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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长龙审计机构及签字注会收警示函 三方面审计程序存缺陷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8:22

2026年1月28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熊宇、汪百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立信所在执行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审计程序存在三大核心问题

陕西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未识别和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中的关键控制点。 公告显示,北方长龙以客户确认的产品接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该确认单未包含安装及调试信息。立信所未将安装调试过程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进行测试,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具体表现为,在确认某客户收入时,所依据的产品接收确认单仅由客户签字而未加盖印章;另有某客户回函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审计机构仅依赖检查未盖章的产品接收确认单及合同,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未核实部分客户地址信息的情况,且催收函证工作由北方长龙进行,这直接影响了回函的可靠性。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报告

陕西证监局指出,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立信所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告,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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