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8民初8199号,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5日,判决结果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全。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上海茂加置业有限公司(原文书中简称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文书中简称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签订《青浦区赵巷镇业煌路南侧G2地块项目外墙涂料专业分包工程标段Ⅱ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外墙涂料装饰线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固定总价5,129,297.52元。工程于2022年9月30日竣工移交,但被告尚欠工程款954,136.52元未付,故诉请判令上海茂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上海建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原告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上海茂加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上海建工辩称,原告系甲指分包,由上海茂加置业直接招标并管理,上海建工仅参与合同签订,无直接付款义务;且债权金额未确定,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上海建工(总承包人)、苏州欧路雅(分包人)、上海茂加置业(发包人、见证方)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5,129,297.52元,上海建工向苏州欧路雅支付工程款,付款前提为收到上海茂加置业款项。2021年5月,上海建工与苏州欧路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苏州欧路雅按审定价的3.5%支付总包管理费,工程款支付节点等内容。另查明,上海建工已就整体工程向上海茂加置业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建工已支付苏州欧路雅工程款4,175,161元。
法院认为,上海茂加置业在三方合同中并非仅为见证方,而是合同主体;苏州欧路雅与上海茂加置业存在直接工程合同关系,上海建工承担总包配合管理、工程款转付义务,故苏州欧路雅向上海建工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无减项情形,工程价款为5,129,297.52元。扣除苏州欧路雅应分摊的管理费、保险费、水电费、垃圾外运费等318,785.84元后,应得工程款4,810,511.68元,已付4,175,161元,欠付635,350.68元。上海建工转付款时扣留184,741.89元未超应分摊费用,无需支付或返还。
最终判决:上海茂加置业支付苏州欧路雅工程款635,350.68元及逾期利息(以491,035.33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6日起算,以144,315.3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算,均按同期LPR计付);苏州欧路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建工在本案中同意保全,无其他付款义务。
案件受理费13,341.37元,由苏州欧路雅负担3,187.86元,上海茂加置业负担10,153.51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