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621,证券简称:阳光诺和)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与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的研发费用纠纷诉讼已进入二审立案阶段。双方均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涉案金额合计44万元。
公告显示,该诉讼源于恒生制药拖欠阳光诺和24个药品品种的研发费用。此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5)湘04知民初34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恒生制药向阳光诺和支付拖欠研发费用12万元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同时阳光诺和需向恒生制药支付违约金3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阳光诺和作为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恒生制药的全部反诉请求并支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恒生制药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而恒生制药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改判驳回阳光诺和要求支付研发费用12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阳光诺和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阳光诺和在公告中强调,公司已根据审慎性原则对恒生制药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2025)湘04知民初34号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诉人 | 上诉请求主要内容 |
|---|---|
| 阳光诺和 |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反诉请求,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
| 恒生制药 |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2.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研发费用12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3.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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