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0840 酷特智能 更新日期:2025-08-24◇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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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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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Qingdao Kutesmart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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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证券代码|30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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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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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纺织服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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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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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蕴蓝 |总 经 理|张蕴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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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刘承铭 |独立董事|孙莹,杜媛,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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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32-88598088 |传 真|86-532-8859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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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kutesmar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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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nfo@kutesmar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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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红领大街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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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红领大街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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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服装鞋帽、服饰、皮革、箱包制品、针纺织|
| |品、服装辅料、劳保防护用品、无纺布、熔喷布、塑料制品、包|
| |装制品;医疗器械、消毒器械(第二类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
| |开发、制造、销售;金属柜体加工制造、销售、维修;经营自产|
| |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检测服务,质检技术服务,文化交|
| |流策划,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销|
| |售。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电气机械设备、自动化成套|
| |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子设备|
| |及配件、半导体设备及配件、半导体耗材、紫外线辐照设备、新|
| |能源原动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电|
|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纺织专用设备、智能基础制造装备;|
| |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维护服务(不含特种设备);人|
| |工智能硬件、工业机器人制造、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增值|
| |电信业务有效期限以经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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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从事个性化定制服装的生产与销售,包括了男士、女士正装全系 |
| |列各品类,并向国内相关传统制造企业提供数字化定制工厂的整 |
| |体改造方案及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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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2007年12月,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
| |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名称: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凯妙服饰”);法定地址:青岛即墨红领大街19号,股本:|
| |500万元,首次出资100万元。 |
| |2007年12月21日,山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墨分所出具|
| |鲁大信内验字(2007)第0311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
| |7年12月21日止,凯妙服饰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一期股本合 |
| |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兰兰缴纳51万元,张琰缴纳49万元 |
|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
| | 二、2008年2月,第二期出资到位 |
| |2008年2月20日,山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墨分所出具 |
| |鲁大信内验字(2008)第0302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
| |8年2月20日止,凯妙服饰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二期股本合计|
| |人民币400万元,其中:张兰兰缴纳204万元,张琰缴纳196万元 |
|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
| | 三、2009年10月第一次增资 |
| |2009年10月15日,凯妙服饰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
| |下决议:同意公司的股本由500万元增加至3,200万元,其中股东|
| |张兰兰以货币增资1,377万元,股东张琰以货币增资1,323万元。|
| |2009年10月16日,青岛大信英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青大|
| |信英德内验字[2009]第11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1|
| |0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张兰兰、张琰缴纳的新增股本(实 |
| |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7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
| | 四、2014年4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4年4月15日,凯妙服饰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 |
| |下决议:同意股东张兰兰将拥有公司的26%的股权,以人民币832|
| |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张代理;同意股东张琰将拥有公司的25%的股 |
| |权,以人民币800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张代理。 |
| |2014年4月15日,张兰兰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张兰兰将其持有的公司26%股份共计832万股以832万元的价格转 |
| |让给张代理,2014年4月15日,张琰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 |
| |议》,约定张琰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份共计800万股以800万元 |
| |的价格转让给张代理。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张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 五、2015年7月,第二次增资 |
| |2014年9月23日,凯妙服饰、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及饶卫签署 |
| |《增资协议》,饶卫拟以900万元认购凯妙服饰32.32万元股本。|
| |同时,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 |
| |2015年6月12日,凯妙服饰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 |
| |下决议:同意公司的股本由3,200万元增加至3,232.32万元,增 |
| |加的32.32万元股本由新股东饶卫按照协议以现金出资的方式认 |
| |购,增资后股东饶卫占公司股本的1%,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按照实|
| |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部分的权利。 |
| |2015年6月21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和信验字[2015]第01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6 |
| |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饶卫缴纳的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32.3|
| |2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
| |本次增资后,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合计持有公司99%的股权, |
| |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2017年2月6日,酷特智能、张代理、张兰兰、张琰、饶卫签订《|
|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终止原增资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股份|
| |回购的条款。 |
| | 六、2016年9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
| | (一)高鹰天翔、以勒泰和入股的股权转让过程 |
| | 1、2014年6-12月,签订可转债相关协议 |
| |2014年6月19日,青岛天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青岛天泰”)同凯妙服饰签订《债转股投资框架协议》,2014|
| |年12月1日,青岛天泰同凯妙服饰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签订 |
| |《可转债投资协议》,各方约定青岛天泰投资9,000万元资金先 |
| |以债权的形式进入公司,年利息8%;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
| |月31日之间的任何时点,青岛天泰有权将上述债权转为凯妙服饰|
| |10%的股权,也有权不转为公司的股权。 |
| | 2、2015年11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 |青岛天泰、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 |简称“高鹰天翔”)、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 |伙)(以下简称“以勒泰和”)、酷特智能以及张代理、张兰兰|
| |、张琰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青岛天泰将其持有的酷特智能|
| |9,000万元债权分别转让与高鹰天翔4,500万元、以勒泰和4,500 |
| |万元,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也转由高鹰天翔和以勒泰和享有和承|
| |担。 |
| | 3、2015年11月,签订增资协议 |
| |2015年11月28日,高鹰天翔同酷特智能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
| |签订《增资协议》,各方约定投资人原投资的4,500万元转为公 |
| |司的股权,占增资后公司股权比例为5%。 |
| |2015年11月28日,以勒泰和同酷特智能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
| |签订《增资协议》,各方约定投资人原投资的4,500万元转为公 |
| |司的股权,占增资后公司股权比例为5%。 |
| | 4、2016年7月,解除投资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 |2016年7月25日,青岛天泰、高鹰天翔、以勒泰和同张代理、张 |
| |兰兰、张琰就酷特智能增资事宜签署终止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 |(1)终止并解除2014年6月19日、2014年12月1日及2015年11月2|
| |8日签署的相关协议。 |
| | (2)酷特智能向投资方返还原借款9,000万元。 |
| |2016年7月26日,高鹰天翔同张代理、张兰兰、张琰签署《股份 |
| |转让协议》。 |
| |约定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分别以1,994.06万元、1,322.58万元|
| |、1,183.36万元的价格转让酷特智能71.616万股、47.5万股、42|
| |.5万股的股权与高鹰天翔,合计转让款为4,500万元。同日,以 |
| |勒泰和同张代理、张兰兰、张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 |约定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分别以1,994.06万元、1,322.58万元|
| |、1,183.36万元的价格转让酷特智能71.616万股、47.5万股、42|
| |.5万股的股权与以勒泰和,合计转让款为4,500万元。 |
| | 5、发行人与青岛天泰之间的《可转债投资协议》 |
| | (1)相关《可转债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
| |2014年6月19日,青岛天泰同凯妙服饰签订了《债转股投资框架 |
| |协议》,后续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及2014年9月9日签订了《<债|
| |转股投资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债转股投资框架协议>的 |
| |补充协议(二)》,并于2014年12月1日,作为投资方与发行人 |
| |及发行人股东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即“原股东”)签定了正|
| |式的《可转债投资协议》。《可转债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 |1、投资方以可转债的形式向凯妙服饰提供9,000万元人民币的借|
| |款,期限为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
| |为8%; |
| |2、投资方有权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任何时 |
| |点,将上述债权转为对凯妙服饰的股权(即“转股”),也有权|
| |不转为股权,若没有选择转为股权的,除非获得凯妙服饰及其股|
| |东的一致同意,即无权再行申请转为股权; |
| |3、投资方选择转为股权的,则按照每股25.3125元的价格,将上|
| |述借款9,000万元转为凯妙服饰355.5556万股的股份,转股完成 |
| |后获得凯妙服饰10%的股权,凯妙服饰的总股本由3200万股增加 |
| |到3,555.5556万股;若凯妙服饰发生送红股、以盈余公积或资本|
| |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时,应当对转|
| |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投资方选择转股的情况下,凯妙服饰仍|
| |需按照8%的借款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投资方不选择转股的,凯|
| |妙服饰应当按照8%的借款年利率还本付息,实际控制人就还款承|
| |担连带责任。除上述内容外,该协议还对转股完成后的董事提名|
| |及表决权安排、业绩保障、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和增资、分红与|
| |清算、原股东的竞业禁止与同业竞争等进行了约定。 |
| | (2)发行人借款资金的主要用途 |
| |随着开展个性化服装定制业务的时机成熟,发行人拟于2015年涉|
| |入生产环节,需要整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生产、销售服装的|
| |关联企业的相关生产设备、房产及土地,完善发行人的产供销体|
| |系,产生了相应的资金需求。 |
| | (3)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控制权架构、借贷资金来源 |
| |经对青岛天泰进行的访谈,向凯妙服饰提供的9,000万元借款系 |
| |来源于其日常经营所得。 |
| | (4)相关债务计息依据及其公允性 |
| | 《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 |
| |根据发行人及青岛天泰的书面说明文件,上述借款利率是结合青|
| |岛天泰的资金成本以及此前达晨创丰与发行人之间确定的借款利|
| |率,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不存在显失公允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 |2014年12月上述协议签署同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为:6个 |
| |月-1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5.6%,1-3年期利率为6%。双 |
| |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8%,上浮幅度为42.86%(借款期限1年以 |
| |内)或33.33%(借款期限超过1年)。鉴于可转债借款不需要发 |
| |行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且发行人当时无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 |,向银行申请借款在借款额度、利率水平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因|
| |此上述约定的可转债利率具有其合理性、公允性。 |
| | (二)达晨创丰入股的股权转让过程 |
| | 1、2014年9月,签订可转债协议 |
| |2014年9月12日,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以下简称“达晨创丰”)同凯妙服饰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签|
| |订《可转债投资协议》,各方约定投资人投资2,000万元资金先 |
| |以债权的形式进入公司,年利息8%;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
| |月31日之间的任何时点,投资人有权将上述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
| |,也有权不转为公司的股权。 |
| | 2、2015年7月,签订增资协议 |
| |2015年7月20日,达晨创丰同凯妙服饰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 |
| |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各方约定投资人原投资的2,|
| |000万元转为公司的72.7273万股股权,占增资后公司股权比例为|
| |2.22%。 |
| | 3、2015年12月,签订投资补充协议 |
| |2015年12月31日,达晨创丰同凯妙服饰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
| |签订《投资补充协议书》,各方约定投资人原投资的2,000万元 |
| |转为公司的81.83万股股权。 |
| | 4、2016年7月,解除相关投资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 |2016年7月25日,达晨创丰同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就酷特智能 |
| |增资事宜签署终止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
| |(1)终止并解除2014年9月12日、2015年7月20日及2015年12月3|
| |1日 |
| | 签署的相关协议。 |
| | (2)标的公司向投资方返还原借款2,000万元。 |
| |2016年7月26日,达晨创丰同张代理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张代理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酷特智能2.22%的股权与达晨创|
| |丰。 |
| |2016年7月27日,达晨创丰同张代理、张兰兰及张琰签署《股份 |
|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业绩保障、股份回购、上市前的股权|
| |转让及增资、公司治理等进行了约定。 |
| |2017年2月9日,达晨创丰、张代理、张兰兰、张琰、酷特智能签|
| |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确认终止原股份转|
|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业绩保障、股份回购、上市前的|
| |股权转让及增资、公司治理等约定。 |
| | 5、发行人与达晨创丰之间的《可转债投资协议》 |
| | (1)《可转债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
| |2014年5月27日,达晨创丰与凯妙服饰签订了《债转股投资框架 |
| |协议》,并于2014年9月12日,作为投资方与发行人及发行人股 |
| |东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即“原股东”)签定了正式的《可转|
| |债投资协议》。《可转债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
| |1、投资方以可转债的形式向凯妙服饰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
| |款,期限为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
| |为8%; |
| |2、投资方有权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任何时 |
| |点,将上述债权转为对凯妙服饰的股权(即“转股”),也有权|
| |不转为股权,若没有选择转为股权的,除非获得凯妙服饰及其股|
| |东的一致同意,即无权再行申请转为股权; |
| |3、投资方选择转为股权的,则按照每股27.4999元的价格,将上|
| |述借款2,000万元转为凯妙服饰72.7273万股的股份,转股完成后|
| |获得凯妙服饰2.22%的股权,凯妙服饰的总股本由3,200万股增加|
| |到3,272.7273万股;若凯妙服饰发生送红股、以盈余公积或资本|
| |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时,应当对转|
| |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投资方选择转股的情况下,凯妙服饰仍|
| |需按照8%的借款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投资方不选择转股的,凯|
| |妙服饰应当按照8%的借款年利率还本付息,实际控制人就还款承|
| |担连带责任。除上述内容外,该协议还对转股完成后的董事提名|
| |及表决权安排、业绩保障、股份回购、股权转让和增资、分红与|
| |清算、原股东的竞业禁止与同业竞争等进行了约定。 |
| | (2)发行人借款资金的主要用途 |
| |随着开展个性化服装定制业务的时机成熟,发行人拟于2015年涉|
| |入生产环节,需要整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生产、销售服装的|
| |关联企业的相关生产设备、房产及土地,完善发行人的产供销体|
| |系,产生了相应的资金需求。 |
| | (3)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控制权架构、借贷资金来源 |
| | ①达晨创丰的基本情况 |
| |达晨创丰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
| |46042X5,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
| |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东区23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达晨|
| |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昼),经营范围为:“|
| |股权投资业务;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
| |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
|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
| | ②达晨创丰的控制权架构 |
| |其中,达晨创丰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
| |限公司,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 |
| | ③借贷资金来源 |
| |根据达晨创丰的确认,向凯妙服饰提供的2,000万元借款系其自 |
| |有资金。 |
| | (4)相关债务计息依据及其公允性 |
| |《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之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借款年利|
| |率为8%。 |
| |根据发行人及达晨创丰的书面说明文件,上述借款利率是结合达|
| |晨创丰相应借款的资金成本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不存在显失公允|
| |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
| |2014年9月上述协议签署同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为:6个月|
| |至1年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6%,1-3年期利率为6.15%。双方 |
| |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8%,上浮幅度为33.33%(借款期限1年以内 |
| |)或30.01%(借款期限超过1年)。鉴于可转债借款不需要发行 |
| |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且发行人当时无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 |向银行申请借款在借款额度、利率水平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 |上述约定的可转债利率具有其合理性、公允性。 |
| | (三)从可转债到股权转让的原因 |
| |酷特智能的关联方红领股份、红领制衣等均为生产、销售服装的|
| |企业,为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实际控制人准备关停上述几家公|
| |司。因此,经实际控制人同投资人协商,将相关投资人的增资修|
| |改为股权转让,以获取资金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
| | (四)从可转债到股权转让的资金流转及税金缴纳情况 |
| |青岛天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汇入2,000万|
| |元、2014年6月27日汇入7,000万元;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
| |业(有限合伙)于2014年9月23日汇入2,000万元。 |
| |2016年7月27日,张代理、达晨创丰及酷特智能签署确认函:确 |
| |认由酷特智能直接向张代理支付2,000万元,支付完成后,达晨 |
| |创丰视同已收到酷特智能返还的投资款2,000万元,张代理视同 |
| |已收到达晨创丰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
| |同日,张代理、张兰兰、张琰、青岛天泰、以勒泰和、高鹰天翔|
| |及酷特智能签署确认函:确认由酷特智能直接向张代理、张兰兰|
| |、张琰支付4,500万元,支付完成后,高鹰天翔视同已收到酷特 |
| |智能返还的投资款4,500万元,张代理、张兰兰、张琰视同已收 |
| |到高鹰天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确认由酷特智能直接 |
| |向张代理、张兰兰、张琰支付4,500万元,支付完成后,以勒泰 |
| |和视同已收到酷特智能返还的投资款4,500万元,张代理、张兰 |
| |兰、张琰视同已收到以勒泰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 |
| |2016年8月,支付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款。同时,张代理、张兰兰 |
| |、张琰也缴纳了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 |
| | (五)股权转让的程序 |
| |2016年7月25日,酷特智能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 |
| |下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71.8293万股股份 |
| |转让给达晨创丰,转让后达晨创丰占公司总股本的2.22%;同意 |
| |公司股东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71.616万股股份、股东张兰兰将|
| |其持有的公司47.5万股股份、股东张琰将其持有的公司42.5万股|
| |股份转让给高鹰天翔,转让后高鹰天翔占公司总股本的5%;同意|
| |公司股东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71.616万股股份、股东张兰兰将|
| |其持有的公司47.5万股股份、股东张琰将其持有的公司42.5万股|
| |股份转让给以勒泰和,转让后以勒泰和占公司总股本的5%。 |
| |2016年9月6日,酷特智能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备|
| |案。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合计持有公司86.78%的|
| |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 | 七、2016年9月,第三次增资 |
| | (一)增资过程 |
| | 1、2015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书 |
| |2015年8月31日,深圳前海复星瑞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
| |称“复星瑞哲”)与公司、张代理、张兰兰、张琰签订《投资协|
| |议书》及《投资补充协议书》,各方一致同意并约定,复星瑞哲|
| |以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向公司进行增资,以22,500万元认购酷特|
| |智能650.7492万股新增股本,占增资后股本的15%,超出新增股 |
| |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就股权回赎、投资股权调整、公|
| |司治理等进行了约定。 |
| | 2、2016年1月,签署投资补充协议书明确投资主体 |
| |2016年1月14日,复星瑞哲、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 |
|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恒益”)、公司、张代理、张|
| |兰兰、张琰签署投资补充协议书,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投资方|
| |投资主体确认为复星恒益。 |
| | 3、2016年7月,签署补充协议书明确股权数量及比例 |
| |鉴于原来达晨创丰、高鹰天翔及以勒泰和由原来的增资入股的方|
| |式调整为股权转让,使得公司的总股数以及价值发生变化。由此|
| |,2016年7月16日,复星瑞哲、复星恒益、公司、张代理、张兰 |
| |兰、张琰再次签署补充协议书,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复星恒益|
| |原认购的股份变更为624.2678万股股份,作价仍为22,500万元。|
| | 4、2017年2月,签署投资补充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
| |2017年2月9日,复星瑞哲、复星恒益、张代理、张兰兰、张琰、|
| |酷特智能签署《投资补充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确认解除原补充|
| |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回赎、投资股权调整、公司治理等条款。 |
| | (二)本次增资的程序 |
| |2016年9月7日,经公司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张代|
| |理、张兰兰、张琰、饶卫、达晨创丰、高鹰天翔、以勒泰和一致|
| |同意:公司股本由原来的3,232.32万元增加至3,856.5878万元,|
| |新增加的624.2678万元股本由复星恒益以22,500万元货币出资方|
| |式认购;并对相关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 |
| | 2016年9月26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2016年12月2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
| |验字[2016]第0166002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
| |本次增资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张琰合计持有公司72.73%的|
| |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 八、2016年10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
| | (一)前海瑞霖的股权转让过程 |
| | 1、2015年10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
| |2015年10月19日,深圳东方瑞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 |“东方瑞哲”)与张兰兰、张琰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以|
| |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深圳东方瑞哲资产管理有限|
| |责任公司或其新设主体受让股东张兰兰及张琰持有的酷特智能部|
| |分股份。其中,东方瑞哲以5,000万元受让张兰兰所持酷特智能2|
| |.5%的股权,以5,000万元受让张琰所持酷特智能2.5%的股权。同|
| |时,就估值调整、股权回赎、受让方的其他保护性权利进行了约|
| |定。 |
| | 2、2015年12月,签署投资主体确认补充协议 |
| |2015年12月31日,东方瑞哲与张兰兰、张琰分别签署《投资主体|
| |确认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瑞哲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由深圳|
| |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瑞霖”)|
| |履行。 |
| | 3、2016年7月,签署补充协议书明确股权数量及比例 |
| |鉴于原来达晨创丰、高鹰天翔及以勒泰和由原来的增资入股的方|
| |式调整为股权转让,使得公司的总股数以及价值发生变化。由此|
| |,2016年7月16日,东方瑞哲、前海瑞霖、张兰兰、张琰、公司 |
| |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前海瑞霖作为本次|
| |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分别以5,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张兰兰持有的1|
| |02.0261万股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张琰持有的102.0261|
| |万股股份,转让完成后,共持有公司204.0522万股股份。 |
| | 4、2017年2月,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
| |2017年2月9日,东方瑞哲、前海瑞霖、张兰兰、张琰、酷特智能|
| |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确认解除原补充协议|
| |书中约定的估值调整、股权回赎、受让方的其他保护性权利等条|
| |款。 |
| | (二)国科瑞华、国科瑞祺、国科正道投资的股权转让过程|
| | 1、2015年12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
| |2015年12月21日,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 |合伙)(以下简称“国科瑞华”)、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瑞祺”)、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
| |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科正道”)与张代理签署《股权转让协|
| |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国科瑞华、国科瑞祺|
| |、国科正道以合计1.5亿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7.5%股份。其中国 |
| |科瑞华以11,760万元受让5.88%股权;国科瑞祺以2,940万元受让|
| |1.47%股权;国科正道以300万元受让0.15%股权。同时,就估值 |
| |调整、股权回赎、受让方的其他保护性权利等进行了约定。 |
| | 2、2016年9月,签署补充协议书明确股权数量及比例 |
| |鉴于原来达晨创丰、高鹰天翔及以勒泰和由原来的增资入股的方|
| |式调整为股权转让,使得公司的总股数以及价值发生变化。由此|
| |,2016年9月20日,国科瑞华、国科瑞祺、国科正道与张代理, |
| |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国科瑞华、国科|
| |瑞祺、国科正道三方合计以1.5亿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306.0|
| |784万股股份,其中国科瑞华以11,760万元受让239.9654万股股 |
| |份,国科瑞祺以2,940万元受59.9914万股股份,国科正道以300 |
| |万元受让6.1216万股股份。 |
| | 3、2017年2月,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
| |2017年2月28日,国科瑞华、国科瑞祺、国科正道、张代理、张 |
| |兰兰、张琰、酷特智能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 |,确认解除原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估值调整、股权回赎、受让方|
| |的其他保护性权利等条款。 |
| | (三)范晓鹏受让张代理股份 |
| |2016年2月18日,范晓鹏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意向书》,约 |
| |定范晓鹏以2,0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 |
| |2016年5月20日,范晓鹏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范晓鹏以2,0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即38.5659|
| |万股股份。 |
| | 2016年8月15日,范晓鹏支付了相关转让款。 |
| |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 |
| |酷特智能的关联方红领股份、红领制衣等均为生产、销售服装的|
| |企业,为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实际控制人准备关停上述几家公|
| |司。因此,实际控制人需要股权转让来解决关停公司带来的资金|
| |缺口。 |
| |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 |
| |2016年9月28日,酷特智能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
| |“同意股东张兰兰将其持有的公司102.0261万股股份、股东张琰|
| |将其持有的公司102.0261万股股份转让给前海瑞霖,转让后前海|
| |瑞霖占公司总股本的5.29%。 |
| |同意股东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239.9654万股股份转让给国科瑞|
| |华,转让后国科瑞华占公司总股本6.22%;同意股东张代理将其 |
| |持有的公司59.9914万股股份转让给国科瑞祺,转让后国科瑞祺 |
| |占公司总股本1.56%;同意股东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6.1216万 |
| |股股份转让给国科正道,转让后国科正道占公司总股本0.16%。 |
| |同意股东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38.5659万股股份转让给范晓鹏 |
| |,转让后范晓鹏占公司总股本1%。 |
| | 同意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
| | 公司已对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应条款修改了公司章程。 |
| |2016年10月24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正办理了工商登|
| |记备案。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及张琰合计持有公司58.50%的|
| |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 九、2016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
| | (一)股权转让情况 |
| |1、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中科贵银、贵州求是受让张代理股份 |
| |2016年10月24日,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中科贵银(贵州)产业|
|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科贵银”)、贵州求是创|
|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求是”)与张代理签|
| |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国科|
| |瑞华以6,860万元受让张代理所持105.8248万股股份(完成转让 |
| |后持股比例2.74%),国科正道以140万元受让张代理所持2.1597|
| |万股股份(完成转让后持股比例0.06%),中科贵银以1,980万元|
| |受让张代理所持30.544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792%),贵州求 |
| |是以20万元受让张代理所持0.308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008%)|
| |。同时,就估值调整、股权回赎、受让方的其他保护性权利进行|
| |了约定。 |
| |2017年2月28日,国科瑞华、国科正道、中科贵银、贵州求是、 |
| |张代理、张兰兰、张琰、酷特智能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之|
| |解除协议》,确认解除原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估值调整、股权回|
| |赎、受让方的其他保护性权利等条款。 |
| |2、刘思强、石忠安、周光智、张杰民、于美芳、任桂兰受让张 |
| |代理股份 |
| |2016年8月8日,刘思强与张代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刘思强以3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3.8565万股股份。 |
| |2016年8月8日,石忠安与张代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石忠安以1,7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21.8538万股股份。 |
| |2016年8月8日,周光智与张代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周光智以6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7.7131万股股份。 |
| |2016年8月8日,张杰民与张代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张杰民以3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3.8565万股股份。 |
| |2016年8月12日,于美芳与张代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
| |定于美芳以1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1.2855万股股份。 |
| |2016年8月16日,任桂兰与张代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
| |定任桂兰以30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3.8565万股股份。 |
| |于美芳于2016年8月16日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存入张代理开设于|
| |建设银行即墨支行2394639980131344613账户内。周光智、刘思 |
| |强、石忠安、张杰民于2016年8月17日分别将600万元、300万元 |
| |、1700万元、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存入张代理开设于建设银行即 |
| |墨支行2394639980131344613账户内。任桂兰于2016年8月19日将|
| |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存入张代理开设于建设银行即墨支行2394639|
| |980131344613账户内。 |
| | 3、德龙钢铁受让张代理股份 |
| |2016年8月23日,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钢铁”) |
| |与张代理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德龙钢铁以6,00|
| |0万元受让张代理持有的公司77.1318万股股份。 |
| | 4、天鹰合正、天鹰合胜受让张代理股份 |
| |2016年10月17日,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天鹰合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投资管|
|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鹰合胜”)与张代理签|
| |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天鹰合正以1,500万元受让张代理所 |
| |持19.282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天鹰合胜以2,500万|
| |元受让张代理所持32.138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333%。|
| |天鹰合正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2日将|
| |上述股权转让款合计1,500万元存入张代理开设于建设银行即墨 |
| |支行2394639980131344613账户内。天鹰合胜于2016年11月08日 |
| |将上述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存入张代理开设于建设银行即墨支行|
| |2394639980131344613账户内。 |
| | 5、青岛百灵受让张代理股份 |
| |2016年12月20日,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青岛百灵”)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青岛百灵以|
| |600万元受让张代理所持77,131股股份。 |
| |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 |
| |酷特智能的关联方红领股份、红领制衣等均为生产、销售服装的|
| |企业,为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实际控制人准备关停上述几家公|
| |司。因此,实际控制人需要股权转让资金来解决关停公司带来的|
| |资金缺口。 |
| |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 |
|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
| |于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105.8248万股股份转|
| |让给国科瑞华,转让后占公司8.97%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2|
| |.1597万股股份转让给国科正道,转让后占公司0.21%股份;同意|
| |张代理将持有的30.5442万股股份转让给中科贵银,转让后占公 |
| |司0.792%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0.3085万股股份转让给贵州|
| |求是,转让后占公司0.008%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3.8565万|
| |股股份转让给刘思强,转让后占公司0.1%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
| |有的7.7131万股股份转让给周光智,转让后占公司0.2%股份;同|
| |意张代理将持有的21.8538万股股份转让给石忠安,转让后占公 |
| |司0.57%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3.8565万股股份转让给张杰 |
| |民,转让后占公司0.1%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1.2855万股股|
| |份转让给于美芳,转让后占公司0.3%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
| |3.8565万股股份转让给任桂兰,转让后占公司0.1%股份;同意张|
| |代理将持有的77.1318万股股份转让给德龙钢铁,转让后占公司2|
| |%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19.2829万股股份转让给天鹰合正,|
| |转让后占公司0.5%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的32.1382万股股份 |
| |转让给天鹰合胜,转让后占公司0.83%股份;同意张代理将持有 |
| |的7.7131万股股份转让给青岛百灵,转让后占公司0.2%股份。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及张琰合计持有公司50.27%的|
| |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 十、2016年12月,第四次增资 |
| |2016年12月22日,经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资本|
| |公积向原股东每10股转增36.6734股,共计转增141,434,122股,|
| |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亿股;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 |
| |关的条款进行修订。 |
| |2016年12月2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
| |验字[2016]第0166002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
| | 2016年12月28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进行了工商登记。 |
| |本次增资后,张代理家族持有公司50.27%的股权,仍为公司的实|
| |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 十一、2017年9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
| | (一)股权转让情况 |
| |2017年8月26日,微峰小帅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 |微峰小帅。 |
| |2017年8月28日,许小年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
| |小年。 |
| |2017年8月30日,石峻铭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120万股股份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石|
| |峻铭。 |
| |2017年8月30日,天鹰合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 |
|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鹰合鼎”)与张代理签|
| |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90万股股份以|
| |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鹰合胜、90万股股份以1,500万元的价|
| |格转让给天鹰合鼎。 |
| |2017年8月30日,王永芬与于美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于美芳将其持有的公司5.9999万股股份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
| |王永芬。 |
| |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 |
| |为解决关联交易、关联资金拆借产生的资金占用,张代理将持有|
| |的部分股权合计660万股分别转让微峰小帅、许小年、石峻铭、 |
| |天鹰合胜、天鹰合鼎。于美芳、王永芬系母女关系,基于家族内|
| |部股权继承等方面的考虑,于美芳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与王永芬|
| |。 |
| |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 |
| |2017年9月25日,酷特智能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 |
| |下决议:同意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转让给微峰小 |
| |帅,转让后微峰小帅持有公司18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
| |%;同意张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转让给许小年,转让|
| |后许小年持有公司18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同意张 |
| |代理将其持有的公司120万股股份转让给石峻铭,转让后石峻铭 |
| |持有公司12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67%;同意于美芳将|
| |其持有的公司5.9999万股股份转让给王永芬,转让后王永芬持有|
| |公司5.9999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3%;同意张代理将 |
| |其持有的公司90万股股份转让给天鹰合胜,转让后天鹰合胜持有|
| |公司239.999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同意张代理将|
| |其持有的公司90万股股份转让给天鹰合鼎,转让后天鹰合鼎持有|
| |公司9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 |
| |2017年9月25日,酷特智能就上述股权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
| |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备案。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及张琰合计持有公司46.60%的|
| |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 十二、2018年11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
| | (一)股权转让情况 |
| |2018年9月24日,张兰兰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张兰兰将其持有的公司360万股股份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代|
| |理。 |
| |2018年9月24日,张琰与张代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 |
| |琰将其持有的公司360万股股份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代理。|
| |2018年9月24日,微峰小帅与李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
| |微峰小帅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 |李会。 |
| |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 |
| |张代理家族内部进行股权调整,分别由张兰兰、张琰各转让2%股|
| |权给张代理,以增加张代理持股的集中度,利于控制权的稳定。|
| |微峰小帅基于内部股权结构调整的考虑,将所持有的股权按照原|
| |受让价格转让与李会。 |
| |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 |
| |2018年10月24日,酷特智能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
| |下决议:同意张兰兰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代理 |
| |,同意张琰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代理,转让后 |
| |张代理持有公司3,582.7638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9.90%|
| |;同意微峰小帅将其持有的公司180万股股份转让给李会,转让 |
| |后李会持有公司18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 |
| |2018年11月7日,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及 |
| |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备案。 |
| |本次股权转让后,张代理、张兰兰及张琰合计持有公司46.60%的|
| |股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4号文核准,公司 |
| |于2020年6月2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并于|
| |2020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后注册资本变更|
| |为24,000万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0-06-24|上市日期 |2020-07-08|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60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5.94 |
├──────────┼─────┼──────────┼─────┤
|发行费用(万元) |4079.13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3564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31560.87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7.13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8.5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4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2.96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4-12-31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中广酷特(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湖南和光同晖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21.74|
├──────────────────┼────────┼─────┤
|爱家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酷特智能(山东)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酷特智能(纽约)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青岛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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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酷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 联营企业 | 99.50|
|限合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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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万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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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特迪拜(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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