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357,证券简称:北方长龙)于2026年3月2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存在收入确认跨期及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公司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决定书》,陕西证监局经查发现北方长龙存在两方面主要问题。一是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2024年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导致2024年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该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未按实际业务分类制定产品验收规则,需安装产品销售及确认流程未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要求,对个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验收单据审核不严,且存在员工违规办理某客户询证函回函的情形,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要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加强财务核算基础,确保收入核算规范性;全面梳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北方长龙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告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被监管对象 | 问题类型 | 监管措施 |
|---|---|---|
|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收入确认跨期、内部控制缺陷 | 责令改正 |
| 陈跃(董事长) | 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 相华(总经理) | 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 孟海峰(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 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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