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84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联优诉山高环能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曾用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应证据资料,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优”)以本公司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存在未结清欠款为由,以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金宇控股为第三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相关内容。
2023年3月2日,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北京联优主动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京0112民初4695号,准予北京联优撤诉。
2023年10月31日,北京联优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北京联优以金宇控股欠付其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金宇控股对公司的债权,影响了北京联优到期债权的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由,以本公司、金宇控股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的相关内容。
2024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2民初24345号,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被告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借款本金2,997.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行为无效;
2、被告山高环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联优支付款项2,997.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3月31日之前应付利息为332万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5%计算)。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被告金宇控股对原告北京联优相应数额的债务即予消灭;
3、驳回原告北京联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晚,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14330号,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75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各项金额合计为3,973万元(含本金、利息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经对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及营业外支出,计提金额为3,924.31万元。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积极准备再审事宜,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86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山高环能,股票代码:000803)交易价格于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5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全面自查,并通过邮件及线上问询等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及控股股东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2024年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2024年第15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经查询《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公司的工业级混合油产品被列入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短期内可能引起国内外工业级混合油市场价格的一定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工业级混合油是国内外公认具有减碳属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是推动生物柴油与生物航煤产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原料。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深入贯彻,以及生物柴油、生物航煤应用试点的不断推广,国内各类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正积极布局并逐步释放产能。这一系列举措将加速带动国内工业级混合油市场的需求。同时随着海外市场就生物航油的强制混掺比例政策逐步提高,鉴于工业级混合油为原料制作的生物航油具有最高减碳属性,海外需求旺盛。后续,公司将深化国内外销售渠道的拓展策略,抢抓政策机遇。拓宽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与场景,提升产品附加值。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2024年11月22日晚,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14330号,就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经对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及营业外支出,计提金额为3,924.31万元。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4、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部经营环境、相关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5、经向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询问,除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外,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核查,控股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以及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股价短期内上涨幅度较大,换手率及成交量明显放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二级市场风险,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85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公司天津奥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奥能”)为满足油脂采购需求,拟与山高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保理”)开展应付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授信额度3,000万元,授信期限一年,单笔业务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奥能共同借款人,山高环能为上述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新发生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76,000万元,同时公司预计与间接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1,928.7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 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在额度预计审议范围之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高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DQ3N20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陶辉
成立日期:2021年7月30日
营业期限:2021年7月30日至2051年7月29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1层1104C-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股权结构: 山东高速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5%,山高(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北京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持股15%。
经查询,山高保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奥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BT7TT48P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江居国
成立日期:2022年7月27日
营业期限:2022年7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1号楼-2、7-707-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进出口代理;非食用植物油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代理;贸易经纪;寄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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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天津奥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山高环能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山高保理
债务人:天津奥能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债务发生期间,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乙方处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债务人的供应商通过线上(山高E信产融数字平台)和/或线下等方式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并向乙方申请融资,形成债务人对乙方的债务等】,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提供担保。
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上述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担保的全部债权以下称应付款项)。只要前述债务本金在最高余额范围内,对于除债务本金之外的前述约定款项,不论金额多少,甲方均额外向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内就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尚未正式签署,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1,48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4.70%;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7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27%;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9,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8.04%。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36,96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8.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形。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