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指引》对于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要求,明确了自202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基准的选取规范。要遵循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四项原则。授权基金业协会建立基准要素库。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
2、严格基准变更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有持续性,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变更基准。二是明确可变更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3、加强基准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定期报告。
4、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一是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基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二是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三是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
5、突出基准衡量业绩的作用。一是规范绩效考核。明确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二是规范业绩展示。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产品过往区间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三是规范基金评价。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6、过渡期设置。一是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和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二是为确保业绩比较基准相关信息披露、业绩展示、评价评奖、排名排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投资者,将相关要求与存量产品基准调整过渡期拉齐为1年。三是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风险提示:政策变更风险;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事件: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指引》对于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要求,明确了自202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
一、背景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一般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当前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还存在缺乏系统性法规制度、管理人/托管/销售等机构均未有效使用监督基准、基金出现“风格漂移”等问题,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基金业协会于同日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二、核心内容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准的选取规范。一是代表性要求。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应当能够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并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风格主要包括投资策略、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二是客观性要求。基准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等应当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标的资产可公允定价。三是指数的特别要求。选取的指数应当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持续披露信息等条件,且相关指数编制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研发和运维能力等。四是强化管理人、托管人责任。管理人应当按照合理化、差异化布局的原则开发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确定匹配的基准和基金经理。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基准的选取、变更等进行充分评估。五是授权基金业协会建立基准要素库。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
(二)严格基准变更要求。一是持续性要求。除特殊基金品种外,基金法律文件应当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具有持续性,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变更基准。二是明确可变更基准的情形和程序。基准拟发生一般变更的,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协商,在新基准生效前30日公告;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或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需按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三是明确基准变更的告知义务。考虑到基准变更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明确要求销售机构等应当及时将基准变更信息告知投资者。
(三)加强基准的信息披露。一是法律文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基准的设定及原因,基准的计算方法,基准要素所涉及的发布机构和查询途径,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基准的方法、基准变更的情形和程序等信息。二是定期报告。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对基金业绩与基准的差异进行说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内容加强复核监督。
(四)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一是健全管理人内控机制。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基准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公司管理层承担主要责任并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合规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二是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管理人应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指标和阈值。三是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同时,加强对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
(五)突出基准衡量业绩的作用。一是规范绩效考核。明确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在衡量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二是规范业绩展示。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产品过往区间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三是规范基金评价。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六)过渡期设置。一是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和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二是为确保业绩比较基准相关信息披露、业绩展示、评价评奖、排名排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投资者,将相关要求与存量产品基准调整过渡期拉齐为1年。三是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三、主要影响
2025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引发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指出,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制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指引,明确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修改、披露、持续评估及纠偏机制,对基金公司选用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切实发挥其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作用。《指引》的落地,可强化基金投资之锚,助力公募高质量发展。
我们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基金销售机构4个角度,看《指引》落地后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专业的人才队伍、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指标体系、有效的纠正机制。1、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应当通过风控、合规等相关部门复核,并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1)选取业绩基准,要遵循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四项原则。未来产品设计要注意,业绩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变更需满足特定的情形和程序。2)业绩基准选择二级库要素的,需要书面说明考量因素。3)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要遵从基金产品定位。2、要求管理人成立独立于投资部门之外的部门,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的风格稳定性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并提出明确的监测指标;设计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触发后的处理方法;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至少季度分析且保存报告备查。3、基金法律文件中,要明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及原因、发布途径和查询方法、计算方法、管理投资偏离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定期报告中,需要披露自基金成立以来长中短期,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绩效对比、各类型基金与比较基准资产配置等对比。4、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展示基金过往区间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托管人:1、应当按照规定对基金投资风格库进行审慎复核,确保相关投资标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2、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通过托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权利义务。
基金评价机构:1、应当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等原则,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相关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分类和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波动情况、基金业绩与基准相关性等。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业务过程中,应当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超额收益、超额波动等指标的影响。2、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分类。基金分类发生重大调整的,原则上基金评价机构应当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期,并保留不同阶段基金评价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展示包含投资业绩的基金列表时,应当结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分类时需要考量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仓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四、风险提示
1、政策变更风险。报告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解读,后续关注政策变更风险。
2、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报告信息
证券研究报告:《强化基金投资之锚,助力公募高质量发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核心要点梳理及解读 》
对外发布日期:2026年1月26日报告发布机构:西部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分析师信息
李洋(S0800524030001)liyang@research.xbmai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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