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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了!虚假验资报告,会计所被索赔9980万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09:26

廊坊发展(证券代码:600149)重大诉讼公告显示,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中业所”)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铁通华夏”)设立时的虚假验资操作,债务追偿风波,其执业失责堪称行业风险 “引爆点”。

2001 年铁通华夏设立,中业所出具验资报告称其股东 9980 万元货币出资已缴至指定银行账号,然核查发现该账号根本不存在!中业所要么未核查资金到账情况,要么明知虚假仍出不实报告,彻底背弃验资职责。

现铁通华夏无力偿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中业所列为第六被告,要求其在 9980 万元虚假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相关判决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中业所此般漠视法规、助企业虚假出资的操作,不仅埋下债务隐患,自身也面临巨额赔偿、监管处罚甚至吊销执照的危机,公信力崩塌或致其被市场淘汰。

判令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9980万元虚假出资在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后经贵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 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 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 该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 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万元、2894.2万元、 1996万元, 档案显示出资于2001年12月18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 由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2002年4月12日, 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月10日,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 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应当在9800万元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受让其股份, 应当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8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作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 应当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六作为铁通华夏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文件,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应当在其证明不实额金额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 被告九刘瑞娟、 被告十许艳宁、 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 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 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董事,被告十七陈姗姗、被告十八温慧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 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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