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中,投资人认为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投资资金)为目的,以不具有实际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为载体,向投资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投资人误以为找到了值得投资的项目,最终使得投资人产生损失(投资款122.6万元及承担847.08万元债务)的涉嫌合同诈骗行为。
而另一方则认为是投资人由于认知能力有限,不理解企业商业模型,夸大投资实力和管理能力,使得企业其他股东产生误判,吸纳投资人入股涉嫌诈骗企业股份的行为。
日前,投资人冯某向《陈勇评论》反映,自己和中南大学知名教授徐某相识多年,且有过合作经历,对徐某非常信任。
公开信息介绍:徐某,1982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1994年以日本大阪大学医学博士身份开启国际科研之路,2025年8月7日当选英国皇家学会工艺院院士。深耕分子药学、中医药学和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疾病及疑难病的研究,主导组建了中南大学分子药物与治疗研究所,并担任主任。
徐某在中医药关键科研领域承担并完成了多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系统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理论积累与技术创新。因卓越贡献,徐某先后荣获湖南省首届“湖湘之子”、内蒙古“草原英才”等荣誉称号,并担任众多国内外专业学术机构的重要职务。
投资人冯某称:2025年8月22日,徐某将冯某约在李某某经营的茶楼见面。徐某向冯某介绍了相关项目,称该项目与冯某计划开展的健康养生业务基本一致。
李某某随即向冯某进行个人及资产背景介绍,称自己是比尔盖茨金融班同期拿到毕业证的唯一女学生,在美国拥有农场。长沙市岳麓区农趣谷由其开发建设,在全国持有70多套房产,同时声称自身涉足房地产、国企化债、大健康产业、机器人、孵化基地、食疗馆品牌连锁、影视基地等多个领域。
冯某说,当日,徐某和李某某成功让自己认为其二人正在搭建的企业平台与自己的商业规划高度契合,且项目正处于上升期,李某某个人实力更是十分雄厚,合作可实现强强联合,从而对其二人提出的商业合作邀约产生了强烈的合作意愿,希望籍此机会达到更上层楼的效果。
2025年8月23日上午,也就是冯某与李某某认识的第二天。李某某主动致电冯某邀请其前往长沙市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金地三千府会所面商。
当日,李某某向冯某介绍了“个人资产”——影视基地。称该影视基地每月仅租金收入就达好几万元左右;随后又介绍了其孵化基地,并带领冯某先后参观了金地三千府会所、中粮鸿云会所、中粮北纬会所、麓山会所以及天心区某孵化基地。
参观过程中,李某某向冯某介绍了其运营架构:以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总公司,三家东方公司(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并正式邀请冯某加入团队。
在此基础上,李某某提出合作条件:让冯某出资300万元,持有公司39%的股权,并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业务及财务工作,担任总经理职位。
冯某称,根据李某某的陈述,其邀请冯某入股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仅房产一项价值已超过一亿元,除去银行贷款债务,净资产达四千多万元。冯某认为以300万元获得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权是难得的投资良机。
2025年8月24日,也就是冯某与李某某认识的第三天,冯某与李某某共同签订《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合同》。合同由徐某、李某(李某某之子)以原股东身份、冯某以新股东身份,李某某以丁方垫资人身份签订。
合同中约定: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某,公司拥有三个全资控股子公司:
湖南东方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域见她数字她经济创业园茂华园区,拥有三个门面,由李某某代持;以李某某名义贷款1890万元,作为公司贷款)。
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域见她数字她经济创业园麓山别墅园区,拥有两个商业门面,贷款1938万元)。
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准备运营域见她数字她经济创业园中粮鸿云三期会所,已交540万元定金,尾款及税金1850万元未付)。
合同签订前,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方徐某占股30%,乙方李某(李某某之子)占股70%;合同签订后,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徐某占股21%,乙方李某(李某某之子)占股40%,丙方冯某占股39%。
合同约定:公司前期由丁方李某某垫付资金2172万元。丙方冯某入股后,该垫付款由甲、乙、丙三方按股权比例承担。具体为徐某承担456.12万元、李某(李某某之子)承担868.8万元、冯某承担847.08万元。
合同签订后3日内启动银行重新贷款工作,贷款金额首先偿还李某某垫付的2172万元,三年内不得退股。
冯某称,在真正参与到公司管理时才发现这一切都是李某某的虚构:首先,关于李某某为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垫资2172万元没有任何凭据;李某某称该公司拥有价值超过一亿元的不动产资产,事实上并没有;李某某称每月收取几万元租金的影视基地,其租金收益也不归属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并且,其中的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李某某以相似手法找了其他投资者李某秀,而在与冯某签合同时,李某某仍确认该公司是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
在李某某、徐某与冯某于2025年8月24日签署《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合同》之前,2025年7月20日,李某(李某某之子)、徐某已经于2025年7月20日与李某秀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李某(李某某之子)名下99%、徐某名下1%的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经转让给了李某秀。李某秀支付49万元对价,获得股权,承担735万元银行贷款及产生的利息等等。
但是在2025年8月24日签署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合同》中,李某某仍然注明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25年8月25日,26日,冯某称,应李某某的要求,分两次打款50万元到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账户。
2025年8月27 日,冯某称进入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天,发现公司账目混乱、资产文件模糊、负债情况不明,且管理无序,与李某某此前口述的情况完全不符。所谓的孵化基地并无实际员工,仅悬挂招牌,属于空壳架构。
当晚,冯某以后续200万元的资金无法到位为由,正式向李某某、徐某提出放弃合作。冯某称,为了挽留自己,李某某抛出湖南立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公开信息显示法人为徐某),称该公司拥有两个门面和徐某研发的叁佰味调料,其产品可以入驻大型商超。
经李某某再次游说,冯某同意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50万元价格购买湖南立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份,由冯某代持其90%的股份。2025年9月3日,冯某打款到该公司。
冯某之后又为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某个人支付了20多万元贷款利息,至此,冯某一共支付了122.6万元。
2025年10月,冯某称,通过多方面核实,再次确认李某某所述的所有内容均与事实完全不符,遂向李某某、徐某坚定地提出退出的要求,且于2025年10月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将公司资料全部移交给李某某。
但李某某发函称,根据2025年9月18日签订的《股东会议纪要》,自2025年8月24日起,全体股东五年内不得退出,如擅自退出需承担违约金作出赔偿,不同意冯某转让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申请。
2026年3月17日,无奈之下的冯某向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黄金园派出所报案。
接到冯某的投诉后,《陈勇评论》对涉及该股权纠纷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子公司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立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以及是否正在经营的现状进行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立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2802号、2806号房。
《陈勇评论》现场发现,上述三家公司注册地所在楼盘叫勤诚达雅阁国际公寓,28楼企业铭牌上并无上述三家公司的标识,其28楼走廊外被隔断,看不见三家公司的标识或铭牌,可见的悬挂的是“全国卫生产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治分会长沙办事处”的铭牌。冯某告知,28楼系李某某的房产,目前系出租状态(下图)。

冯某说,由她担任总经理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是长沙市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金地三千府会所。
《陈勇评论》现场发现,该办公地址悬挂了湖南立德社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和域见她国际艺术庄园的铭牌。而湖南立德社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由李某某100%持股,其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农趣谷湘江党建基地(下图)。

而湖南东方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研发中心及配套工程101房四楼。
《陈勇评论》现场发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系中机国际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大楼,其配套工程101房系出租商业办公楼,四楼没有发现有湖南东方国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而经营异常(下图)。

公开信息显示,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湖南湘江新区金山街道中粮北纬28度三期配套商业101。
《陈勇评论》现场发现,中粮北纬28度三期均系联排别墅,并无商业配套项目。经询问物业,发现是中粮鸿云楼盘的会所悬挂着“域见她数字她经济创业园”铭牌,其与《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中注明的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准备运营域见她数字她经济创业园中粮鸿云三期会所”表述一致。但其工作日内大门紧锁,无经营迹象(下图)。

针对冯某的投诉,2026年3月24日,《陈勇评论》当面向徐某核实了解情况。徐某回应说,自己已经从中南大学退休。作为掌握技术的学者,在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技术入股,并无实际资金投入。
徐某称,其与冯某、李某某签订《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明确徐某分担的456.12万元垫资,另有协议约定并不实际承担。目前该公司存在股权纠纷,自己也并无技术交由该公司生产或运营,自己也不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徐某说,并非是自己引荐冯某和李某某进行股权合作,而是冯某和李某某自行协商,直到签订完毕《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之后,才交由自己签字确认的,其实自己本意并不赞成冯某的加入。
而《陈勇评论》则与李某某三次当面核实了解情况。李某某回应说:(根据录音整理)
“我们当时确实是缺钱,要找合作伙伴,徐某就介绍了冯某和我们认识。我跟冯某讲了整个运作就是以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集团公司,下面有三个公司做大健康产业。当时,冯某就表现出非常想跟我们合作的意愿,绝不是我找冯某合作的。
第二天,我打电话给冯某,商量具体合作细内容,我说你非常想合作,你今天就过来聊一下。包括公司欠什么钱都告知得清清楚楚的。是我和冯某两个人直接把合同都签完了以后才去找徐某签字的。我已经把商业模型都跑通了,都已经搞得很好了,就交给冯某来管。我自己就去管理别的项目去了。
我是做商业模型设计的,其中一个项目叫惠民直播间。就是由徐某开发的一款健康养生产品,别人在线上买了以后就到离他最近的茶馆去线下提货,然后在那里喝茶那里充卡;还有一个项目是遇见她数字她经济创业园,做湖南14个地州市 60多个县的女大学生创业基地;还有就是帮助望城铜官窑项目进行化债。但我现在才知道,冯某她并不懂这些商业模型,她的能力是不能够满足她的野心的。
我们是根据工作进度来签会议纪要的。冯某现在要求退出,我说你要求退出可以,我们把账算清楚,比如说你的股份要让给谁,你既可以找别人来接也可以要我们接,因为我和徐某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冯某后来去找了一个没有任何能力的人来受让她的股份。”
关于2025年8月24日签署《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合同》之前,2025年7月20日,李某(李小夫之子)、徐某已经于2025年7月20日与李某秀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李某(李某某之子)名下99%、徐某名下1%的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经转让给了李某秀,李某秀支付49万元对价,获得股权,承担735万元银行贷款及产生的利息,冯某质疑其涉嫌欺骗,李某某回应称:
湖南东方旗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实于2025年7月20日签订协议转让给了李某秀,但李某秀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款项,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与冯某签订的《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合同》。
2026年3月28日,李某某再向《陈勇评论》发来一段文字回应。李某某称:
“首先是冯某把自己包装成一个成功的女企业家,获得我的信任后,我才把公司的战略规划、运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告知她的,这个在第一次的合作合同里都写清楚了。
第二,冯某入股后接手公司运营过程中,又收购了湖南悦扇茶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和湖南立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这个都有会议纪要和合同。
第三,关于李某秀的股权转让与王某若的股权转让,我都是实事求是地告知了她,这个也在她签字的会议纪要中有记录。
第四,她提出退股是因为湖南东方少年文化传播公司引进了一个‘汉英同律’的项目,合同签好后,冯某想以她个人的名义去合作这个项目,所以找借口提出辞职的,有合同有证人。
第五,关于影视基地的收入和我个人的垫付款都是有银行流水记录的,有据可查。冯某的说法是不切实际的,我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勇评论》认为,投资有风险。冯某的投资决策过于草率。仅三天即完成从认识到签约,未对徐某、李某某陈述的资产、负债、股权结构进行核实,尽调缺失;未查阅李某某所述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贷款合同等关键文件;在未完成尽调前即支付50万元,后续又继续支付70多万元款项,更增加了847.08万元债务,缺乏投资决策的谨慎性。
冯某如果认为徐某、李某某是以不具有实际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为载体,向投资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使投资人产生损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性项目、财务数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解除《湖南盛博弘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反之,如果徐某、李某某认为冯某有欺骗企业股权之嫌,亦可向公安机关或法院主张权益。
《陈勇评论》提醒:每一位投资者在签署任何投资合同之前,务必核实资产真实性、公司结构和债务状况,切勿因“熟人介绍”或“实地参观”而轻信口头承诺。最为恰当的方式则是派出法务和财务等专业人士对拟投资主体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投资的安全。