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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03:51

证券代码:603273 证券简称:天元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4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312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逸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许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志远、郭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273 证券简称:天元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陈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卫先生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陈卫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16 日

陈卫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曾任国机重工集团国际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以及任艾列天元建筑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董事、聚通领先(江苏)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卫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外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603273 证券简称:天元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本次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8月29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4,313,4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286,268.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吴逸中、何清华、殷艳、常州颉翔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元臻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红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9-88810098

特此公告。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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