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狄海英、叶冬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业务承接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业务承接评价表未经项目合伙人及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底稿存在前后矛盾。重要性底稿、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底稿等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控制点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三是生产与仓储循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准确识别关键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未对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存货管理、成本计算等关键控制环节实施控制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一是存货跌价计提复核程序不到位,未对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等关键数据进行复核测算,未评估原材料、长库龄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盘记录不完整或相互矛盾,未充分关注存货盘点差异。三是未对寄存商品执行函证、监盘及期后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往来款项。一是函证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抽取样本无法证明预付账款存在性。二是函证样本选取不恰当,实际函证样本与选取方法不一致。三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底稿未留存发函及回函的快递轨迹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执行监盘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四)营业收入。一是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分析部分产品业务量大幅增长的原因,未分析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二是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抽取出库单样本未显示时间或者编号不连续。三是关联交易测试执行不充分,未执行价格分析、收入确认单据核查等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五)营业成本。一是未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转销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准确性。二是未核查部分月份营业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情况。三是未核查部分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与实际工程进度是否匹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财务费用。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大变动情况实施分析性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五、完成阶段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完成阶段底稿与审计报告中关于关键审计事项的记录不一致。二是项目复核记录不完整,完成阶段底稿未见实质性复核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