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据悉,该处罚源于国泰海通证券在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两个融资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多项不规范行为。
持续督导工作存多项违规 涉及普利制药两项目
公告显示,国泰海通证券的前身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普利制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期间,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上海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出国泰海通证券合规管控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采取警示函措施 公司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国泰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监管要求,国泰海通证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合规运营及持续督导责任的高度重视。对于国泰海通证券而言,如何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将是其未来工作的重点。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