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称“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雾环保”)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因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中期报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北京监管局披露,神雾环保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一是未在2024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即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二是未在2025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即2025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
吴道洪作为神雾环保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未能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北京监管局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神雾环保及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监管局在决定书中强调,神雾环保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公告同时明确了救济途径: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神雾环保及吴道洪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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