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叫“天地嘉禾”的房地产公司,因为要不回一笔旧债,把20年前给欠债公司做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给告了,说他们当年出具的报告是假的,要求他们为近1个亿的债务买单。
详细“吃瓜”流程:
1. 事情的根源:一笔20年前的“糊涂账”
欠债方: 一家叫“铁通华夏”的公司(廊坊发展参股的公司)。
债主: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公司。
背景: 铁通华夏欠了天地嘉禾一大笔钱(判决书确定的本息合计约7500多万),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铁通华夏就是个“空壳”,根本没钱还。于是,债主天地嘉禾开始“刨根问底”。
2. 债主的惊人发现:公司从出生就是“假的”?
天地嘉禾一查铁通华夏2001年成立时的老底,发现一个大问题: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压根没到位!
根据工商档案,三个创始股东(中国铁通、华夏建通、中财国企)应该合计实缴9980万元。验资报告也白纸黑字写着钱已到账。
但关键是: 债主去银行核实,发现验资报告上写的那个收款银行账户根本不存在!
这就意味着,这9980万的出资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虚假出资,公司是在“空手套白狼”。
3. “甩锅”与“连坐”:谁该为这个“坑”负责?
既然公司是空的,债主就开始找所有可能为此负责的人“连坐”索赔。于是,一份告了18个被告(包括公司和个人)的状纸就出现了:
第一责任方:创始股东们
告中国铁通、华夏建通、中财国企这三位“创始人”,你们根本没出钱,现在公司还不起债,你们必须在当初承诺的9980万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责任方:后来的“接盘侠”
告廊坊发展(也就是发公告的这家上市公司):你后来从华夏建通手里买了铁通华夏的股份,你明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没实缴出资,所以你也要在4890.2万元的范围内,跟原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责任方(本次主题核心):当年的“盖章人”——会计师事务所
告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你们作为验资机构,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给这个“空壳公司”做了“美颜认证”,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你们必须在这虚假验资的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标题所说的“会计所被索赔9980万”的直接来源。
其他“连坐”方:
告中国移动(因为它是中国铁通的唯一股东,可能也要担责)。
甚至把铁通华夏当时的董事和高管也一起告了,说他们没尽到核查出资的义务。
4. 对廊坊发展(发公告的公司)意味着什么?
它很冤: 这个事情发生在它成为国资控股公司之前,是前任控股股东时期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它有风险: 如果法院最终支持债主的诉求,廊坊发展可能要在近5000万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会直接损害公司利润,也就是股民的利益。
它的态度: 公告里说得很清楚——“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暗示这件事背后可能有“原股东”之间的复杂纠葛,自己也是受害者,会全力维护公司和现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一下: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秋后算账”案例。一家公司资不抵债后,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追溯到了近20年前公司设立时的“原罪”——虚假出资。而当年为这个“原罪”背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面临天价索赔。
给大家的启示:
验资不是走过场: 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分量很重,一旦出错,后患无穷,可能几十年后都会被追责。
收购公司要擦亮眼: 买公司股权,尤其是受让老股时,一定要查清原股东是否足额出资,不然可能“买来一屁股债”。
资本游戏不是儿戏: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些操作,在当时可能觉得没事,但一旦公司出事,所有相关方都可能被“一锅端”。


证券代码:600149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90.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上市公司将积极评估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地嘉禾”)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铁通华夏”)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铁通华夏败诉,铁通华夏无力偿还,天地嘉禾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执行完毕。上市公司近日获悉,天地嘉禾以铁通华夏注册资本未实缴涉嫌虚假出资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二事项为同一案由,涉案金额 4890.2 万元。
(一)起诉状:
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七:李剑章
被告八:刘迎伟
被告九:刘瑞娟
被告十:许艳宁
被告十一:孙薇
被告十二:张春岭
被告十三:魏树焕
被告十四:支寅
被告十五:陈宏伟
被告十六:王刚
被告十七:陈珊珊
被告十八:温慧刚
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状内容:
(注:以下摘自《起诉状》原文)“案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在对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出资 998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 (2020) 京 0102 民初 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即向原告支付 59328679.69 元及利息 (利息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应支付的本息金额为 75660876.40 元];2、判令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 4980.2 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与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 9980 万元虚假出资在本息范围内对 (2020) 京 0102 民初 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被告十七陈珊珊、被告十八温慧刚对 (2020) 京 0102 民初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0) 京 0102 民初85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 [案号 (2022) 京 0102 执 13493 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 115414 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 年 2 月 24 日贵院作出 (2022)京 0102 执 1349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21 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 5089.8 万元、2894.2 万元、1996 万元,档案显示出资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 516-12154 账号。由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 年 4 月 12 日,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1 月 10 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49% 的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缴纳出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 9800 万元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80.2 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作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六作为铁通华夏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文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其证明不实金额 998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董事,被告十七陈姗姗、被告十八温慧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内容:
(注:以下摘自《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原文)“执行案号:(2022)京 0102 执 13493 号执行依据:(2020)京 0102 民初 8597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一、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京 0102 执 13493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9980 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 0102 民初 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二、申请追加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 0102 执 13493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4890.2 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 0102 民初 85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0) 京 0102 民初85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 [案号 (2022) 京 0102 执 13493 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 115414 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 年 2 月 24 日贵院作出 (2022)京 0102 执 1349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21 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 5089.8 万元、2894.2 万元、1996 万元,2002 年 4 月 12 日,铁通华夏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1 月 10 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铁通华夏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于2001 年 12 月 18 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 516-12154 账号。经向广发银行查询,该银行账号不存在。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 9980 万元未实缴本息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受让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890.2 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注:上述内容摘自原告文件,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也不代表公司对其描述的认可。)
三、关于诉讼案件的历史背景相关说明
1、原告天地嘉禾,其控股股东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赵志军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5 日任上市公司董事;天地嘉禾现任监事张京三,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任上市公司董事。)2、铁通华夏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2003 年 2 月 16 日,经上市公司 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以经营性资产与北京华夏建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铁通华夏 49% 的股权进行了资产置换,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其 49% 股份,铁通华夏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51% 股份,为其控股股东。3、2008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中谊”)控股股东李关潮将海南中谊 55% 股份转让给赵志军,赵志军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4、2008 年 8 月至 9 月,铁通华夏向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先后两次借款共计4770 万元,上市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时海南中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天地嘉禾为赵志军控股子公司,张京三为海南中谊法定代表人。)5、2009 年 8 月 5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中谊持有的上市公司的 5005 万股股票被法院裁定过户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卷石轩”)名下。北京卷石轩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孙向东持有北京卷石轩 60% 股份,吕艳利持有北京卷石轩 40% 股份,2010 年 1 月,北京卷石轩持股 60% 的股东由孙向东变更为阎峥,2010 年 5 月,北京卷石轩持股 60% 的股东由阎峥变更为孙向东。(阎峥、吕艳利、赵志军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京三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天地控股持有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80% 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天地嘉禾同为赵志军实际控制的公司)。6、2010 年 8 月 31 日,北京卷石轩与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廊坊地建投”)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北京卷石轩拟将持有的 500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17%)全部转让给廊坊地建投。7、2010 年 9 月 16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上市公司及原董事长何强、原实际控制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铁通华夏欠华夏银行 477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2010 年 12 月 30 日,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与华夏银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自愿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并提供担保,华夏银行解除上市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天地控股、天地嘉禾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9、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后,2011 年 6 月 29 日,北京卷石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 5005 万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给廊坊地建投。廊坊地建投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注:上述资料自上市公司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取得。)
原告天地嘉禾与铁通华夏债权债务形成于廊坊市国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之前,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卷石轩控股上市公司期间发生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将采取包括并不限于应诉、反诉等法律措施,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公司将积极评估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