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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派格诉郎溪德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郎溪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

时间:2026年03月24日 09:04

2026年3月20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皖1821民初3577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郎溪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2日,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被告郎溪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败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郎溪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5096.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违约金10732.86元(以5509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5年9月14日,此后违约金放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2019年10月22日签订《郎溪碧桂园生活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1101936元,原告依约履行义务,2019年12月13日完成主要设备送货,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起算之日起满两年被告应支付55096.8元,被告累计支付1046839.2元,逾期未付55096.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郎溪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诉请质量保修金支付时间未达合同约定节点,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设备通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质量保修金支付时间为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或移交给当地自来水公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为2020年4月,付款时间应为2027年4月底,原告诉请无合同依据;2.若支持违约金,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下调至LPR标准,被告非恶意拖欠,因资金不足未付款。

原告提交证据包括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采购安装合同、送货单、发票、银行回单、网上立案截图,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第4页有原告单方修改部分,应以打印文字为准。被告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应设备并安装,被告已付1046839.2元,余55096.8元质量保修金未返还。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即使按合同原打印文字“质量保修期满两年”,结合合同条款及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质量保修期满两年返还,而非五年保修期后两年。双方确认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023年1月11日已届返还期限,被告未返还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原告损失为利息损失,法院调整为以欠付保证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以不超过10732.86元为限。

法院判决:被告郎溪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5096.8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保证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以不超过10732.86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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