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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及四保荐代表人被责令改正 涉亿利洁能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违规

时间:2026年03月27日 18:20

2026年3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及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四名保荐代表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源于华林证券在担任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期间,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持续督导履职不力 未发现募集资金占用及信披违规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经调查发现,华林证券在亿利洁能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核查程序不充分的问题,未能发现亿利洁能存在募集资金被占用、关联担保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四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华林证券的质控及内核部门在项目审核中把关不严,相关核查结论不审慎,暴露出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违反多项保荐业务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根据监管部门认定,华林证券、谢胜军、王粹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斌、刘冬的行为则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上述机构及个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深圳证监局指出,如对华林证券及相关人员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合规运营及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对行业内持续督导工作的规范性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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