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市亚辉龙(维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及其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亚辉龙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鹍辉,董事会秘书王鸣阳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150万元罚款。
信披“三步走”均存问题 技术与产品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亚辉龙在2026年1月6日至7日期间发布的多份公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具体涉及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链”)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披露。
2026年1月6日,亚辉龙与脑机星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于当日17点43分发布《首次公告》。该公告称脑机星链“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且“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然而,事实是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仅为非侵入式,并非“双技术路径”;产品方面,也仅有迷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且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均无样机,仍在研发中。《首次公告》未能准确、完整反映脑机星链的实际情况。
当日21时27分,亚辉龙发布《补充公告》,称脑机星链“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但实际上,脑电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规划。《补充公告》同样未完整披露上述产品的实际开发阶段。
2026年1月7日22时37分,亚辉龙发布《问询回复公告》,在涉及相关产品开发阶段时仍表述为“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但该公告依旧未完整披露产品实际开发阶段,且所谓“已有订单”也不属实,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股价异常波动引关注 信披违规构成误导性陈述
深圳证监局指出,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波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董监高未勤勉尽责 董事长、董秘合计被罚350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发布,同样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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