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讯 3月19日,尖峰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0.5ml:托吡卡胺 2.5mg 与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2.5mg)《药品上市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6L00157;受理号:CYHS2501293)。
(编辑 王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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