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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2家券商遭警示!

时间:2026年03月27日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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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25日,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3月23日,宁波证监局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大同证券作为公司债券“H23欣捷1”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25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决定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H23欣捷1”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25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3月23日

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6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3月10日,重庆证监局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原因是在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期间,国信证券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监督职责的情形。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监督职责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债券业务执业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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