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3月30日电大有能源陷合同纠纷,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
大有能源30日盘后公告,公司2026年3月27日收到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简称“信州区法院”)送达的(2026)赣1102民初1996号、1997号《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材料。
第一个案件的原告是上饶市上投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饶上投”),被告一是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简称“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被告二是大有能源。
上饶上投诉称,上饶上投与豫西煤炭储配中心2025年先后签订三份《煤炭购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上饶上投向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采购煤炭,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上饶上投按约支付货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上饶上投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累计向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支付货款50652919元。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向上饶上投交付煤炭合计20470吨,该部分交付货值为10866158.1元,剩余对应39786760.9元货物,未履行供货义务。
上饶上投认为,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长期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其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上饶上投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饶上投认为,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系大有能源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大有能源应对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的违约行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上饶上投请求,判令解除签订的三份《煤炭购销合同》及2025年5月30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煤炭货款共计39786760.9元;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5278676.09元;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第二个案件的原告是江西铜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江西铜源”),被告一是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被告二是大有能源。
江西铜源诉称,2025年3月期间,江西铜源与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先后签订四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供应煤炭,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被告一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累计支付预付款 84513856元,但被告一仅向原告提供了价值35422200元的货物,其后未再按合同约定供货,剩余未抵扣预付款为49091656元。
2025年12月24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关于煤炭买卖合同终止函》,以“煤炭市场形势变化”为由,决定终止上述四份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
江西铜源认为,“煤炭市场形势变化”并非四份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被告一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供货,且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一应当向原告返还预付款计49091656元,同时,基于被告一的违约行为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江西铜源认为,被告一系被告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江西铜源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四份《煤炭买卖合同》;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四份合同项下预付款合计人民币49091656元;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四份合同项下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0227893.6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银行账户冻结情况方面,上饶上投因与大有能源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买卖合同纠纷,向信州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信州区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65436.99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财产性权益。”信州区法院冻结大有能源中国银行**支行资金45065436.99元。
江西铜源因与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买卖合同纠纷,向信州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信州区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319549.6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财产性权益。”信州区法院冻结大有能源中国银行**支行资金50736745.36元;冻结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中国银行**支行资金331824.34元、招商银行**分行营业部资金8250239.64元、郑州银行**支行资金740.26元。
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银行账户资金冻结金额合计104384986.59元。
影响方面,大有能源表示,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2026年2月28日货币资金余额的2.43%。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资金冻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尽快推动银行账户资金解除冻结。(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