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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和董事长同等责任!宏达新材虚假陈述案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长20%、财务总监3%,公证天业会计师20%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07:38

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ST宏达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217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请见公司20221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以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2024-0082024-0252024-0422024-05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66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张*、叶*杰、赵*琴分别支付投资差额损失243,788.95元、64,287.06元、774,922.26元;杨鑫对宏达新材上述付款义务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美彧对宏达新材上述付款义务在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宏达新材上述付款义务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截至披露日,累计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共计228件,涉案金额29,164,679.13元,其中已和解20件,涉案金额1,888,162.03元,已赔付金额1,280,572.10;剩余208件尚未赔付,涉案金额27,276,517.1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存在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尚未判决案件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660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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