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0950 德固特 更新日期:2025-12-16◇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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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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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Doright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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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德固特 |证券代码|30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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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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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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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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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魏振文 |总 经 理|宋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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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高琳琳 |独立董事|朱坤建,赵庆明,郭海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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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32-82293590 |传 真|86-532-82293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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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doright.bi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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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gaolinlin@doright.biz;zhaoshuangshuang@doright.biz;dorig|
| |htzqb@doright.bi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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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尚德大道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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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尚德大道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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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制造、A级锅炉制造、工业管道安装( |
| |以上经营范围及有效期以许可证批准为准);能源回收及再利用|
| |装备、环保装备、换热设备、机械设备、特种材料、模具、钢结|
| |构、节能工业炉窑、余热锅炉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修;|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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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节能环保装备及专用定制装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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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及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
| |发行人前身青岛德固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固特有 |
| |限”)为汪宏、汪德来于2004年4月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经青岛正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4月1日出具的青正|
| |明验字(2004)01077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东汪宏和汪德来分 |
| |别以货币出资120万元和80万元,合计出资200万元。根据汪宏、|
| |汪德来及魏振文出具的情况说明,汪德来为魏振文的岳父、汪宏|
| |为魏振文配偶之妹,汪宏、汪德来持有的德固特有限股权系代魏|
| |振文持有,汪宏、汪德来的出资资金实际由魏振文提供。就代持|
| |事宜,汪宏、汪德来与魏振文之间未签订具体协议。 |
| |德固特有限于2004年4月5日取得了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 |注册号为37028128032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2006年8月29日,汪宏与汪芙秀签订《转让出资协议书》,约定 |
| |汪宏将其对公司的120万元出资以12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汪芙秀|
| |;汪德来与汪芙秀签订《转让出资协议书》,约定汪德来将其对|
| |公司的80万元出资以8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汪芙秀。根据汪宏与|
| |汪德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汪芙秀、魏振文确认,本次股权转|
| |让的实质系解除汪宏、汪德来代魏振文持有的德固特有限股权。|
| |魏振文、汪芙秀系夫妻,魏振文指定汪芙秀实际持有上述还原的|
| |股权,汪宏、汪德来未收取该次股权转让价款。至此,汪宏、汪|
| |德来代魏振文持有的德固特有限股权已全部还原,不存在纠纷。|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 公司系由德固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德固特有限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和2012年8月30日作出执行董事|
| |决议和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将德固特有限整体变更为“青岛德|
| |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2年7月3|
| |1日为审计基准日,以德固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股整 |
|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青岛德固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
| |2012年1-7月审计报告》(XYZH/2011JNA1029-1),截至2012年7月|
| |31日,德固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8,418.00万元;根据湖北|
| |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12]第115号《青 |
| |岛德固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
| |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7月31日,德固特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 |
| |值为11,701.72万元。 |
| |2012年9月25日,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
| |约定以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 |
| |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余额计入资 |
| |本公积;同时明确了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
| |务。 |
| |2012年10月10日,德固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 |了股份公司章程,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
| |事会成员。 |
| |2012年10月10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1JNA1029-2号《验资报|
| |告》,验证截至2012年10月1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
| |的德固特有限的净资产8,418.00万元折合的股本人民币6,000万 |
| |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 |2012年10月12日,德固特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青岛|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7028122803211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
| |照》。 |
| | (三)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股东方面的变动情况如下:|
| | 1、2017年6月,股权转让 |
| |2017年6月19日,正达信益与上海青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现已更名为“上海青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 |称“上海青望”)、李祥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各方同 |
| |意,上海青望受让正达信益持有的德固特350万股股份,作价5.8|
| |7元/股,股权转让款为2,054.5万元;李祥君受让正达信益持有 |
| |的德固特25万股股份,作价5.87元/股,股权转让款为146.75万 |
| |元。 |
| |2017年6月21日,上海青望向正达信益支付了上述价款,并就目 |
| |标股份在股转系统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交割完毕。 |
| |2017年7月3日,李祥君向正达信益支付了上述价款,并就目标股|
| |份在股转系统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交割完毕。 |
| |李祥君所持公司股份系受魏锋委托而持有,关于本次股权代持和|
| |还原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
| |2017年6月19日,正达信益与上海青望、李祥君签署《股份转让 |
| |协议》,约定李祥君受让正达信益持有的德固特25万股股份,上|
| |述股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根据魏锋|
| |和李祥君于2017年6月16日签署《委托持股协议》,李祥君持有 |
| |的德固特25万股股份实际系代魏锋持有,李祥君的出资资金实际|
| |由魏锋提供,魏锋实际拥有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及|
| |责任。 |
| |根据李祥君和魏锋于2017年9月8日签署的《解除委托持股协议》|
| |,魏锋和李祥君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德固特25万股股份由魏锋直|
| |接持有。并且,就上述股份代持及代持解除事宜,魏锋、李祥君|
| |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根据魏锋及发行人确认,上述股份|
| |代持及代持解除的原因为:魏锋看好德固特发展前景,但因为其|
| |个人当时不具备股转系统适格自然人投资者资格,故委托李祥君|
| |代持。 |
| |2017年9月1日,德固特从股转系统摘牌,股东无需再满足股转系|
| |统适格投资者资格,因此,魏锋和李祥君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对|
| |相关代持股份进行了还原。 |
| |2017年6月魏锋委托李祥君代持发行人股份时,当时有效的《中 |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仅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
| |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 |,并未禁止个人不得出借证券账户。2019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
|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对个人出借证券账|
| |户进行了限制,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
| |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但新《证券法》系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且新《证券法》|
| |开始实施时魏锋和李祥君之间的委托代持关系早已解除,因此,|
| |魏锋委托李祥君代持发行人股份并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 |定的情形。 |
| |此外,即使按照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
|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
| |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
| |的罚款”,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也是对借|
| |用证券账户的当事人予以处罚,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 |而李祥君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魏锋仅为持有发行|
| |人少数股份的股东,即使其因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受到处罚,也|
|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另外,根据魏|
| |锋确认及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等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魏锋未因|
| |上述事项受到过行政处罚。 |
| |综上,魏锋虽然存在曾经委托李祥君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但|
| |该代持形成时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证券法》的规定,而新《证|
| |券法》实施时,该等代持早已解除;并且,即使按照新《证券法|
| |》的规定,魏锋的行为亦属少数股份的股东的个人行为,发行人|
| |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
| |法律障碍。 |
| | 2、2017年7月,股权转让 |
| |2017年7月10日,新疆合赢与青岛清控金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 |伙)(以下简称“青岛清控”)、青岛高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高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新疆合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青|
| |岛清控转让公司股票2,750,000股,作价6.13元/股,股权转让款|
| |为1,685.75万元;向青岛高创转让公司股票1,000,000股,作价6|
| |.13元/股,股权转让款为613万元。同日,青岛清控、青岛高创 |
| |向新疆合赢支付了上述价款,并就目标股份在股转系统办理了过|
| |户登记,双方交割完毕。 |
| | 3、2017年9月,魏锋股份代持解除及还原 |
| |为维持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和稳定,魏锋与李祥君于2017年9月8日|
| |签订《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由李|
| |祥君将受托持有的公司股份还原给魏锋,双方就上述股权代持及|
| |代持解除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
|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股本和股东未发生变化。 |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 | (一)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 | (二)报告期内的股份支付情况 |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而未处理的情形。|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股本总数为150,000,000股,其中:|
| |有限售条件股份为9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60.00%;无限售条|
| |件股份为6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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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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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1-02-22|上市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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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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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25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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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3456.0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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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7568.9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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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61.39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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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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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14.60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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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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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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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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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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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合肥煤气化技术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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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固特(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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