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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01日 00:00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5-066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王海宝、叶少波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10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5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5.00%股份的股东高德投资有限公司,在2025年11月2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5年11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高德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高德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内容具体如下: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5日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一项审议事项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高德投资有限公司提议进一步修改上述议案中提及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具体见附件2。

  上述涉及修改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根据上述临时提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完整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披露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文件。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5年11月2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30号,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0日

  至2025年12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3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修订后的议案2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2、3.01、3.0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01、3.02、3.03、3.04、3.05、3.0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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