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钰锟:
经查,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港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拟以1.5亿元认购深圳市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克)10%股权。公司未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七条的规定披露业绩承诺等投资协议的重要内容。直到2024年4月17日,公司才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造成公司重大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翔港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宋钰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宋钰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