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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5:00

(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

经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37119894,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迈腾)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2024年度实际与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7281.03万元,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与关联方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公司在对2024年末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测试过程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与净利润等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宏达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俊(2021年12月至2025年9月任职)、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国兴(2021年12月至2025年9月任职)、公司财务总监、董秘王燕杰(2022年2月至今任职)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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