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11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累计斥资3000.17万元,回购股份305.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回购价格区间为7.70元/股至11.67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回购贷款。
回购实施概况
公告显示,中京电子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2元/股。回购股份用途为实施股权激励(不低于实际回购总量的30%)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高于实际回购总量的70%),实施期限方面,股权激励部分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维护公司价值部分为3个月内。
2025年5月2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并按规定在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已完成全部实施。
| 回购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回购最高价(元/股) | 回购最低价(元/股) | 已使用资金总额(元) |
|---|---|---|---|---|
| 3,051,200 | 0.50% | 11.67 | 7.70 | 30,001,670.12 |
本次回购实际使用资金总额3000.17万元,超过回购方案中3000万元的资金下限,且未超过5000万元上限;回购价格均未超过12元/股的方案上限,符合既定回购方案要求。
与原方案不存在差异
中京电子表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方式、价格、资金总额及实施期限等均在原方案约定范围内,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告指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或改变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完成后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强调,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回购贷款,不会对日常运营资金需求造成实质性影响。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未买卖股票
自首次披露回购方案至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相关主体利用回购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回购操作符合合规要求
中京电子在公告中说明,本次回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未在重大事项决策及披露期间、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时段等禁止期间实施回购,集中竞价交易委托价格及时段均符合监管要求。
公告同时提示,回购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过户前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将按方案约定在36个月内完成股权激励及维护公司价值用途,若未足额使用,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程序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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