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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涉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法院判决其不承担直接责任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09:11

2026年3月1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881民初6978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14日,原告衢州龙正商砼有限公司胜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衢州分公司均不承担直接责任,龙元建设对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衢州龙正商砼有限公司诉称,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因承建衢州智慧新城百家坊社区项目一期一区块工程向案外人采购混凝土,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分公司尚欠货款4160783.29元,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并主张龙元建设与分公司财产混同应承担共同责任。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认可欠款真实性,但认为违约金计算有误且过高,律师费无证据不应承担;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非适格被告,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由龙元建设中标,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对账确认欠款,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分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尚欠4160783.29元,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保全担保费3600元。

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分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龙元建设作为法人,应对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最终判决分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龙元建设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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