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闽0583民初16102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日,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被告潘红波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红波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第1366844号、第60408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其商标进行宣传推广;2.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宣传、推广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删除侵权销售链接;3.判令潘红波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潘红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其是第1366844号、第604088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第1366844号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调查发现,潘红波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擅自使用其商标作为店铺名称、头像、链接标题销售其他品牌同类卫浴商品,易使消费者误认,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潘红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定: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商标所有权人,权利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潘红波在淘宝店铺中使用带有原告商标字样的店铺名称、头像及商品链接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所售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同种商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原告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并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具体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全店销量1件)、侵权性质情节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潘红波赔偿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252元,被告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