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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国元证券、安徽天禾律所收警示函!

时间:2025年12月06日 10:32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小编

12月5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了对华泰联合证券、刘伟、于兆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国元证券、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洪雅娴、李洋、朱乐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泰联合证券、国元证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刘伟、于兆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项目主办人,杨少杰、刘民昊作为国元证券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两名项目主办人、国元证券及两名项目主办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在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标的公司股权核查验证不充分,在未获取到相关个人流水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资款最终来源。二是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时,未按要求制作查询笔录。三是对于走访对象未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签字确认的情况,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充分解释风险,也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替代查验措施。洪雅娴、李洋、朱乐乐作为签字律师,是上述问题的责任人员。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所及洪雅娴、李洋、朱乐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据公开资料,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法律顾问即为该所。

富煌钢构(002743)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导致《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2、《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3、《报告书(草案)》披露的标的股权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安徽证监局决定:1、对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2、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3、对杨俊斌(时任富煌钢构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4、对周伊凡(时任中科视界董事长)、苗小冬(时任中科视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5、对窦明(时任富煌钢构董事、董秘)、李汉兵(时任富煌钢构董事、财务总监)、雷秀军(时任中科视界副总经理)、王鑫春(时任中科视界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富煌钢构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于2025年6月终止。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伟、于兆祥:

经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刘伟、于兆祥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

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杨少杰、刘民昊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洪雅娴、李洋、朱乐乐: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标的公司股权核查验证不充分,在未获取到相关个人流水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资款最终来源。二是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时,未按要求制作查询笔录。三是对于走访对象未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签字确认的情况,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充分解释风险,也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替代查验措施。前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洪雅娴、李洋、朱乐乐作为签字律师,是上述问题的责任人员。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洪雅娴、李洋、朱乐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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