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银行”)因多项业务违规,于2024年12月30日被央行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合计1878.83万元。与此同时,12名时任光大银行高管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1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罚款。此次处罚涉及账户管理、清算管理、反洗钱、信用信息管理等多个领域,凸显出金融机构在合规经营与风险管控方面仍需强化。
被罚没金额合计近1879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4〕31号),光大银行此次被认定存在11类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查询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等。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央行对光大银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1.77033万元,罚款1677.06009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计算,此次光大银行合计被罚没金额达1878.83042万元,约合1878.83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期限为五年。
涉及11类违法行为 反洗钱与账户管理成重灾区
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光大银行此次涉及的违规领域广泛,涵盖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其中,反洗钱相关违规尤为突出,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4项,占全部违规类型的近四成。
此外,账户管理与清算管理作为金融机构展业的基础环节,也被指出存在违规。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反,则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合规,反映出银行在数据治理与信息安全方面的短板。业内人士分析,此类多领域、复合型违规行为的出现,可能与银行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不健全、跨部门协同不足有关。
12名时任高管同步领罚 合规与反洗钱负责人处罚最重
在对机构处罚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对12名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时任光大银行高管作出行政处罚。从处罚金额来看,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反洗钱管理中心总经理于某一被罚18万元,为此次个人处罚中金额最高者,其被认定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行为负有责任。
此外,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魏某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罚1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联席总经理蔡某杰因同类违规被罚11.1万元。其余责任人罚款金额在1万元至4.5万元之间,涉及电子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公司业务、信息科技等多个业务条线。
此次对机构与个人的“双处罚”,体现了金融监管“穿透式监管”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强化了对金融机构高管履职尽责的约束。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备注 |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4〕31号 |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6.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8.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9.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0.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11.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1.77033万元,罚款1677.06009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于某一(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反洗钱管理中心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2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警告,罚款18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陈某薇(时任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云缴费事业中心高级业务总监) | 银罚决字〔2024〕33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曾某(时任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电子银行部云缴费产品处副处长) | 银罚决字〔2024〕34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蔡某杰(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联席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5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11.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魏某(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6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 罚款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柴某军(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7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王某兵(时任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8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张某宁(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9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王某林(时任光大银行数字金融部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40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4.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郭某(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41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王某(时任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数据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42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
| 苏某宇(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43号 | 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30日 | 五年 |
此次处罚再次为银行业敲响警钟。随着金融监管持续趋严,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尤其在反洗钱、数据治理等监管重点领域,需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合规管理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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