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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储能/虚拟电厂报量报价参与,≥5MW/1h,上海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发布

时间:2026年01月31日 21:02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修改和新增了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方式、结算电价等内容。

新型主体

明确虚拟电厂及独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上海电力现货市场要求。

虚拟电厂,以聚合体为交易单元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单个交易单元的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调节能力不小于5兆、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虚拟电厂初期可跨节点聚合,后期应按照同一节点聚合。虚拟电厂需以运营商为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虚拟电厂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3%

独立储能,需具备额定功率在5兆瓦及以上,额定功率下可持续充电、放电时间均不低于1小时

参与方式

虚拟电厂以聚合体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按虚拟节点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具备实时跟踪市场计划曲线、响应调度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实时调控的能力的,可参与实时现货市场。

立储能报量报价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由市场出清结果确定充放电计划曲线;不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独立储能,由调度制定充放电计划曲线,按照政府核定价格确定充放电价格。

集中式风光新能源,具备接收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和发电计划曲线的能力。以项目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

分布式风光新能源,独立参与市场的,应能明确自身所在节点(220kV节点),具备申报预测功率及"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以项目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聚合后参与市场的,应具备申报预测功率及"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初期可跨节点聚合,后期应按照同一节点聚合。以聚合体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生物质发电应具备分时调节能力,按照市场出清结果调整机组发电出力。以机组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

结算电价

结算电价:报量报价参与的风光新能源和生物质发电,以交易单元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以聚合方式参与的分布式风光新能源,按系统电能价格进行结算。

新建风光新能源和生物质发电调试期电价按相关调试价格执行,实际发电按日前申报的调试计划曲线执行。当风光新能源无法全额消纳时,风光新能源调试机组优先控制发电出力。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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