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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航发控制及财务总监闫聪敏被警示、收监管函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7:42

  中新经纬12月12日电 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等违规行为,航发控制及财务总监闫聪敏被警示、收监管函。

  航发控制12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航发控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的情况

  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存在超出额度的情况。对于购买7天通知存款的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10月24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因尚未到期未予赎回,公司至2024年12月4日方召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现金管理相关议案。对于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日之间存续的定期存款等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的情况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和关联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3年。2024年11月15日,前述协议有效期届满。公司直至2024年12月20日方召开股东大会再次进行审议。公司未做好审议程序的衔接,在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与航发财司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航发控制、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12月12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的监管函》指出,航发控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7.3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6.3.7条、第7.7.4条的规定。

  航发控制财务总监闫聪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级市场上,航发控制12日收涨1.25%报19.51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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