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001332 锡装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27◇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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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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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Wuxi Chemical Equipment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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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证券代码|00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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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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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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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深圳A股 |上市日期|2022-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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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曹洪海 |总 经 理|曹洪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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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徐高尚 |独立董事|陈立虎,孙新卫,冯晓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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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10-85633777 |传 真|86-510-85632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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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wce.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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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zqsw@wce.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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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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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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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A1和A2级压力容器、高效传热换热器及换热管、炼油化工生产专|
| |用设备、船用海水淡化装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核电站专用设|
| |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和维修;高效节能工业装备的技术开发、|
|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金属材料、五金产品、化工原|
| |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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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金属压力容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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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 | 1、华东化工学院无锡红旗联合化工机械厂成立 |
| | 公司前身华东化工学院无锡红旗联合化工机械厂于1984年11月|
| |27日成立,系经江苏省无锡县经济委员会以锡经社发(84)第1103 |
| |号文批准,由无锡县红旗低压设备厂和华东化工学院机械工程系 |
| |联合组建的村办集体企业。1984年11月27日,华东化工学院无锡 |
| |红旗联合化工机械厂取得锡县工商企字第3763号《工商企业营业|
| |执照》。 |
| | 2、华东化工学院无锡红旗联合化工机械厂名称变更 |
| | 1985年9月,经无锡县红旗乡人民政府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批准书|
| |(红政发[1985]第09-0085号)批准,华东化工学院无锡红旗联合化|
| |工机械厂更名为无锡县红旗化工机械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村办) |
| |。根据1985年11月26日无锡县红旗乡工业公司出具的《工商企业|
| |注册资金信用证明书》,无锡县红旗化工机械厂的注册资金为30 |
| |万元,由黄巷村实业公司按所属厂下拨。1985年9月25日,无锡县 |
| |红旗化工机械厂换领了锡县工商企字第3763号《工商企业营业执|
| |照》。 |
| | 3、无锡县红旗化工机械厂名称变更 |
| | 1987年3月,经无锡县经济委员会以锡经乡镇发(1987)006号文 |
| |批准,无锡县红旗化工机械厂更名为无锡化工装备厂,企业性质为|
| |集体(村办),主营化工机械、压力容器、冷作、安装。1987年4月|
| |11日,无锡化工装备厂换领了锡县工商企字第09178号《工商企业|
| |营业执照》。 |
| | 4、无锡化工装备厂换证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 |
| |业法人重新审核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的要 |
| | 求,无锡化工装备厂于1990年3月1日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 |
| |。根据1989年12月31日由无锡县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 |,无锡化工装备厂1990年开业时的注册资金为154万元,实际投资 |
| |总额为154万元,实际投资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和产品均由华庄|
| |镇黄巷村投入。 |
| | 5、无锡化工装备厂增资至588万元 |
| | 1992年3月,经无锡县华庄镇人民政府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批准书|
| |(华发(1992)第46号)批准,无锡化工装备厂注册资金增加至588万|
| |元。1992年3月4日,经无锡县审计事务锡审所资华(92)第22号《 |
| |验资证明》审验,无锡化工装备厂的注册资金已足额到位。 |
| | 6、无锡化工装备厂名称变更,并增资至1,188万元 |
| | 1993年2月,经无锡县华庄镇人民政府工商企业登记发证批准书|
| |(华发(1993)第055号)批准,无锡化工装备厂更名为无锡化工装备|
| |总厂,注册资金增加至1,188万元。1993年2月22日,经无锡县审计|
| |事务所锡审所资华(93)第62号《验资证明》审验,锡装总厂的注 |
| |册资金已足额到位。1993年4月28日,无锡县经济委员会出具《关|
| |于同意无锡化工装备厂更名为无锡化工装备总厂的批复》(锡经 |
| |乡镇发(1993)32号)同意上述更名申请。1993年7月26日,锡装总 |
| |厂换领了13634977-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7、锡装总厂隶属关系调整 |
| | 1993年,无锡县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与华庄镇黄巷小学校 |
| |签订《关于变更无锡化工装备总厂隶属关系的协议》,同意变更 |
| |锡装总厂的隶属关系,变更后锡装总厂归华庄镇黄巷小学所有及 |
| |管理。1993年10月14日,无锡县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建 |
| |办无锡县南方针纺织品公司等企业及企业更名增项的批复》(锡 |
| |计发(1993)436号)中批准了华庄镇黄巷小学建办“无锡化工装备|
| |总厂”,主营化工装备(含压力容器),兼营非标金属结构件,企业 |
| |性质为独立核算集体校办企业。上述事项亦经无锡县华庄镇人民|
| |政府、无锡县华庄镇校办工业公司、无锡县劳动局批复同意。 |
| | 但是由于当时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及锡装总厂方面对转校|
| |办企业的政策理解不到位,转校办企业的手续未能最终完成,锡装|
| |总厂自始未实质上移交黄巷小学管理,且黄巷小学系黄巷村下属 |
| |村办小学,因此,锡装总厂作为黄巷村村办集体企业的性质自始未|
| |变。 |
| | 2014年12月22日,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双茂社区居民委员会(|
| |前身无锡县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无锡化工装 |
| |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事项的情况说明》中关于此次隶属调整|
| |进行了专项说明,具体如下: |
| | “……1993年,无锡县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与华庄镇黄巷 |
| |小学校签订《关于变更无锡化工装备总厂隶属关系的协议》,同 |
| |意将锡装总厂归华庄镇黄巷小学所有及管理。1993年10月14日, |
| |无锡县计划委员会以锡计发(1993)436号文批准华庄镇黄巷小学 |
| |建办“无锡化工装备总厂”,主营:化工装备(含压力容器),兼营:|
| |非标金属结构件,企业性质为独立核算集体校办企业。上述事项 |
| |亦经无锡县华庄镇人民政府、无锡县华庄镇校办工业公司、无锡|
| |县劳动局批复同意。 |
| | 由于当时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及锡装总厂方面对转校办企|
| |业的政策理解不到位,转校办企业的手续未能最终完成而实质终 |
| |止,锡装总厂自始未实质上移交黄巷小学管理,且黄巷小学系黄巷|
| |村下属村办小学,因此,锡装总厂作为黄巷村村办集体企业的性质|
| |自始未变。另外,黄巷小学已关闭,不复存在。 |
| |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以上说明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
| |陈述或重大遗漏。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在作为黄巷村|
| |村办集体企业的期间内,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
| |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变更事宜;其由村办集体企业改为校办企 |
| |业未完成实质转变而仅作为一个尝试存在,其作为黄巷村村办集 |
| |体企业的事实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
| | ……黄巷村、黄巷村村委会对其不再存在任何资产、股权方面|
| |的权益与责任;黄巷村、黄巷村村委会及其承继者双茂社区、双 |
| |茂社区居民委员会亦不会因上述历史沿革相关任何事宜向无锡化|
| |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提出任何关于该公司资产、股权等|
| |方面的权利主张。” |
| | 8、锡装总厂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
| | (1)1997年改制时履行的相关程序 |
| | 1997年10月3日,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为锡装总厂出具了以企|
| |业改制为目的的锡梁会师评字(1997)第3073号《资产评估报告》|
| |,对以199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锡装总厂申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 |设备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该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726,540|
| |元。 |
| | 1997年11月6日,锡山市华庄镇黄巷村农村合作经济资产评估小|
| |组出具了《关于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验证 |
| |该厂至1997年8月底的总资产为24,291,420.65元,总负债为23,38|
| |9,796.17元,实有净资产901,624.48元。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 |
| |会和锡山市华庄镇经营管理办公室分别出具《关于无锡化工装备|
| |总厂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确认书》及《华庄镇集体资产评估审|
| |批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
| | 1997年11月25日,华庄镇黄巷村民委员会向华庄镇人民政府出 |
| |具《关于要求将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进行拍卖的申请报告》,按照 |
| |《华庄镇小型企业实行租赁、拍卖的试行办法》,拟将无锡化工 |
| |装备总厂进行拍卖转让,华庄镇人民政府于同日出具《关于同意 |
| |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进行拍卖的批复》,同意将锡装总厂转让给曹 |
| |其生等86名自然人经营,曹其生等对在原无锡化工装备总厂经营 |
| |期间的债权、债务、借款实行清偿,并负担全部经济责任,办理合|
| |同公证和企业注册手续,并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日,华庄镇|
| |黄巷村村民委员会与锡装总厂股份合作制筹备小组签订《无锡化|
| |工装备总厂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书》,对原无锡化工装备总厂实行 |
| |企业产权拍卖转让,根据公开招标、投标,确定由曹其生等个人出|
| |资购买;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将锡装总厂的资产,除土地使用|
| |权、电力等基础设施实施租赁使用外,其余资产以860,000元的价|
| |格全部转让给锡装总厂股份合作制筹备小组。此外,锡装总厂于 |
| |同日与华庄镇黄巷村签订《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 |
| |其租赁位于袁夫湾金光桥的27,282平方米土地及160千伏安电力,|
| |租赁年限为3年,租金为28万元/年。1997年12月1日,锡山市公证 |
| |处分别出具了[1997]锡山证经内字第1301号、1302号《公证书》|
| |,对上述协议书、合同进行公证。 |
| | 1997年11月25日,华庄镇黄巷村委与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股份合|
| |作制)签署了《债权债务责任合同》,明确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
| |务由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股份合作制)承担,华庄镇黄巷村委不再 |
| |承担任何责任。同日,曹其生、邵雪枫、朱新良等86名锡装总厂 |
| |职工签署了《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约定锡 |
| |装总厂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注册资金为1,860万元,全部由职 |
| |工认购。 |
| | 1997年12月11日,锡山市镇村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出具《关于 |
| |同意无锡化工装备总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锡集企 |
| |改办[1997]复62号),同意锡装总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7|
| |年12月19日,锡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锡会师验字(1997)25号《验 |
| |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1997年12月15日,锡装总厂已收到其股 |
| |东投入的资本1,86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另外,股东投入86万元用|
| |于支付黄巷村民委员会关于锡装总厂的转让款。 |
| | 1997年12月28日,锡装总厂换领了锡山工商13634977-0号《企 |
| |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村办集体企业变更为个人出资的股份合作 |
| |制企业。 |
| | (2)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
| | 1997年10月3日,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为锡装总厂出具了以企|
| |业改制为目的的锡梁会师评字(1997)第3073号《资产评估报告》|
| |,对以199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锡装总厂申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 |设备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该等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726,540|
| |元。 |
| | 1997年11月6日,锡山市华庄镇黄巷村农村合作经济资产评估小|
| |组出具了《关于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经其 |
| |核查、评估,验证该厂至1997年8月底的总资产为24,291,420.65 |
| |元,总负债为23,389,796.17元,实有净资产901,624.48元。华庄 |
| |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和锡山市华庄镇经营管理办公室分别出具《|
|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确认书》及《华庄|
| |镇集体资产评估审批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
| | 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价格在经评估的净资产基础上经协商确定|
| |。1997年11月25日,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与锡装总厂股份合 |
| |作制筹备小组签订《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书》, |
| |采取拍卖的方式,将锡装总厂的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电力等基础|
| |设施实施租赁使用外,其余资产以860,0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锡|
| |装总厂股份合作制筹备小组,锡装总厂使用的40亩土地及160KVA |
| |的电力,仍属于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但由其出租给锡装|
| |总厂使用,合计年租金28万元。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日经锡山市|
| |公证处公证。 |
| | 综上,1997年12月,锡装总厂由村办集体企业整体改制设立,变 |
| |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无 |
| |锡化工装备总厂进行拍卖的批复》履行了拍卖程序,资产转让行 |
| |为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价格|
| |在经评估的净资产基础上协商确定,评估结果经华庄镇黄巷村村 |
| |民委员会和锡山市华庄镇经营管理办公室确认,并经锡山市镇村 |
| |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无锡化工装备总厂改组为股|
| |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锡集企改办[1997]复62号)同意,履行了 |
| |必备的评估、审批、备案程序,转让价格合理和公允。 |
| | 9、锡装总厂2004年股权转让 |
| | 2004年11月1日,经锡装总厂股东会审议通过,谢耀新、高亚玲 |
| |等78名自然人股东与曹其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曹炳生、肖裕良 |
| |、浦云新、沈丽华四人与钱川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等82名自 |
| |然人股东将全部投资分别转让给曹其生、钱川妹,转让价格均为 |
| |原始投资金额。同日,曹其生与曹洪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曹其生|
| |将其原所持锡装总厂380万元的投资额转让给曹洪海。 |
| | 同日,经锡装总厂股东会审议通过,曹其生与钱川妹、于之茵签|
| |订股权转让协议,曹其生将其579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钱川妹,1万|
| |元的出资额转让给于之茵。 |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中的股权转|
| |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书面文件,对相关历史股东进行了访谈、 |
| |取得其出具的确认文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了 |
| |公司、曹其生、钱川妹及实际控制人曹洪海的涉诉情况等,经核 |
| |查,2004年公司规模尚小,盈利能力较差,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 |
| |曹其生因身体原因将股权转让至其他家族成员;部分在任及已离 |
| |职的持股员工拟退出股权,决定转让其持有的锡装总厂股份,经过|
| |所有股东协商一致,由曹其生家族内部股东收购其他所有股东持 |
| |有的锡装总厂股份。此次转让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理、合法 |
| |、有效,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
| | 10、锡装总厂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 |
| | (1)2009年改制时的相关程序 |
| | 2008年10月14日,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曹洪海、邵雪枫、惠|
| |兵及于之茵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分别借给公司货币资金761万元、|
| |175万元、175万元和29万元,公司形成对上述四人的债务合计1,1|
| |4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
| | 2009年4月17日,无锡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信会师|
| |专审(2009)第015号《审计报告》,经其审验,锡装总厂截至2009 |
| |年3月31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532,336.57元,其中实 |
| |收资本18,600,000.00元,资本公积305,165.00元,未分配利润11,|
| |627,171.57元。 |
| | 2009年5月5日,无锡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锡信评报字(20|
| |09)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其评估,锡装总厂截至2009年|
| |3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38,497,806.70元。 |
| | 2009年5月18日,锡装总厂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确认了上 |
| |述审计、评估结果,将净资产界定为38,497,806.70元,其中,实收|
| |资本18,600,000.00元归原股东所有,资本公积8,270,635.13元、|
| |未分配利润11,627,171.57元留给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并|
| |同意股东钱川妹将3,590,000.00元的出资按原价转让给曹洪海; |
| |原股东中的曹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四人对改制设立的锡|
| |装有限以债权增资1,14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 |同日,曹洪海、邵雪枫、惠兵及于之茵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 |
| |书》。 |
| | 2009年5月18日,钱川妹、曹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出具|
| |《出资确认书》,并签署《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明|
| |确各人在锡装有限的出资额。 |
| | 2009年5月18日,经无锡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信会|
| |所内验(2009)第098号《验资报告》审验,锡装有限注册资本已全|
| |部到位。 |
| | 2009年7月31日,锡装有限领取了注册号为320211000011357号 |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2009年改制时,曹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以债权增资|
| |,是否 |
| | 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①债权出资的背景及具体情况 |
| |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庄支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
| |》、公司的记账凭证及对曹洪海、邵雪枫、惠兵和于之茵的访谈|
| |说明,2008年10月14日,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曹洪海、邵雪枫 |
| |、惠兵和于之茵作为当时的股东,分别借给公司货币资金761万元|
| |、175万元、175万元和29万元,资金来源系其本人多年的经营和 |
| |积蓄所得。公司形成对上述四人的债务合计1,140万元,计入其他|
| |应付款核算。 |
| | 2009年5月5日,无锡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锡信评报字(20|
| |09)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其评估,锡装总厂截至2009年|
| |3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38,497,806.70元。该评估报告中|
| |包含了锡装总厂对曹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四人上述1,14|
| |0万元债务的评估价值确认。 |
| | 2009年5月18日,为支持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强公司资 |
| |金实力,经协商一致,曹洪海、邵雪枫、惠兵及于之茵四名原股东|
| |分别与公司签署了《债转股协议书》,将上述债权转为对公司的 |
| |资本性投入,分别对改制设立的锡装有限以债权增资761万元、17|
| |5万元、175万元和29万元。 |
| | 2009年5月18日,锡装总厂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原股东中的曹 |
| |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四人对改制设立的锡装有限以债权|
| |增资1,140万元,增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
| | 2009年5月18日,无锡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信会所|
| |内验(2009)第09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债权增资事宜进行了审|
| |验确认。 |
| | 2009年7月31日,锡装有限领取了注册号为320211000011357号 |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锡装总厂改制为锡装有限及以债权增 |
| |资等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 ②核查意见 |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2009年改制债权出资的相关|
| |记账凭证、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债转股协议书、评估报|
| |告、验资报告,并查阅了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修订)、《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2005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
|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核查,2008年10月, |
| |曹洪海、邵雪枫、惠兵和于之茵四名原股东出于对公司经营发展|
| |的支持,向公司借出资金合计1,140万元,形成的债权在2009年公 |
| |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根据协议约定转增为注册资本1,140万 |
| |元,该等债权的形成均源于出借的货币资金,该债权真实、清晰、|
| |明确、合法,用于出资的债权价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该等债权|
| |出资经验资机构审验确认,并完成了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
| |。 |
| |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
|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 |
|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 |者低估作价。 |
| |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登记|
| |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
| |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 |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
| |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
|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
|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
| |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
| |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 |
| |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
| |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最高人民 |
| |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 |
| |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
| |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机|
| |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2009年改制当时,债权出资属合法出资方式|
| |,并已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本次|
| |债权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2009年改制时,曹洪海、邵 |
| |雪枫、惠兵、于之茵以债权增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
| |定。 |
| | (3)《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
| |存在纠纷争议 |
| | 2009年5月18日,锡装总厂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 |了将锡装总厂改制为锡装有限及内部股权转让、部分股东增资等|
| |事项,因本次调整事项较多,当时的五位股东又属家庭成员,为了 |
| |进一步明确各家庭成员股东在改制后的锡装有限中的股权数量, |
| |钱川妹、曹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五人参考《公司登记管|
| |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1日至2006年6月23日期间有效) |
| |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 |
| |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
| |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的内容,共同签署了《家庭成员 |
| |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约定:各方出资3,000万元,其中|
| |,曹洪海出资1,500万元,钱川妹出资720万元,邵雪枫出资375万元|
| |,惠兵出资375万元,于之茵出资30万元,经共同协商同意对上述财|
| |产出资额进行分割,分割后每个人在公司的出资均为各自的个人 |
| |财产,不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该《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 |
| |协议》中约定的股权结构与2009年5月18日锡装总厂股东会会议 |
| |审议通过的变更事项后拟成立的锡装有限的股权结构一致,该协 |
| |议真实、有效。 |
| |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自然人股东曹洪海、邵雪枫、惠兵出具《 |
| |承诺函》,就相关事项承诺说明如下: |
| | “1、2009年本人与他人一起签署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 |
| |分割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争议; |
| | 2、本人所持有的锡装股份股权不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的情形,|
| |亦不存在任 |
| | 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公司原自然人股东钱川妹、于之茵出具《承诺函》,确认“200|
| |9年本人与他人一起签署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 |
| |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争议”。 |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曹洪海家庭成|
| |员出具的《承诺函》、外部投资机构的增资协议及全体股东出具|
| |的《承诺函》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核查后认|
| |为:钱川妹、曹洪海、邵雪枫、惠兵、于之茵五人于2009年5月18|
| |日共同签署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财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 |
| |不存在纠纷争议。 |
| | 11、锡装有限2010年股权转让 |
| | 2010年11月9日,经锡装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钱川妹、于之茵 |
| |与曹洪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钱川妹将其持有的锡装有限720万元|
| |出资额以7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洪海,于之茵将其持有的锡装有|
| |限30万元出资额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洪海。 |
| | 12、锡装有限2010年增加注册资本 |
| | 2010年11月17日,锡装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周原九鼎以7,0|
| |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出资额416.3913万元,国联昆吾以1,900万元|
| |认缴公司新增出资额113.020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
| |加至3,529.4118万元。 |
| | 2010年12月1日,经无锡宝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锡宝会|
| |内验(2010)第256号《验资报告》审验,锡装有限已收到周原九鼎|
| |、国联昆吾以货币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529.4118万元。|
| | 2011年1月19日,锡装有限换领了320211000011357号《企业法 |
| |人营业执照》。 |
| | 13、锡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 2014年9月1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 |XYZH/2014SHA1006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锡装有限截至2014 |
| |年7月31日的净资产为30,791.04万元。同日,江苏中天资产评估 |
| |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更名为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 |
| |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14)第1073号资产评 |
| |估报告,评估确认锡装有限截至2014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 |38,848.00万元。 |
| | 2014年10月10日,锡装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将锡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锡装有限以2014年7月31日经 |
| |审计的净资产30,791.04万元为基数,折合成锡装股份股本6,000 |
| |万元,结余的201.80万元专项储备按规定仍在专项储备科目列示,|
| |其余24,589.2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 2014年10月1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
| |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宜进行核验,并出具了XYZH/2014SHA100|
| |6-1号《验资报告》。2014年10月30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 |,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202110000113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14、锡装股份历次股权变更合法合规核查 |
| | (1)经核查,历次增资、转让、引入新股东的背景、价格、定价|
| |依据, |
| | 出资来源及股权变动履行程序情况 |
| | ①1990年,无锡化工装备厂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154 |
| |万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重新审核登记注册和|
| |换发证照的要 |
| | 求,无锡化工装备厂于1990年3月1日重新办理了登记注册。根 |
| |据1989年12月31日由无锡县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无 |
| |锡化工装备厂1990年开业时的注册资金为154万元,实际投资资金|
| |总额为154万元,实际投资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产品均由华庄|
| |镇黄巷村投入。 |
| | ②1992年3月,无锡化工装备厂增资至588万元 |
| | 1992年3月,为了更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及资格升级,经无 |
| |锡县华庄镇人民政府以华发(1992)第46号文批准,无锡化工装备 |
| |厂注册资金增加为588万元。1992年3月4日,无锡县审计事务所出|
| |具了锡审所资华(92)第22号《验资证明》,依据无锡化工装备厂1|
| |992年2月底的资金平衡表对投入资产进行了验证,房屋建筑、机 |
| |器设备、材料和产品共作价588万元。 |
| | ③1993年7月,无锡化工装备厂更名为无锡化工装备总厂,增资 |
| |至1,188万元 |
| | 1993年2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更好发挥 |
| |优势,经无锡县华庄镇人民政府以华发(1993)第055号文批准,无 |
| |锡化工装备厂更名为无锡化工装备总厂,注册资金增加为1,188万|
| |元。1993年2月22日,无锡县审计师事务所对此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 |锡审所资华(93)第62号《验资证明》,依据1993年1月底的资金平|
| |衡表对投入资产进行了验证,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材料和产品 |
| |共作价1,188万元。 |
| | ④1997年12月,锡装总厂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
| | ⑤2004年11月,锡装总厂股权转让 |
| | ⑥2009年7月,锡装总厂改制为锡装有限,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 |
| |制为有限 |
| | 公司,实施家庭内部股权转让,并增资至3,000万元A.股权转让B|
| |.增资至3,000万元 |
| | ⑦2010年11月,锡装有限股权转让 |
| | ⑧2011年1月,锡装有限增资至3,529.4118万元 |
| | 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 |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转让、引|
| |入新股东的背景均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出资来源合法,股权变 |
| |动程序合法合规。 |
| | (2)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真实到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
| |益输送 |
| | 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经查阅发行人工商 |
| |档案、历次出资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历次股权转让时未经|
| |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入账凭证,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以 |
| |及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访谈了发行人的历史股东代表及现 |
| |有股东,查阅了现有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 |
| |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真实到位,不存在委托|
| |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15、锡装股份历次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及土地|
| |处置情况 |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改制签署协议中关于员工安|
| |置、债权债务处理及土地处置的相关条款,取得相关的工商变更 |
| |登记注册文件及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 | 根据《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书》,企业原有职 |
| |工,除职工本人要求另行择业者外,其余职工均随企业转移给股份|
| |合作制企业,由其安排使用。根据锡装总厂提交的《关于企业变 |
| |更登记的申请报告》及《企业法人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企业从业人数由218人变更为158人,减少的|
| |人数主要为退休人员。 |
| | 根据华庄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与锡装总厂股份合作制筹备小组|
| |于1997年11月25日签订的《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资产有偿转让协议|
| |书》及《债权债务责任合同》,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无锡 |
| |化工装备总厂(股份合作制)承担,华庄镇黄巷村委不再承担任何 |
| |责任。鉴于本次资产转让的价格基于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协商确|
| |定,上述债权、债务的交易价格已反映在资产转让价格中。 |
| | 根据华庄镇黄巷村与锡装总厂于1997年11月25日签订《非农集|
| |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华庄镇黄巷村向锡装总厂出租位于袁 |
| |夫湾金光桥的27,282平方米土地,出租年限为3年,自1998年1月1 |
| |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7.50元/年/平方米,年租金总额|
| |为20万元;使用的电力160KVA按500元/KVA计,年租金为80,000元 |
| |。1997年12月1日,锡山市公证处出具了[1997]锡山证经内字第13|
| |02号《公证书》,对上述合同进行公证。 |
| | 2015年9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苏政办函[2015]56|
|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
| |等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
| |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
|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其前身历史沿革和股权变更等事|
| |项经各级政府逐级报批确认,已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了合规性 |
| |确认。 |
| | 综上,发行人前身无锡化工装备总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 |
| |程中,企业原有职工,除职工本人要求另行择业者及退休人员外, |
| |其余职工均随企业转移给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其安排聘用;公司经|
| |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股份合作制)承担,相应 |
| |的金额已反映在资产转让价格中;改制后,锡装总厂使用的土地及|
| |电力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并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保荐机构及发 |
| |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 |
| |、土地处置等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纠纷。 |
| | 16、锡装股份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情况 |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查阅了发行人1997年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相关|
| |批复、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协议文件及公证书、验资报告, |
| |并取得了原有权主管部门及现行各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 |访谈了发行人主要股东,了解发行人1997年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相 |
| |关情况。 |
| | 2014年12月22日,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双茂社区居民委员会 |
| |出具《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事项的情况说明|
| |》,作为锡装总厂曾经的所有权人及主管机构黄巷村村委之承继 |
| |者,确认:“1997年无锡化工装备总厂的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遵循|
| |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无锡市城镇股份合作试点办|
|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改制时对无锡 |
| |化工装备总厂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结果也经过黄巷村村委 |
| |会及华庄镇政府的确认,改制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集体资产流|
| |失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经本次改制,无锡|
| |化工装备总厂转变为曹其生、邵雪枫、惠兵、肖裕良、曹炳生、|
| |浦云新等86名自然人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其经济性质仍 |
| |为集体所有制,但仅因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形式所致,黄巷村、黄|
| |巷村村委会对其不再存在任何资产、股权方面的权益与责任;黄 |
| |巷村、黄巷村村委会及其承继者双茂社区、双茂社区居民委员会|
| |亦不会因上述历史沿革相关任何事宜向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 |司及其股东提出任何关于该公司资产、股权等方面的权利主张。|
| |” |
| | 2015年1月16日,无锡太湖城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无锡化工|
|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及产权界定予以确认的请示》( |
| |太湖城政发[2015]4号),意见如下:“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及前身的设立、历次更名、注册资本变更、改制及股东股权转让|
| |等历史沿革有关事宜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产权界定清晰、合法 |
| |、有效,股权转让对价如实反映了当时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程序|
| |合法、合规,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和盛市的有关法|
| |律、政策规定,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情形|
| |,不存在潜在隐患和法律纠纷。” |
| | 2015年3月2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请求确认无 |
| |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的函》(锡滨政函[|
| |2015]3号),认为:“化工装备的设立、历次更名、注册资本变更 |
| |、改制等历史沿革和产权界定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程序合法、合 |
| |规,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股权转让对 |
| |价反映了当时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经当时主管部门的批准,符|
| |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 |
| | 2015年5月1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无锡化工装备|
|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的请示》(锡政发[2015]147号|
| |),认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改制、历次股权 |
| |变更以及现行产权界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并经|
| |相关单位确认,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
| |纷,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今后,如果产生相关的经济、法|
| |律纠纷,由我市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协调处理。” |
| | 2015年9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苏政办函[2015]56|
|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
| |等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
| |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
|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 |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1997年,锡装总厂由村办集 |
| |体企业整体改制设立,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事项取得了有|
| |权机关的批准;锡装总厂依据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 |
| |无锡化工装备总厂进行拍卖的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转让价格 |
| |系在经评估、备案的净资产基础上经协商确定,符合主管部门的 |
| |批准文件要求;发行人改制履行的法定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
| |前身历史沿革和产权界定等事项经各级政府逐级报批最终由江苏|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确认,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未造成集体资产 |
| |流失。 |
| | (二)发起人 |
| | 锡装股份的发起人为曹洪海、周原九鼎、邵雪枫、惠兵及国联|
| |昆吾。 |
| | (三)公司设立时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 | 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为曹洪海、邵雪枫和惠兵。在公司设立时, |
| |曹洪海、邵雪枫和惠兵三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均为其所持有的本公|
| |司股权,并在锡装有限任职,主要从事金属压力容器的研发、设计|
| |、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
| | (四)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
| | 锡装股份是由锡装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承继了锡装有限的 |
| |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业务,公司经营范围为A1和A2级压力容器 |
| |、高效传热换热器及换热管、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船用海水|
| |淡化装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核电站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
| |销售和维修;高效节能工业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
| |让及技术服务;金属材料、五金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 |
|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 |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截止2025年6月30日,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136|
| |349770P的营业执照。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10,000,000股,|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0,000元,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华 |
| |谊路36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洪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9-07|上市日期 |2022-09-20|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0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59.90 |
├──────────┼─────┼──────────┼─────┤
|发行费用(万元) |9800.00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11980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10000.0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71.88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73.7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1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1.28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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