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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年报审计执业违规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狄海英、叶冬林遭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5:20

2025年11月28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及注册会计师狄海英、叶冬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监管部门指出,上述机构及人员在执行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执业质量问题,违反多项审计准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初步业务活动程序缺位

检查发现,中喜所在业务承接环节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具体来看,康欣新材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且业务承接评价表未经项目合伙人及风险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关于审计计划工作应充分、适当的要求,反映出审计项目在初始阶段的质量控制存在漏洞。

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存在多重瑕疵

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中喜所审计底稿存在前后矛盾,重要性底稿、舞弊风险识别评估底稿等关键文件信息不一致。同时,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的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控制点进行有效了解、评估和测试,也未准确识别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关键控制。上述问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多项准则要求。

控制测试环节同样存在明显缺陷。中喜所未对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的存货管理、成本计算等关键控制环节实施控制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关于控制测试应覆盖关键控制的规定。

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领域审计程序存缺陷

山东证监局指出,中喜所在实质性程序执行中存在多领域问题,涉及存货、往来款项、生产性生物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财务费用等关键审计领域。

存货审计程序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存货跌价计提复核缺位,未对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等关键数据进行复核测算,也未评估原材料及长库龄存货的减值迹象;二是监盘程序执行不规范,监盘记录不完整或相互矛盾,未充分关注盘点差异;三是对寄存商品未执行函证、监盘及期后核查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等多项准则。

往来款项审计程序存在瑕疵:函证替代测试样本无法证明预付账款存在性,函证样本选取与既定方法不一致,且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底稿中未见发函及回函的快递轨迹记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相关要求。

此外,中喜所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执行监盘程序;营业收入审计中未分析部分产品业务量大幅增长的原因及毛利率差异合理性,收入截止性测试样本出库单时间或编号不连续,关联交易测试未执行价格分析及单据核查;营业成本审计未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准确性、成本与收入匹配情况及项目投入与工程进度匹配性;财务费用分析性程序未对重大变动实施分析,均违反相关审计准则规定。

完成阶段底稿管理不规范

在审计完成阶段,中喜所同样存在程序缺陷。完成阶段底稿与审计报告中关于关键审计事项的记录不一致,且项目复核记录不完整,未见实质性复核记录,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关于底稿完整性和复核程序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强化合规意识 确保执业质量

山东证监局指出,中喜所及狄海英、叶冬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监管部门要求,中喜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并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若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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