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控制权转移后中科信控将经营权交由原股东,并确定上市公司亏损补偿于中科信控,请问1.如果由中科信控经营会否盈利?2.如果交由第三方或职业经理人管理会否盈利?3.依协议只要亏损中科信控就得利,亏损越多利益越大;4.公司亏损损害的是全体股东利益,为何补偿受益权只有中科信控?上市公司经营应当以盈利为目标,受益权应当是上市公司而不是中科信控单方,是否存在人为因素亏损而引发巨额补偿,左手套右手之目的。
董秘回答(森远股份SZ300210):
您好,控制权转让协议合法合规,业绩补偿的支付方是郭松森先生而非上市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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