus Hotmelt Europe spółk| 子公司 | 100.00|
|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 | |
|#347;cią | | |
├──────────────────┼────────┼─────┤
|FOCUS HOTMELT INTERNATIONAL PTE.LTD | 子公司 | 100.00|
├──────────────────┼────────┼─────┤
|FOCUS HOTMELT MALAYSIA SDN.BHD. | 孙公司 | 100.00|
├──────────────────┼────────┼─────┤
|FOCUS HOTMELT MEXICO, S.A. DE C.V. | 子公司 | 99.99|
├──────────────────┼────────┼─────┤
|FOCUS HOTMELT TURKEY KiMYA ANONiM SI| 子公司 | 68.00|
|RKET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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