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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惨!A股年薪54万CFO被罚200万!

时间:2025年12月11日 12:13

2025年12月10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嘉澳环保(603822.SH)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拟对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公司因子公司环保增塑剂项目未及时转固并计提折旧、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导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虚增净利润约152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增净利润约1044.1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并使净利润由亏转盈)。

针对上述行为,拟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处以警告及250万元罚款。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简历如下:

吴逸敏199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上海衡益特陶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吴逸敏2024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4.03万元。

公告如下: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吴逸敏先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2021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188.3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351.1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4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4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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