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收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在担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期间未勤勉尽责履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监督职责,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与监管依据
公告显示,重庆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国信证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监督职责的情形。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重庆证监局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监管要求与公司整改
重庆证监局在决定中要求国信证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债券业务执业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公司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还指出,国信证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也为券商等中介机构在开展债券业务时敲响了警钟,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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