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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股份股东无锡炬航投资违规增持219万股 持股达25%未停交易遭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7:20

2025年11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无锡炬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无锡炬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增持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设股份,股票代码:002883)股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据监管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锡炬航投资于2025年9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中设股份219.19万股。关键违规节点发生在9月29日,当日无锡炬航投资与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设股份的股份比例达到2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25%时应当停止交易,但该主体未遵守此项要求,继续进行股份增持。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监管部门决定对无锡炬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公告同时要求,无锡炬航投资需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公告,无锡炬航投资若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违规事件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股东在权益变动过程中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持股比例触及25%、5%等关键节点时的交易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是《收购管理办法》的核心条款,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需密切关注持股比例变化,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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