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障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夏长征先生、吕雪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其余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夏长征先生、吕雪锋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夏长征先生、吕雪锋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简历附件:
夏长征先生: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起就职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办主任,兼任安徽博盈监事,2020年5月起至2025年11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5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吕雪锋先生: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年起就职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宜兴奕铭协作供方管理主管以及原材仓库主管。自2020年5月至2025年11月任公司监事。2025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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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此次会议,本议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长邵树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吴振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施佶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许立群列席了本次会议,高管李
强、史旭平、钱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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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0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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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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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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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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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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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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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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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3;
3、本次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怡星、郑钰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