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4 日,广东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针对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航宇微,证券代码:300053)名誉董事长、首席科学家颜军的违规减持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投资参考网记者梳理监管公告及上市公司过往披露信息发现,此次违规源于颜军在减持过程中超出预披露的减持计划规模,超额减持公司股份 33500 股,尽管后续已完成全额购回且未产生价差,仍未能免于监管问责。

根据广东证监局查实的信息,颜军作为航宇微持股 5% 以上的重要股东,在 2026 年 1 月 16 日至 1 月 23 日的交易区间内,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航宇微股份 4983500 股,这一数字较其此前对外披露的减持计划中约定的可减持规模,超出了 33500 股,对应超额减持部分的成交金额合计 772050 元,超额减持股份数量占航宇微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48%。
上述超额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预披露减持计划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监管措施正式作出之前,颜军已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主动将超额减持的 33500 股股份全部购回,且本次购回操作与此前超额减持之间未产生任何价差,未通过超额减持行为获取额外收益。但广东证监局在监管决定中明确,即便当事人已完成主动整改,其违规行为的事实已然成立,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颜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监管记录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资参考网记者查阅航宇微过往公告发现,早在 2025 年 12 月 23 日晚间,航宇微就对外披露了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预披露公告,彼时持有公司 4617719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63% 的颜军,已明确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合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540000 股,对应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66%。同一份公告中,持有公司 9980000 股、占总股本 1.43% 的股东吴郁琪,也同步披露了减持计划,拟在相同窗口期内减持不超过 24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
从股份来源来看,颜军此次计划减持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以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取得的股份;而吴郁琪所持有的股份,则来自于其与颜军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离婚财产分割,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告信息同时显示,颜军与吴郁琪早在 2022 年就已办理完成婚姻关系解除手续。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涉事的航宇微前身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早于 2000 年 3 月在珠海经济特区设立,核心业务聚焦宇航电子、人工智能技术、微纳卫星星座及卫星大数据、智能测绘技术的研发与生产,是国内较早布局宇航电子领域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司证券简称于 2023 年 6 月正式变更为航宇微,回溯设立历程,公司最初经商务部相关批复批准,由颜军与多家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颜军本人的国籍也经历了从加拿大籍变更为中国籍的过程。2010 年 2 月,公司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2018 年 8 月,经珠海市商务局备案完成,公司企业类型由外资企业正式变更为内资企业。
在公司治理层面,颜军作为航宇微的核心创始人,自 2008 年 3 月起就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这一任职一直持续到 2024 年 5 月,颜军正式辞任公司董事长,辞任后仍担任公司名誉董事长、首席科学家,继续参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与管理工作。
投资参考网记者梳理公司历年财务报告发现,近年来航宇微的经营业绩持续承压,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从 4.25 亿元逐年下滑至 2.12 亿元,归母净利润则连续三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亏损幅度有所收窄,从 2022 年的亏损 5.72 亿元收窄至 2024 年的亏损 2.94 亿元,但始终未能实现扭亏为盈。2026 年 1 月 30 日,航宇微对外披露 2025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5 年全年归母净利润仍将亏损 2.3 亿元至 3.3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亏损区间为 2.4 亿元至 3.4 亿元,这也意味着公司将迎来连续第四个会计年度的业绩亏损。截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 A 股收盘,航宇微股价报收 20.53 元 / 股,对应公司总市值为 143.1 亿元。
截至记者发稿,航宇微尚未就此次颜军被出具警示函事项发布补充公告。本次监管措施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该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减持股份,必须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得超出计划规模实施减持,同时需全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与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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